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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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浅议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摘要:推进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力举措。新媒体时代、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要求各级法院强力推进信息化建设、谱写司法公开新篇章。信息化建设是新形势下司法公开的必然选择。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对司法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息技术手段比传统媒介更具有优势,为司法公开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极大拓宽了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促进了司法公开实现更透明更彻底,是司法公开的强力推手。同时信息化是司法公开的双刃剑,要用辩证的思维方式看待。通过分析基层法院应用信息化推动司法公开存在的思想认识不到位、经费保障不到位、专业人才不到位等问题,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在其《法律与宗教》一书中如此断言道。周强院长也曾指出,“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树立公信的前提,公开是打消当事人疑虑的最好办法。”推进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力举措。法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史,从某种意义上讲,更是向社会广开司法大门、让群众接近司法、了解司法活动、不断增强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过程。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预示着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形成之后,法治将成为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作为衡量法治发展的标尺,司法公开则是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这不仅是一项宪法原则和基本诉讼制度,更是促进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的重要基础、保障和途径。在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发生重大转变的大背景下,顺应民众需求和尊重司法规律,司法公开具有必然性。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主动呼应人民群众的期盼和要求,主动打破“司法神秘主义”,以一种开放的姿态和包容的胸怀,迎接司法公开春天的到来。当司法公开成为全体法院干警的共识时,如何推进司法公开之路越走越好,离群众的期待越来越近,就成了一个现实的司法实践课题摆在了人民法院面前。新媒体时代、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指明了一条路径:强力推进信息化建设、谱写司法公开新篇章。一、信息化建设是新形势下司法公开的必然选择(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对司法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今世界,现代信息技术的充分应用和广泛普及对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引发了社会运行方式和人们思维行为模式的改变,有力地推动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力推进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实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准。世界各国目前都在致力于信息化建设,并将其作为实现自身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近二十年来,我国互联网发展突飞猛进。据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报告,截止2013年底,中国网民规模突破6亿,其中通过手机上网的网民占80%;手机用户超过12亿,国内域名总数1844万个,网站近400万家。俨然,我国已是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已步入了信息化时代。伴随着信息化时代到来,网络新媒体、“自媒体”异军突起。网络打破了传统媒体受时间、版面等种种限制,具有自由平等、即时互动等特征。网民可随时在线自由发表个人意见、互动传播交流信息。借助网络媒介,民众不再仅仅是信息传播的受众者,而且也是信息的制造者、传播者、评论者。一个事件,一旦引起网民的关注,很容易被炒作,形成一传千里、一呼百应的场面,在短时间内传遍整个网络。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影响之大,远非传统媒体所能比。同时网络也给广大民众提供了一个关注司法活动、维护自身权利的崭新平台,群众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参与司法、了解司法的愿望更加迫切,对司法活动更加关注。司法案件中存在的任何问题捂不住、也盖不住,往往被网民们以各种方式披露出来。近年来,网民对司法活动,特别是重大、热点案件的审判活动更加关注。例如,近几年发生的彭宇案、许霆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司法热点事件看,一些法院没有完善民意沟通渠道,处理个案时,缺乏对民意的综合考量,其裁判结果往往受到广泛质疑,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动摇了司法权威。在信息化时代,此类社会“误解”被不断加重,借助网络的发酵,法院陷于被动的不利境地。这就要求人民法院更自觉、更主动地开展司法公开,不断加大公开力度,创新公开举措,拓宽公开渠道。(2)(二)信息技术手段比传统媒介更具有优势,能更好地促进司法公开信息技术手段具有传统媒介所不可比拟的独特优势,主要体现在:1.信息技术具有公开性。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高度共享得以实现。通过信息网络传输,从法院的办案人员到案件的当事人,甚至普通公众,都能获取到相关的审判信息数据,从而使审判公开透明得以实现。2.信息技术具有客观性。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可以对人为的操作进行控制,通过对违规操作、错误操作进行记录,可以有效避免人为操作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能相对客观地呈现审判过程原貌。3.信息技术具有便捷性。传统审判工作中,要查询有关审判信息必须从繁杂的审判卷宗中寻找,既费时也费力。而利用信息技术为基础研发的审判管理系统可以有效地克服这些缺点,极大程度上方便了审判信息的查阅。例如,充分利用LED电子显示屏、数字化法庭、互联网等现代化条件和信息平台,对审判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使司法公开坐上科技“快车道”。同时信息技术可以实现信息资源同步,便于即时管理,既避免了事后监督和阶段性管理的滞后问题,也能更加及时地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相应的调整。(三)信息化建设是司法公开的强力推手如果说司法公开是法院的一场“自我革命”,那么信息化建设便是这场革命的“枪支弹药”。信息化建设极大地推动了司法法公开,主要体现在:一是信息化建设为司法公开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信息化建设使法院、法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司法良性互动更加可能。