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作者:刘新民来源:《社会科学》2010年第02期摘要: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以开放性、多层次、立体式为特征的责任体系。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企业必须对所有者、雇员及其他外部人三类利益相关者承担起社会责任。企业应当在自身利润最大化与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协调一致的基础上,为其对社会造成的正负外部性影响做出积极回应。我国现有诸多法律均体现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念。关键词:企业的本质;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合同束;强制性与授权性规则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10)02-0089-11作者简介:刘新民,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讲师.(上海.200241)企业社会责任是当前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尤其是在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背景之下,包括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管理学、会计学等在内的诸多学科领域都在进行着热烈的讨论。在这一方兴未艾的领域里,我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地规定了企业社会责任条款①。这体现了我国立法高瞻远瞩的预见性和以人为本的社会性,表明了我国将现代企业组织作为一种制度竞争力进行战略设计的决心。然而,存在的问题是,我国现有法律只是简单提及了“企业社会责任”一词,而未能进一步就其确切含义、责任对象、为何承担以及如何担责等诸多基本事项做出相关的规定。本文力图对此四个问题提出自己的一管之见。一、何谓企业②社会责任:概念厘定作为一个明确概念,“企业社会责任”最早是由克拉克于1916年提出的,然而其思想内容却是有着相当久远的历史。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其传世名著《国富论》中首次系统阐述了古典企业追逐利润的行为,就是以最好的方式去促进社会的利益——经济利益最大化(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最大化)成为企业社会责任之一,即经济责任龙源期刊网③(注:.④.[美]卡罗尔、巴克霍尔:《企业与社会:伦理与利益相关者管理》(第5版),黄煜平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42页。)。经济责任是企业基础性的责任,自亚当•斯密以来一直就为学术界和实务界所支持。在当代,弗里德曼也是坚决反对企业除了承担经济责任之外的其他社会责任的支持者。弗氏坚定地认为,公司是股东的公司,管理者仅仅是股东的代理人,因此“在自由经济中,企业有且仅有一个社会责任——只要它处在游戏规则中,也就是处在开放、自由和没有欺诈的竞争中,那就是要使用其资源并从事经营活动以增加利润”(注133.)。必须指出的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相互冲突的,前者是后者的应有之义,并且是后者的基础。自工业革命以来,伴随着产品科技含量提高的同时风险也更加隐秘,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所面临的威胁陡增。为了平衡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各国纷纷从原有的一般侵权法当中独立出来产品责任,以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大型现代化的工业制造企业诸如化工、机械、造纸、电力等工业,所排放的废烟、废气、废水直接影响了当地社区甚至更为广阔地域的空气、水源、植被等自然环境,这种企业本应承担的内部成本转嫁为外部化的社会成本,违背了权利与责任的平衡机制,企业就必须承担起社会责任……诸如此类不一而足。这就是企业社会责任中的第二类责任,即法律责任③。其目标是守法,要有求企业在遵守法律“游戏”规则的前提下进行活动,否则需承担由此带来的侵权赔偿责任。正如法律是现代文明国家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因素,法律责任同样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中之重,然而仅此是不够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伦理规范或价值观的改变先导于立法。20世纪60年代的市民权利首开伦理风气之先,环境保护和消费者运动则反映了社会价值观的根本变化,这些都成为后来立法的先导,并最终成为法律责任。由此可见,要求企业行事合乎伦理,有责任做正确、正义和公平之事,都是实实在在、清晰可见的伦理责任,它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慈善责任④,其目标则是要求企业成为一个良好(企业)公民,它要求企业对社会进行捐款、赠送产品与服务、提供义务工作、与当地政府或其他组织进行合作,等等。尽管慈善责任的承担与否取决于企业自身的自由决定,然而它同样得到了法律的支持,从而成为真切的现实。事实上,美国各州都已经在法律上认可了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公司进行慈善捐助,这一做法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家仿效。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以开放性、多层次、立体式为特征的责任体系,其内涵乃在于公司利润最大化与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协调一致,其外延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增添新的内容⑥.(注:参见刘俊海《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一文《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资料来源:=37474,2009-09-20。)。龙源期刊网二、社会责任承担的主体:“企业本质”的经济学与法学理论⑥“企业社会责任”一词本身并没有明确回答承担责任的主体为何的问题,即使望文生义地认为责任的承担者是企业自身,那么紧接着需要追问的是:为何责任承担的主体是企业?对此问题,经济学界与法学界都各自给出了百花齐放式的答案。(一)经济学视野下的企业本质从历史源流来看,经济学界对企业本质的研究,发轫于1937年科斯的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注:See.Coase,.Ronald,“T-405.),至今业已成为现代主流经济学研究中蔚为大观的领域之一。纵观其演进历程,先后出现了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的“团队生产(team.production)”理论,霍姆斯特姆、格罗斯曼和哈特的“委托-代理”(Principal-Agent.Theory)理论,杨小凯和黄有光的“间接定价(Indirect.Pricing.Theory)”理论,以及奈特、张维迎等的“企业家”理论等等。然而,这些理论的核心思想仍未偏离科斯的奠基之论,即大多视企业为“契约的联结体(nexus.of.contracts)”,其细微之别,只不过是各理论从不同的角度来论证企业中的契约关系安排是以物质资本所有者为主导的而已(注:严冰:《剩余控制权与企业制度》,《理论与改革》2002年第4期。):企业通过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以团队生产的方式为其委托人(即股东)的利润最大化而工作。