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建立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需要的更加灵活、更加开放的教育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以便更好地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在教学管理中贯彻以人为本原则,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职业教育与其它类型教育的沟通和衔接,促进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化社会的建立,根据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院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关于制订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教学资源条件和现有专业的特点,在00级开始进行学分制改革实践的基础上,修订本实施方案。第一款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第一条实施性教学计划的课程分两大类:必修课和选修课。各类课程中采用课程模块,组合成不同层次、不同发展方向的知识结构。1.必修课:指为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基础课程、部分主干专业课程、实践课程和一些必修教学环节。2.选修课:指学生可以有选择地修习的课程。选修课应根据社会需求和专业学科发展方向所开设的反映人才知识结构要求的课程,也是为扩展学生知识领域,体现不同学科交叉和渗透所开设的课程。选修课分专业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公选课)。(1)专业选修课:指学生在学院提供的选修课范围内,按规定要求选修一定学分,以明确专业方向或以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2)公共选修课:指扩大学生知识面,通过素质教育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特长和潜能的课程。全院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爱好及发展状况自由选修。第二条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的学分比暂定为60-70%、15-25%和10-15%。今后学院应根据教学资源条件和专业特点,适当增加选修课的开出,提高选修课比例。第三条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按课程的内在关系在各学期进行科学、均衡设置。公共选修课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星期二和星期四的第5-12节课开出。第四条公共选修课的成绩不作为评优依据,但所得学分计入学生总学分内。第二款学分计算第五条学分值的确定。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制订教学计划、分配课时、安排教师工作量的依据。学分计算以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1.一般性课程(包括不独立开设的实验、实习等)以16-18个课时为1个学分。全学期开设课程以其周课时计算学分,课程的周课时数即为该课程的学分。公共选修课开设时间一般为15周,周课时1为1学分。2.体育保健课及生产实践类课(包括独立开设的实践技能训练、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30-36个课时为1个学分。3.学院所规定的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社会实践以及教务处认定的院系组织的重大活动等教育环节,原则上以30-36个课时为1个学分。第六条二、三、五年制各专业总学分(含各种教育环节)一般分别为90-100、140-150和220-240学分。第七条学期课程学分值按实计算,一学期或一学年学分值计算的最小单元为0.5分,小数点后一位按“二舍八入三七作五”的方法取舍。第八条学分的取得凡计算学分的课程和实习,学生必须参加正常学习,并经考核合格者才能取得该课程或实习的学分。1.通过学院所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的学习,考核合格取得课程学分。2.独立开设的专业实践、实训课、考核合格取得实训实践学分。3.参加教学计划所规定的专业证书、岗位资格证书的考核取证后得到学分。4.其他学分。参加学院所规定的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均可参照实践教学取得学分。第九条奖励学分:发挥自己的专长、特长或为学院班级取得荣誉、作出贡献等,可获得奖励学分:获省、部级奖每次0.5-1学分;获市、厅级奖每次0.5-0.7学分;获院级奖每次0.3-0.5学分;获系级奖每次0.1-0.3学分;获院或以上社团活动奖每次0.1-0.3学分。取证考试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等级获得奖励学分,超过一个级别加0.5分。取得规定外的国家认可的社会证书,每一项奖励1-2学分(由教务处视证书的种类、级别、价值等认定)。在具体实施中,奖励学分不记在上述学分构成内,应单独记录,毕业时给予总分。奖励学分可以抵冲公共选修课,但在抵冲公共选修课时累计最高不超过公共选修课学分的50%;奖励学分也可以抵冲因参加B类考核而造成的必修课不足部分的学分。第三款课程的选修与免修第十条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按照公布的教学计划和开课计划进行选课。在校学生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学分之和不应低于24学分,最高不应超过32学分。第十一条专业选修课必须在指定范围内选修,公共选修课可跨专业和年级选修。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需参加各门修习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提前就业的同学,可以边工作边学习,但须在课程开设的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学院组织的考核,获得学分。第十三条学院应在学期结束前3-5周内公布下学期各年级必修课、选修课开设及其相应学分等情况。选修课的选课一般在学期结束前3周内进行,教务处应在放假前公布选课结果。对选修人数不足20人的课程暂停开出,并通知选修该课程的同学改选其他课程。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允许学生改选其他选修人数未满的课程,开学两周后不再改选课程。