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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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文章编号:【AAO010-01-】发布部门:【财务科】文章类型:【规划规范】发布时间:【2009-7-14】点击次数:【418】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加快我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城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综合服务能力,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中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按照合并重复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的原则,现就我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范围凡在自治区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均应按本通知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四个级次分别计征。计征标准一般按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对无法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构筑物按工程总投资(不含设备购置)的一定比例征收。征收标准视城市类别和城市土地地段情况确定,城市地段级别的划分,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具体划定。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减收的项目和额度(一)大学、中专、技校的校舍减收40%;(二)党、政等行政机关、团体办公房减收30%;(三)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等公用设施减收30%;(四)对自治区批准确定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的经济适用房以及城镇政府组织的集资合作建房、个人建房,地级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征收;县级市按每平米建筑面积20元征收;旗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征收;其它建制镇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征收;(五)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减收项目按要求减收。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免收的项目(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改、维修等环保项目;(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和为残疾人服务的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四)抗震、防灾工程、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五)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免收项目。五、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作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排水、燃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是城市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其他各项城建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征收费缴入同级国库,列收列支,专款专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必须持有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建设规划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建设工程可按投资情况分期缴纳,但必须出具分期缴纳保证书,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全部交清。逾期不交者,按每天2%加收滞纳金。(四)除了规定的减轻或免收项目以外,各地区不得乱开减收或免收的口子。对缴纳配套费确有困难者,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核定,报自治区建设厅、物价局批准,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后,方可实施减收或免收。自治区有关部门将定期对配套费的征收情况进行检查。(五)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会商财政部门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六)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与检查,以确保配套费的足额征收和专款专用。六、其他有关事宜(一)本通知正式执行后,与城市道路、排水、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卫设施和供水、燃气、集中供热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相关的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取消(包括盟市设置的性质相同的其他项目也同时取消)。少数确需保留的,应按现行审批程序,由自治区建设、物价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二)本通知从1999年2月1日起执行。涉及的收费规定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解释,涉及的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由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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