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股东向企业投入了能够货币化的非人力资本,他们就应该获得所有的剩余收益。因此,评价任何一项活动的合理性有否就全在于它能否为其股东增加企业的价值(注:See.Blair,.Margaret.M..and.Stout,.Lynn.A.,.“Team.Production.in.Business.Organizations:.An.Introduction”,.Georgetown.University.Law.Center,.Business,.Economics,.and.Regulatory.Law.Working.Paper,No..180991,Available.at.SSRN:.=180991.or.DOI:.10.2139/ssrn.180991;.-10-01。)。然而,理论虽是如此(暂不论其真伪与合理与否),可是现实世界中却存在着诸多的无法规避的事实,使得股东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并不能如愿以偿。这些障碍性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人的有限理性、契约的不完备性,信息之不对称,以及团队生产中技术的不可分性和高昂的计量成本等等,所有这些都使得企业中每个成员的贡献都难以计量和分解,这就往往会造成专用性资产的套牢效应、偷懒问题,以及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从而影响企业所有者即股东目标的实现。而“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二者共同结合为企业所有权)的安排却是影响企业效率的决定性因龙源期刊网素。为了化解上述有碍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一系列问题,主流企业理论主张,应该使“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同向发展,并全部归所有者(即股东/出资者)所有,此即主流企业理论认为的“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应集中对称地分布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在现实中就表现为推崇“资本雇佣劳动”的股东中心主义的单边治理结构安排(注:参见杨瑞龙、周业安《论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下的企业共同治理机制》,《中国工业经济》1998年第1期;杨瑞龙、周业安:《相机治理与国有企业监控》,《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稍晚兴起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则认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是非均衡地分散对称分布于企业的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注:“对称分布”存在着“集中”与“分散”的差别,即应该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都同时完全给予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或非人力资本的所有者),还是在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和非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之间进行一定的分散安排。现有的经济学文献关于“集中与分散”的争论至少存在三种迥异的观点。一是认为,二者集中对称分布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并认为这就是企业的特点。二是认为,二者是集中对称分布于人力资本所有者。三是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观点,其核心思想是认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应该分散对称分布于人力资本所有者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分散对称分布是现代产权关系的内在要求。这是因为,无论二者是集中对称分布于企业之股东,还是集中对称分布于企业之员工,都至少意味着另一方权益被剥夺了。而现实中更一般的情形是分散地对称分布于不同的参与主体之间,只是每个主体所拥有的企业剩余权的份额大小不均而已,这取决于双方之间谈判力量的对比(注:杨瑞龙、刘刚:《双重成本约束下的最优企业所有权安排——企业共同治理的经济学分析》,《经济学(季刊)》2002年第3期。)。有学者在此基础之上,更进一步地认为,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不仅是分散对称分布的,而且是非均衡地分散对称分布的——亦即: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相对倾斜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分散对称分布,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则可能是相对倾斜于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分散对称分布。这种差异取决于“由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市场竞争状态和社会分工、企业内部分工的发展程度,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政治、社会、法律规则和伦理道德规范的制度环境的发展程度”(注:牛德生:《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理论的观点述评》,《经济学动态》1999年第4期。)。在相对倾斜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分散对称分布情况下,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所承担的风险更大——因为此时非人力资本对社会来说更为稀缺,企业对其需求程度更大,人力资本对其依赖程度显得更高,他们拥有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当然要多;但在相对倾斜于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分散对称分布的情形中,人力资本所有者承担的风险更大——因为此时人力资本对社会来说更为稀缺,企业对其需求程度更大,非人力资本对其依赖程度更高,他们也应该拥有更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尤其是在新经济条件下,企业剩余权分布的动态变化很可能将是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的企业剩余权份额将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上述两种企业理论存有分歧,但二者有一个共同的基本出发点,就是将投入到企业中的资本划分为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在这种“两分法”的思考模式下,其所考虑的利益相关者主体之范围甚是有限,只涉及到股东、董事、经理、员工等少数群体,而诸如供应商、分销商、消费者、社区等并非处于其视野之内,后者对企业的投入仅仅作为一种纯粹的市场交龙源期刊网易关系来看待的。然而,尽管后者对企业的投入既非实物资本,亦非人力资本,但却是一种有赖于承诺和信任机制的长期合作关系,这是一种极具价值的“社会资本”(注:社会资本与物质资本(physical.capital)、人力资本(human.capital)相对称,是社会学、经济学、组织行为学、管理学,以及政治学等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