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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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5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10日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效预防和治理矿山开发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落实矿山企业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支取和使用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而促使其预先缴存的专项保证性资金。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简称“治理义务”)是指采矿权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因开采矿产资源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及伴生地裂缝、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履行的预防和治理义务。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采矿权人,应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以下简称“保证金制度”),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以下简称“治理工程”),履行治理义务,依法缴存、支取和使用保证金。采矿权人缴存保证金,提交履约保函、信用证,不免除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第四条保证金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保证金可采取现金方式缴存,也可采取提供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信用证等非现金保证形式。采取现金方式缴存的,实行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抵押、挤占和挪用。采取履约保函或信用证等非现金保证形式的,实行企业所有、政府保管,履约保函、信用证在保证期间由政府部门保管,直至按照规定免除保证义务为止。第五条矿山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保证金缴存、支取和使用,以及履约保函、信用证的管理工作。国家、省、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也可委托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矿区范围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采矿权面积所占比例分别收取保证金或办理保证手续。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第六条采取现金形式的,实行银行专户存管,由采矿权人到约定银行开设财政、国土资源、企业三方共管专户。存管银行由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财政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方式确定,并签订协议,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存管银行应于每月底前将保证金缴存、支取情况报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保证金利息由存管银行单独记账核算。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采用履约保函或信用证形式的,由采矿权人到银行开具履约保函或信用证,并将其交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保管。第七条本办法出台前已缴存财政专户管理的保证金,由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财政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矿山保证金缴存情况进行审核后,将应划转的保证金于2015年12月31日前划转至采矿权人新建的三方共管专户。第八条以下矿山可不再编制治理方案,不再缴存保证金:(一)矿山开采造成的环境问题仅为耕地破坏和占压,相关治理工作应执行土地复垦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包括平原地区露天开采粘土矿等;(二)矿山开采造成的环境问题仅为大气、水和土壤污染等环境问题,相关治理工作不属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范畴,应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包括石油、天然气、二氧化碳气等;(三)矿区范围完全处于河道、湖泊、海域等水域范围内,相关治理工作应执行河道管理、海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在河道内开采的砖瓦粘土、建筑用砂矿、湖下采矿、海下采矿等;(四)矿山开采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小或未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包括处于沿海滩涂区域的地下卤水、海盐生产矿山等;(五)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不对矿山地质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矿种。第九条尾矿库治理执行安全监督管理和土地复垦有关法律、法规。工业广场、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地、耕地范围内的露天采坑和采矿塌陷地、选矿厂、矿区道路治理,原则上执行土地复垦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治理工作不列入治理方案的治理区域和治理内容。治理方案编制或修编,应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评审之后开展,已纳入土地复垦方案的复垦范围和对象,不再列入治理方案的治理区域和治理内容。按规定治理方案暂不需修编,但治理方案中已含土地复垦内容且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审查备案的,涉及土地复垦部分执行土地复垦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安全监督管理中详细规定的生产过程中的采空区充填等开采辅助措施、安全生产措施,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国家安全监管有关法律、法规,不列入治理方案的治理区域和治理内容。矿区范围部分处于河道、湖泊、海域等范围内的,其位于河道、湖泊、海域等范围内的相关治理工作应执行水利、海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列入治理方案的治理区域和治理内容。第十条鼓励集中连片的小型矿山实施统一方案编制、统一工程治理、统一验收的模式。鼓励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和治理方案合并编制,治理工程同步实施。第二章保证金的缴存第十一条保证金应缴额依据矿种、采矿方法、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等因素计算确定。计算确定的保证金低于治理方案确定治理费用的,按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费用缴纳。第十二条因矿区范围、矿种、开采规模或者采矿方法发生变更的,保证金应缴额应按变更后的标准重新计算。