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颁布施行本报讯近日,县检察院与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发文的《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颁布施行。今年年初,县检察院为保障涉罪未成年人诉讼权利,落实法定代理人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多次与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进行沟通、协调,召开联席会议,商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参与诉讼的,如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县检察院提出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办法,获得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的一致赞同。《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规定,在法定代理人因故或不能到场的情况下,邀请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合适成年人由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校教师、共青团、妇联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组成;合适成年人在诉讼过程中了解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犯罪原因,对其进行安抚教育,监督办案人员有无违法讯问,有无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权利,同时要求合适成年人遵守案件保密制度。上海启动“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2010-04-2004:18:00来源:文汇报(上海)跟贴0条手机看新闻昨天上午,“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签约暨本市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联席会议启动仪式”在市检察院举行,市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合会签《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2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检察、法院讯问或审判涉罪未成年人时,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应通知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选派的成年人代表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这一规定的实施,标志着“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诉讼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正式在上海全面施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联席会议成为全国首家省级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协作平台。昨天会签的《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共有二十条,规定“合适成年人”应具备条件、“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时行使权利和义务、“合适成年人”资格和产生程序、任职时限等,明确“合适成年人”不得兼任涉罪未成年人的辩护人;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进行讯问或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存在无法通知到的、有碍侦查的、身份不明的、已亡故或下落不明的、监护能力丧失或不足的、无法及时到场等情形,应向涉罪未成年人送达《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告知书》,并作必要的口头解释,由办案机关确定并通知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文章来源:互联网发布者:包头律师咨询网发布时间:阅读:608次34月1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签发《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统一上海少年司法实践中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此举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有利于保证未成年人在司法程序中获得公平待遇,有利于整合各种社会资源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是指公、检、法讯问或审判涉罪未成年人,在其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时,依法由办案机关通知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选派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年代表,作为诉讼参与人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能。合适成年人的入选条件是: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较好的沟通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和相关知识,并具有一定工作经历和社会阅历。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上海外来未成年罪犯的比例较高,法定代理人不愿到场的情形亦比较突出。为此,上海法院自20064年起,在长宁、闸北等区法院开始了对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探索,有效解决了部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庭、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护的难题,被称之为“代理家长、全程陪护”。来源:人民法院报合适成年人研讨会综述及对我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展望发表时间:2009-1-619:36:00阅读次数:289所属分类:工作交流合适成年人研讨会综述及对我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展望注:上个月参加了在上海举办的合适成年人研讨会,此番经历带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自惭形秽,最大的冲击就是迎面而来的知识龙卷风。目睹那么多检察机关有声有色的开展的各项工作,聆听着那么多耀眼的学者才俊的学术争鸣,很激动、很急迫、很期待,很希望自己能利用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为咱们院取到一些真经。接手未检工作快要两个月了,把这篇粗糙的调研报告留在这里,希望能作为新一年的起点,督促自己认真地虚心地将这5项工作顺利地有成效地开展下去。2008年12月18日至19日我与另外两位同事代表我院应邀出席了由团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主办,上海团市委、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承办的“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此次会议有包括最高检、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江苏、浙江、云南、河南、福建等司法行政相关部门的同志,以及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著名学者、专家与会,会议声势浩大,讨论精彩热烈,可谓是理论与实践的颠峰对决,感觉灵魂都受到了此股智慧之光的普照和洗礼。自2003年以来,我国已有多个省市试点“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此次会议主旨即是促进各试点单位的交流,提炼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试点经验,研究试点中所遇到的难点与问题,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和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一、会议内容和争论焦点综述会议的核心内容是介绍了几种不同模式和各地区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方面的实践和探索。