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EF―2014―0547001合同编号: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制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以下简称“甲方”):劳务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甲方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施工工程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1.乙方资质情况1.1资质证书号码:1.2发证机关:1.3资质专业及等级:1.4安全生产施工许可证号:1.5在宜企业信用信息登记证号:2.工程概况2.1工程名称:2.2工程地点:3.分包范围及内容3.1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3.2本合同劳务分包内容:4.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总额元(人民币),大写元。5.工作期限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天数为:天6.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3-收统一标准》及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规范、规程,本工程需验收合格。质量评价达到等级标准。7.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达到:。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级标准。8.文物和地下障碍物8.1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项目经理,甲方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甲方和乙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若乙方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8.2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甲方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9.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2)中标通知书(如有);(3)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及工程量清单;(6)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7)资质证书附件。10.项目经理及劳务员10.1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职称:,工程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号。身份证号码:。委托权限:。甲方也可委托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10.2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劳务负责人为,职务:,职称证号级别:,岗位证书号:,身份证号码:。委托权限:,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10.3甲方现场劳务员,上岗证号,职责为;乙方现场劳动力管理员,上岗证号,职责为。-4-10.4乙方委派的分包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劳务经理,或者经乙方确认的工人)为,身份证号码:,职务:,联系电话:,现居住址:,家庭住址:。11.图纸甲方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天前,向乙方提供图纸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套。12.甲方权利和义务12.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12.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方完成乙方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1)在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2)在年月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3)在年月日前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4)在年月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乙方自身的手续除外);(5)在年月日前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6)在年月日前向乙方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12.3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完成后,甲方自收到乙方依照约定提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乙方;逾期不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提交的结算资料。12.4上款所述结算程序完成后,甲方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合同价款的支付应当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办理。12.5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12.6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12.7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提供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等除外)。12.8随时对乙方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的质量隐-5-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12.9及时签认劳务作业变更洽商及确认乙方停工、窝工损失。12.10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12.11检查劳务分包工人持证情况,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12.12在发现乙方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乙方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12.13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对乙方行使扣款权利时,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获得乙方有相应委托权限的人员的书面认可(有相关证据证明乙方有违规行为存在的除外)。12.14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本项目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12.15乙方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或确保乙方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12.16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12.17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12.18其它甲方应当承担的义务。13.乙方权利和义务13.1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持证上岗率100%)投入工作;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13.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13.3乙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按甲方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甲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13.4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服从甲方安全施工管理,自备劳动保护用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13.5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及相关扣款。13.6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13.7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3.8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13.9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超-6-出合理用量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责任。13.10乙方保证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办理相关劳务手续,并每月向甲方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除此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乙方在本项目不存在其他用工行为。13.11配合甲方按工程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配合甲方对隐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13.12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13.13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13.14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甲方,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甲方。13.15在发现甲方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13.16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13.17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13.18其它乙方应当承担的义务。14.工程延期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工期相应顺延:(1)不可抗力;(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3)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甲方获得施工必需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5)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6)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延期情况。15.窝工处理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乙方发生窝工的,乙方应在第14条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乙方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甲方逾期未书面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1)第14条(3)、(4)、(5)、(6)项;(2)甲方同意的其他情况。乙方未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7-16.禁止转包或再分包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乙方将依法承担责任。17.材料、设备供应17.1乙方应在接到图纸后天内,向甲方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应按照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给乙方;需要乙方运输、卸车的,乙方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乙方应在验收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甲方负责在三日内更换或调整。17.2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机具及构配件。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应进行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赔付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7.3甲方委托乙方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采购材料费用为:(单价)采购材料费用为:(单价)采购材料费用为:(单价)采购材料费用为:(单价)17.4甲方委托乙方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由承担。18.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18.1甲方提供给乙方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乙方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甲方依据本合同委托乙方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到现场交付乙方,保证施工需要。如需要乙方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18.2甲方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18.3甲方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19.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