第十三条保证金的缴存方式分为一次性缴存和分期缴存。采取现金方式缴纳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含3年)以下,采矿权人必须一次性全额缴存;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上的,采矿权人可按年度分期缴存保证金。按规定超前足额缴存全部保证金且采矿权未到期的,剩余采矿许可证期限内不再缴存年度保证金。采用履约保函或信用证方式提供保证的,一次性提供全额的履约保函或信用证。第十四条办理新办、延续、变更的矿山,其保证金缴存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山开发利用方案通过审查之后、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之前,组织编制或重新编制治理方案,报送有发证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治理方案通过专家审查后报送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存;(二)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保证金应缴额,会同财政部门下达保证金开户通知书和保证金缴存通知书,并与矿山企业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书与保证金缴存承诺书》(以下简称“保证金承诺书”);(三)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持保证金开户通知书和缴存通知书到存管银行开设专户缴存保证金,或到银行办理履约保函、信用证;(四)采矿权人将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或履约保函、信用证原件,报送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存管,由其建立或更新保证金登记卡片;(五)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凭缴存凭证、保证金承诺书、保证金登记卡片等资料,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的,采矿权人在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未进行开采、未对矿山环境造成破坏,且原采矿许可证期内保证金足额缴存的,经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已缴存保证金可抵交新采矿许可证期内相应额度的保证金。第十五条矿山正常年度保证金的缴存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采矿权人应在每年年检之前,上报其本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及下一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年度报告包括治理方案及治理工程设计编制情况、保证金缴存情况、治理工程及监测工作进展情况、年度监测数据等;(二)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年度报告、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必要时要开展现场核查,核定其保证金本期缴存数额,下达保证金缴存通知书。采矿权人持保证金缴存通知书办理缴存手续;(三)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为采矿权人填报采矿权年检保证金制度实施情况审核表。采矿权人持年检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办理年检手续。未按规定完成治理方案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以及未按时、足额缴存保证金,或提供履约保函和信用证的,采矿权年检不合格。第十六条办理矿山转让的,应在转让协议中明确后续保证金缴存和治理义务,并凭《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过户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转移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采矿许可证存续期内的保证金仍按原标准核算、补缴;超缴部分可用于抵缴后期保证金,或返还采矿权人。已按原标准足额缴存采矿许可证期内保证金、但按本办法计算不足的,不再补缴。第三章保证金的支取与使用第十八条采矿权人自取得采矿权之日起,应依据批准的治理方案和保证金承诺书,实施治理工程,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在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前完成治理义务。无法一次性完成治理的,可视实际情况实施分期治理工程。第十九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应与矿产资源开采同步进行。具备以下治理条件的,采矿权人须及时组织实施治理工程:(一)采矿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已经稳定、不再继续发展;(二)采矿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已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威胁、急需治理的;(三)治理工程不影响当前矿产资源开采,当前或日后矿产资源开采不会对计划实施的治理工程成效造成破坏的。第二十条具备治理条件的,采矿权人应依据治理方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设计(以下简称“治理设计”),提交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备案后实施。暂不具备治理条件或无需进行专门治理的,采矿权人应依据治理方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设计(以下简称“监测设计”),提交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备案后实施。第二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采矿权人可向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提前支取保证金用于治理工程:(一)已按时足额缴存保证金;(二)已按规定完成治理工程设计的审查、备案;(三)设计治理区面积达到或超过治理方案确定的20%;(四)按时上报相关材料,并通过各年度年检。只需开展监测工程的,监测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可申请提取保证金用于地质环境监测工程。采用履约保函或信用证形式的,只办理验收后返还手续,不予办理提前支取手续。第二十二条申请提前支取保证金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支取保证金申请表;(二)治理方案;(三)治理(监测)设计;(四)治理工程阶段性总结报告;(五)治理工程图片册、影像资料;(六)前期治理工程资金使用说明、结算单。第二十三条支取保证金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采矿权人向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提前支取申请材料;(二)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三)经审查符合提前支取条件的,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向采矿权人开具保证金支取通知书;(四)采矿权人凭支取通知书到存管银行提取保证金。第二十四条保证金提前支取比例按照治理区域面积占矿区比例及治理工程进度确定:(一)完成治理设计并已经审查批准的,保证金支取额计算公式为:保证金缴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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