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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类医学装备临床使用安全监测与报告制度根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放射科医学装备的使用场所必须符合辐射安全相关要求。(二)辐射类医学装备的使用必须符合辐射安全相关制度。(三)辐射类医学装备使用由专人管理,使用人员须经相关的资质认证,方可操作使用。(四)辐射类医学装备的临床使用须每年由有关部门进行监测。(五)使用辐射类医学装备如遇突发事件必须立即上报医院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