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期赔付率:是计算保险行业某一经营主体当年盈亏情况的业务参考指标之一,其实际数值适合进行业务达成、市场细分及盈亏风险点分析。一般定义:保单年度满期赔付率=承保年度生效保单项下的已决赔款及未决赔款之和/承保年度保单的满期保费×100%简易:(已决+未决)/满期保费注:(1)没有IBNR,有一定的滞后性。IBNR:已发生未报告责任准备金。(2)一般用年度保单满期赔付率来反映业务质量。满期保费:满期保费是指从保单生效日起至统计区间末已经满期的那部分保费。(统计时间内已了结的责任保费)=保单已过期限/保险期限*该期保费以一年期保单为例:已生效时间/365*保费收入历年制赔付率:历年制赔付率是指统计区间内实际的已决赔款及未决赔款之和与对应的满期保费之比,反映即时赔偿能力及经营业绩状况。历年制赔付率考虑的是业务的长期品质和影响。一般保险公司拿历年制赔付率作为衡量一个业务或者一个销售部门业务品质好坏的重要指标,从“保险主体经营的自然年度趋势”的角度上说,它比满期赔付率更有参考价值。历年制赔付率=(当期已决赔款+期末未决赔款-期初未决赔款)/(当期保费-期末未到期保费+期初未到期保费)2、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就应该成为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则无论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如果保险标的仅遭部分损失,那么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双方确定的保险价值的乘积,就是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同样无须对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进行估算。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相对而言的。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划分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什么保险价值。所谓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至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3、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4、实际价值(车险):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期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率按本条款所附折旧率表的规定确定。5、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6、事故责任免赔率(车险):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所确定的,保险人不予赔偿的损失部分与全部损失的比率。绝对免赔率(车险):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本条款规定的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以外的因素所确定的,保险人不予赔偿的损失部分与全部损失的比率。7、相对免赔额: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对全部损失开始承担赔偿责任的最低限额。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达到规定的金额,保险人才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未达到规定金额时,全部损失均不予赔偿。其与绝对免赔额的不同之处在于,当损失达到规定数额后,对规定数额以下的部分也承担赔偿责任,其免赔只是相对的。绝对免赔额:在保险中,绝对免赔额是指免赔额内的损失均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保险人只负责超过免赔额之上且在赔偿限额之内的赔偿金额。8、风险:引致损失的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没有获利可能的风险。9、重置价值: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10、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责任而未赔偿或未给付保险金,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目的在于保证保险公司承担将来的赔偿责任或给付责任,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的权益。11、合同要素: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关系人:保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利益享有独立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主体: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保险合同客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12、责任限额: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14、期内发生制:只要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发生,无论索赔在何时提出,保险人均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予以赔付。期内索赔制:只有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发生,且索赔在保险期限内提出,保险人才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予以赔付。15、保险深度:保费/国民生产总值。(单位:%)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它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16、已决赔案:已立案且已结案的案件,包括已结案已付款和已结案未付款的案件。未决赔案:已报案但尚未结案的案件,包括已立案和已报案未立案的案件。已决赔款:已立案且已结案的赔案的累计赔偿金额,包括已结案已付款和已结案未付款的赔案的累计赔偿金额。未决赔款:已报案但尚未结案的赔案的累计估损金额,包括已立案和已报案未立案的赔案的累计估损金额。17、残值:被保险的财产遭受损失后剩余的经济价值。18、保险金: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的方式、数额或标准,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赔偿或给付的金额。19、保险期限:也称保险期间。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对约定的保险事故负保险责任,这一约定时间就成为保险期限。20、保险的功能:保险保障功能、资金融通功能、社会管理功能。21、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2、代位求偿权: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享有的、由被保险人转移而来的、向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一、权力代位: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二、物上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时,保险人按照合同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23、预估偏差率:(估损金额-实际赔付金额)/实际赔付金额*100%24、IBNR(incurredbutnotreportedclaims):已发生未报案责任准备金。截止至统计区间末已经发生但尚未接到报案的案件的精算评估金额。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责任而未赔偿或未给付保险金,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目的在于保证保险公司承担将来的赔偿责任或给付责任,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的权益。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公司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尚未结案的赔案所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已发生已报告(已发生已立案、已发生未立案)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公司一年以内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业务按规定从本期保险责任尚未到期,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中提取出来形成的准备金。按照我国保险精算规定: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本会计年度自留毛保费的50%提取。25、结案周期=结案时间-立案时间26、再保险:按责任限制分类,再保险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1)比例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指原保险人自留额和再保险人责任额都是按照双方约定百分比确定。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费和发生的赔款都是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摊。溢额再保险:指分出公司按每个风险单位确定自留额,将超过自留额的保险金额即溢额部分分给再保险公司。(2)非比例再保险:险位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赔付率超赔再保险。险位超赔再保险:险位超赔再保险(ExcessofLossPerRiskBasis),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举例:关于险位超赔在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有两种情况,一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没有限制;二是有事故限额,即对每次事故总的赔款有限制,一般为险位限额的2~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赔付2~3现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900万元的火险险位超赔分保合同,表示为“超过100万元以后的900万元”。在一次事故中有三个危险单位遭受损失,每个危险单位损失150万元。如果每次事故对危险单位没有限制,则赔款的分摊如下表所示:但如果每次事故有危险单位的限制,譬如为险位限额的2倍,则赔款在此情形下,由于接受公司已承担了两个危险单位的赔款,所以第三个危险单位的损失全部由分出公司自己负责。事故超赔再保险:是以一次事故或巨灾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即以一次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责任累计为基础来分摊赔款。事故超赔再保险的责任计算,最关键的是一次事故的划分。在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中订有“时间条款”,以作为划分“一次事故”的标准。例如有的规定台风、飓风、暴风连续48小时内为一次事故。地震、洪水连续72小时内为一次事故。假设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的100万元的巨灾超赔分保合同,一次台风持续了6天,该事故共损失400万元。若按一次事故计算:400万元赔款,原保险人先自负100万元赔款,再保险人承担100万元赔款,剩下200万元赔款仍由原保险人自负,原保险人共承担300万元赔款。若按二次事故计算:分出公司接受公司第一个72小时损失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第二个72小时损失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即在约定的某一年度内,对于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时,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付率或金额的再保险方式。例1:有一赔付率超赔合同规定,赔付率在70%以下由分出公司负责,超过70%至120%,即超过70%以后的50%,由接受公司负责,并规定赔付金额以60万元的责任限制,两者以较小者为准。假设净保费收入为100万元,已发生赔款为80万元,则赔付率为80%,那么,分出公司负责70%,计70万元,接受公司负责70%以后的部分,即10%,计10万元。例2:合同规定,赔付率在70%以下由分出公司负责,超过70%至120%,即超过70%以后的50%,由接受公司负责,并规定赔付金额以60万元的责任限制,两者以较小者为准。已发生赔款为135万元,则赔付率为135%,分出公司负责70%,计70万元,接受公司负责70%以后的50%,即50万元(小于60万元),还有15万元赔款将仍由分出公司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