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昆政办〔2010〕218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拟定的《昆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2—昆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容积率作为规划设计条件中重要的开发强度指标,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必须经法定程序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并在规划实施管理中严格遵守,不得突破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因城市规划变更需要由规划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经营性用地,确因城市发展需要,经城乡规划部门依法按程序批准改变容积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第三条对已经出让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第四条已经出让的国有土地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变更容积率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城乡规划部门依法批准的调整前后的规划条件,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要件,按照审批权限到相应的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容—3—积率变更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手续。第五条容积率变更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测算由国土部门负责。容积率变更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依据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调整前后的规划条件,测算出该宗地容积率调整前后增加的建筑面积,并按照批准改变时点的土地市场价格计算出楼面价后依据下列公式进行测算。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新批准的建筑面积×批准改变时点宗地的楼面地价-原批准的建筑面积×批准改变时点宗地的楼面地价×剩余年限的年期修正系数。楼面地价=批准改变时点的土地使用权总价格/批准改变时点宗地建筑总面积。第六条容积率变更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测算后,国土部门按程序上报有审批权限的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结果向社会公示。第七条经测算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公示期满无异议,国土部门应当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收缴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人不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可申请由储备机构收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不申请收储的,不再办理容积率变更审批手续,并按《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第八条经测算补缴土地出让金为负值的,政府不再退还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人不需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土部门将新的规划条件重新附具在原《国有建设用—4—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土地使用权人即可办理后续规划、建设、房屋产权等行政审批手续。土地使用权人不愿意继续使用土地的,可向土地储备机构申请收储。第九条容积率调整后土地使用权人未到国土部门办理补缴土地出让金相关手续也未申请收储的,规划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后续手续,住建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房屋产权等手续。违规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人的法律或行政责任。第十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容积率△管理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