几种模式对合适成年人的功能达成了共识,即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对待,发挥缓解压力、同步制约、协助沟通功能。但在具体实施方面有着很6大的不同。上海模式:将合适成年人定位为法定代理的补充。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第一次讯问开始,将合适成年人参与的阶段涵盖了整个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来源是以社工为主,以法律援助律师、青保老师、志愿者等为辅。合适成年人由各个阶段的司法机关聘请,组织培训,分别在办案经费中设置合适成年人的专项经费,用于组织培训和交通费用等项目的支出。适用对象限于四类人员:1、残障人员;2、外来及少数民族人员;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员;4、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为讯问前由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向法定代理人发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对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发出《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征求意见书》,征得未成年人同意后,向聘请得合适成年人发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通知书》以及《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适成年人应及时赶到,参与诉讼完毕后,应如实填写《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情况表》。云南模式:理念是基于国家亲权,即国家监护制度(最高监护权),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高监护人,家长是依据国家委托授权行使监护权的,不称职时国家可以转移监护权。即其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独立模式。设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找到司法分流工作的切入点和保障机制。“司法分流”即指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进行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时,在办案7人员主持,合适成年人参与下,尽量避免监禁处置或监禁诉讼,坚持有条件的,最大限度的把他们从司法程序中“分流”出来,采用非监禁方法处置或适用非监禁性强制措施进行刑事诉讼,对触法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其聘请的合适成年人有三项职能:1、出席旁听警方的讯问活动,见证警方的执法,维护触法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参加司法分流活动,在维权基础上,对在本市有固定居所和监护人的触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原因等社会背景情况进行调查,并向警方提交社会背景调查报告,为违法未成年人争取非监禁诉讼和非监禁处置方式及从轻减轻处罚创造条件。3、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非监禁处置的违法未成年人开展社区、家庭、学校的监管、帮教、矫正、观护工作。该项目由英国儿童救助会专门设立了项目组,配备专职人员指导项目,盘龙区委批准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担任组长。在项目推动下,区政府成立了“盘龙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明确合适成年人聘用管理属“未保委”的职责。会上我院代表也对本院的模式进行了简要介绍,即我们院实行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相比于上海、盘龙的成熟模式显然还不够完善,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1、合适成年人的范围不同。既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他近亲属也包括专门聘请的合适成年人,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应首先考虑邀请合适成年人的父母等亲属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我院之所以这样规定,原因有二: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等亲属毕竟8是未成年人熟悉、信任的人;二是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也是与立法的一种衔接。2、合适成年人产生的方式不同。最初是粗放型的运作模式,找教育部门还有心理咨询师等有专业能力的热心人士参加,带有随机性。到今年走向专业化,向妇联、团委、教育局、关工委、司法局、人大、政协等单位发出征求函,邀请各单位2-3名合适人选参加。3、合适成年人参与的程序不同。只要我院邀请,任何我院认为合适的成年人都可以参与讯问;在上海,合适成年人只有在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不能参加的情况下才能参与司法程序;在云南盘龙,合适成年人甚至在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仍可以主动参与到司法程序中。4、合适成年人参与的内容不同。我院试行前期,合适成年人仅有协助沟通、监督讯问以及提供帮助等作用。到2007年后,才逐步完善,要求将合适成年人的参与作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背景调查以及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途径。但目前做的也还比较薄弱。5、合适成年人参与的阶段。我们合适成年人参与的阶段仅在检察阶段,即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而上海和云南盘龙,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全面铺开,不但适用于检察阶段,还适用到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和法院的审判阶段,盘龙甚至是法院判决后的社区矫正阶段。两天的会议中,就合适成年人的定位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我院参加了检察组的讨论,上海的代表提出,刑事诉讼法9第八十二条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所以,合适成年人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的一种,即“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参与到刑事诉讼中,与会的其他代表也肯定,将合适成年人定位为法定代理人的补充是比较中肯的,仍属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探索,上海的模式可实现性更强,也更容易得到上级和各相关部门的支持。陈瑞华教授指出,少年司法改革不同于其他改革,完全是基层自主、自发的改革,所以它必定有一定的培育过程,在这个过程里,允许任何模式的大胆尝试。有一些问题要探讨:1、律师参与和合适成年人参与的区别在哪里,律师和合适成年人都在场,效果会更好;2、社会调查报告必须是如实、全面,还要接受质证,并且为法庭裁判提供参考,这个角色由合适成年人担任(保护职责的一方,不带有中立性)不太适合。应有专门的社会调查员担任;3、上海、云南在每个阶段,即侦查、检察、审判阶段只允许介入一次,如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这种实践是有问题的,应是全程在场;4、很多地区合适成年人都不能独立会见,合适成年人每次都在检察机关的陪同下会见,这种依附性的会见怎么能保证为未成年人提供好的服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真的信任他们吗?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咨询委员会主任、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徐建指出,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探索过程中,出10现了很多模式、定位和任务,如领域涉及到被害人(南京玄武区、余姚检察院),涉及到铁路运输的流动人口(杭州铁检),出现了正规的工作文书:如告知书、报批表、通知、征求意见表,还有对合适成年人本身工作的考核标准(情况表、工作记录),还有对工作本身的指导文件:如谈话提纲、自我介绍样本;与会者还提出了值得研究的新问题,如名称问题,“引进语”、舶来品有一个逐渐认可的过程,如果新的名称更合适,也可以探讨;还有模式问题,不同情况不同模式,现在处于探索阶段,应该百花齐放,不可能只有一种模式;法律依据,不是每一个改革都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