信息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例如陕西全省三级法院从2013年12月开始已经普遍实行的网上办公和网上办案,使得法官之间、法官与法院之间的关系更加互动;例如2014年1月开通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查询案件审判流程和裁判文书,以及庭审录音录像。显然,信息化建设使得当事人和公众参与司法更加方便、更加经济,既降低了司法的社会成本,又提高了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二是信息化建设极大拓宽了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信息技术传输的即时性、便捷性和时空的蔓延性,能准确把握不同受众对司法公开需求的差异性,通过建设相应的平台,最大程度满足不同主体的司法需求。其中包括通过加强网络查询系统建设、开通法院微博等多种方式将案件审判流程及执行信息向当事人公开,方便当事人查询,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的司法服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案件开庭信息、庭审过程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查询,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而实现司法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信息化建设使得法院能够突破了传统公开手段的容量限制,极大丰富了司法公开的内容。借助信息网络这一平台,不仅可以公开有关司法工作的文字、图像、声音,实现图文并茂,还可以使相关信息动态甚至互动式呈现,极大丰富了司法公开的内容。三是信息化建设促进了司法公开实现更透明更彻底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的深化应用同时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审判过程及方式走向更加透明,更加公信。信息化建设使得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突破了传统司法公开的物理空间限制,拓宽了司法公开的展示空间;突破了传统司法公开的时间限制,扩大了司法公开的延续时间。例如:2013年8月,济南市中院对薄熙来案进行微博直播,采用了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方式,及时、充分、客观、准确地披露庭审重要信息。其详尽程度,有人称几乎是把庭审笔录直接贴上去,内容毫不避讳,让原本以为不过是场“形式审判”的民众,完全惊叹于司法公开的魄力。在这些个案中,人民法院借助微博和网络平台,以开放化的程序安排将人们原以为会静悄悄的宣判提前公布于众,还在判决的环节上下足了透明化的功夫。这种以透明、公开的方式为人民群众呈现了审判全过程,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3)实践证明,信息化建设是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促进审判工作的重要途径,是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措施。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人民法院在坚持司法为民的前提下,不断增强审判工作和法院管理的科技含量,加快审判信息化步伐,规范审判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有利于人民法院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司法公信力,同时个案在信息化系统内的公开,也有利于办案人员规范司法行为,接受审判监督。二、信息化是司法公开的双刃剑信息化时代给司法公开带来了新的机遇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旦把握不好,信息网络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也有可能影响到法院、法官的审判的独立性,并进而可能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信息技术的无孔不入,特别是当录音笔、摄像机在我们眼前时,互联网以非理性的海啸方式集聚意见时,我们变得更加谨慎,甚至噤若寒蝉……因为,信息网络技术被缺乏理性的人群使用时,不知情者的声音和唾沫甚至谩骂会令知情者根本无力表达真相,更不可能展开理性的批评,也使得理性的判断无法进行。这决不是耸人听闻,信息网络技术在司法领域若应用不当时,将变成非理性的狂欢和谩骂工具。(4)因此,我们应该对信息技术在司法公开领域的应用坚持欢迎而又谨慎的态度,既要切实加强但同时也要注意其界限。三、基层法院应用信息化推动司法公开的路径选择目前,信息化建设在全国各基层法院正逐步推广。以陕西省107个基层法院为例,以审判、执行、政务为核心的法院信息化建设体系已然初步形成。信息化在审判执行管理、司法政务管理等方面的应用逐步深入,各类审判和执行案件相关受理、分案、审理等程序均在网上完成,实现了对案件流转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管理,为案件质量评查和错案追究提供了准确和有利的依据,为推动司法公开奠定了良好的审判数据基础。当然,部分基层法院在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司法公开过程中也存在着以下常见问题: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当前,在最高院要求扎实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形势下,仍有部分领导及干警认识不到位。集中表现在部分院领导重视和带头作用发挥不够,仍习惯于传统的纸质办公方式,不带头运用信息化平台办公办案。部分干警的思想观念还停留在只要懂法、会办案就可以胜任法院工作的状态,对信息化的了解往往限于电脑打字、上网,对信息化建设的内涵、意义认识不足,未真正意识到信息化建设对法院工作的巨大推动作用。这种状况越来越成为法院加快信息化进程和推动法院司法公开工作发展的思想阻力,与当前形势发展和法院工作需求极不相应。二是经费保障不到位。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高技术、高投入、高效能的现代化基础建设,必须有足够的建设经费作保障,除了在建设初期要投入资金购买硬件外,在专用网络建成后,对网络的维护以及易耗品等的开支,都需要投入大量的后续资金进行维护。基层法院办公经费本就紧张,要在有限的经费中拿出钱来用于信息化建设存在相当大的困难。这就容易导致了一些基层法院领导认为进行信息化建设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对信息化建设的前景失去信心,从而产生畏难情绪。三是专业人才不到位。基层法院普遍缺乏既有信息技术专业知识,又熟悉相关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部分基层法院各种设备配齐了却没有人会应用,想用不会用,导致设备成为摆设,应用效率低下,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另外,部分基层法院虽有专业计算机网络管理员,但这些专业计算机网络管理员往往欠缺相关法律知识,在信息化建设上常常不能有效地实现领导的管理意图及日益发展的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不能有效的将信息化建设与法院司法政务管理对接,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开展。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实现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系统工程,在实践中遇到困难和挫折在所难免。站在基层法院的视角,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一)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强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不谋全局不足以谋一域,不谋长远不足以谋一时”。在基层法院的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的背景下,审判工作难度日益增大,基层法院若不能审时度势、因势利导,充分认识到加强法院信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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