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文件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中纪发〔2007〕5号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3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以下简称中办发11号)。通知指出,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党政机关违规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现象又有所抬头,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采取坚决措施,切实刹住此风。根据中办发11号文件精神,决定对各地区各部门近年来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现将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目标和原则(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办发11号文件精神,站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内容,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要将有限的财力更多地用到改善人民生活、解决突出矛盾上来,坚决遏制各级党政机关盲目攀比、贪大求洋,违规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势头。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二)全面清理,突出重点。清理工作要在摸清全国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培训中心建设总体情况和问题的基础上,重点清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楼的建设和使用情况。要对清理中发现的严重违反规定和建设程序、奢侈浪费和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进行严肃查处。(三)狠抓落实,务求实效。清理工作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进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中办发11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对不符合规定项目的整改工作,坚决杜绝清理工作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等现象。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给予严肃处理。二、清理范围和内容(一)清理的部门和单位。根据中办发11号文件精神,本次清理的部门和单位包括:1.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地方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2.市、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3.乡(镇)党的机关、行政机关。本次清理不包括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二)清理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党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培训中心新建、翻扩建(扩建和增加面积的翻建)、迁建、购置项目(含中央单位的京外项目)。1.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2.所有在建项目(不论何时开工建设的)。3.已审批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三)清理内容。1.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建设程序。已完工和在建项目重点检查是否符合中办发〔2003〕3号文件的规定,已审批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还要检查是否符合中办发11号文件的规定。2.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规模、装修及设备标准是否符合《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的各项规定。重点检查建筑面积、装修以及设备配置等是否超标问题。3.党政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项目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挪用政府专项资金、集资、借(贷)款、拉赞助、垫资、拖欠工程款等问题。4.党政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土地使用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占用耕地、超标准占地、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等问题。5.党政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是否按《招标投标法》组织招投标,是否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6.已建成的党政机关办公楼是否存在商业经营和出租现象。7.检查2005年1月1日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是否存在违规新建、扩建培训中心(包括党政机关所属的具有住宿、餐饮,会议等接待能力的设施和场所)问题。三、组织领导和工作方式(一)清理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统一部署,按照中办发11号文件精神组织实施。(二)清理工作采取全面自查和抽样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首先,各地区各部门进行自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由一名省部级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立即组织力量,按照本通知要求部署并开展清理工作。各地区的自查情况,由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建设规划、审计等部门分别对项目审批、土地、规划、资金来源等各方面是否符合规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汇总审核,形成自查报告,报送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自查报告(含京外项目)根据归口管理关系,分别报送中直管理局、国管局,经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初审和汇总后报送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自查工作结束后,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将联合对各地区各部门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样复查,并共同起草清理报告上报国务院。(三)各部门职责分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建设规划、审计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开展项目的清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查项目审批等建设管理程序,以及建设标准和规模等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审查项目的资金来源、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现有办公楼是否有经营出租等使用情况:国土部门负责审查项目的土地审批和利用情况;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工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情况;审计部门结合自身审计任务,对本次清理范围内的办公楼项目进行重点审计;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不认真组织清理工作或在清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四、清理依据和标准(一)《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等现行法律法规。(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l号)。(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四)《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五)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批复文件。对于已开工建设和已完工项目,主要根据(一)、(三)、(四)、(五)项进行清理;对于未开工项目,还要结合中办发11号文件进行对照检查和整改。五、时间安排5月上旬—6月中旬,各地区各部门开展自查工作,并于6月20日前上报自查报告。6月下旬,由有关部门组成的检查组对各地区各部门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7月下旬,形成清理工作报告,上报国务院。六、其他要求(一)经清查审核后,符合规定的项目可继续开展各项工作;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要暂停,并按照中办发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进行整改。地方项目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整改结果复核同意后继续开展相关工作,中央项目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整改结果复核同意后继续开展相关工作。(二)自查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清理工作的程序和方法;2.办公楼清理情况,包含违规项目情况和合规项目情况;3.培训中心清理情况;4.典型案例以及原因分析;5.清查工作的成效;6.整改措施与建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对上报自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经查发现弄虚作假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四)本次清理工作数据使用“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软件”填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文字清理报告、表格和软件导出数据各两份报送前文所述各部门(表格样表见附件)。本通知由中央纪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负责解释。附件:1、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自查基本情况表2、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清理初审汇总表3、党政机关所属培训中心项目自查基本情况表4、党政机关所属培训中心项目清理初审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