第四款成绩评定第十四条除免试课程外,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平时成绩占40%以内),成绩及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第十五条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每学期(毕业设计阶段除外)期末考试课程为3~5门。考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考试可采取闭卷、开卷、半开卷、口试、论文等多种方式,成绩按百分制方法记载。评定成绩时应综合参照平时作业、实验和其它环节的情况,并注重学生创新能力表现。考查一般以开卷考试、口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或实验考核等方式进行,并结合平时成绩给予综合评分,考查一般不采用闭卷方式,如确需用闭卷方式进行理论知识测验,其成绩在该课程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不应超过40%。公共任选课为考查课程,以通过、未通过记载,通过即取得学分,未通过则不记学分。公共任选课不计学分绩点。第十六条实践课程的教学目标可分多个等级,学生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能进行选择,分别参加不同等级的技术或技能考核,取得不同的学分。第十七条基础课程、主干专业课程和一些有条件的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离制度,统一命题和阅卷,部分课程可实行联考、统考。第十八条一些难度较大、有相当部分学生难以达到统一教学要求的基础课和少数专业课,可采用A、B二种教学要求和评价标准组织教学和考核。参加A类考核合格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参加B类考核合格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的80%。B类考核对外公布成绩需经相应的换算,考核合格者公布成绩采用如下公式换算:公布成绩=60+(x—60)×0.5(x为B类考核成绩)第十九条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的程度,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采用学分积点制来评价学生在该阶段的学习质量。成绩与积点的对应关系如下:考分区段考试100-9089-8079-7069-6060以下考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积点分43210平均学分点=∑(课程学分×课程积点)/∑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积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及评优考核的重要指标,每学期结算一次。规定平均学分积点数在2.00以上者才有资格评选先进,以激励学生努力学习,避免出现“60分万岁”现象。每门课程的学分及学分积点数应计入学生成绩记载册。第二十条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同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或通过本专业高一层次社会自考课程,可申请免试相应课程。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考前3周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认可后获得相应学分。第二十一条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自学补考一次,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者,须跟班或自学重修后经教务处安排后参加考试。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不安排补考,学生可以重选该课程或另选其他课程。第二十二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书面通过班主任(辅导员)向系部申请缓考(请病假须有医务室出具的病假证明),经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批准后方能缓考。缓考按考核实得成绩记载。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获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者,或者考试时迟到15分钟以上作旷考处理者,成绩按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必须重修。第二十三条因故(含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课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作业、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没有成绩,必须重修。第五款毕业第二十五条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及相应教学环节的学习,修满规定学分,准予毕业。第二十六条对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应鼓励选修第二专业和其他课程,经学院批准也可提前参加社会实践或就业。第二十七条对于在规定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发予结业证书。学生可在一定时间内,申请延期课程学习并参加考试,取得学分,换取毕业证书。第二十九条对于获得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如有劳动合同书或相关正式的劳动接收、经营等合法手续,经本人和家长申请,系部、学院同意可提前就业或从事创业活动。一段时间后,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回本校继续学习或参加考试补修学分;也可就近到同类职业学院学习(须有校方间协议),或参加社会自学考试、技能等级考核,成绩合格,学院承认相应课程学分;毕业实习学分可以4000字的本专业论文或7000字的工作总结评定(由系部认定),修满规定学分后可获得毕业资格(详见学院制订的有关细则)。第六款有关学籍管理第三十条三年制专科标准学制为3年,弹性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因病休学、因故停学保留学籍时间,下同)。五年制高职标准学制为5年,弹性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8年。第三十一条实行学分制后一般不采用留级制度。若一学年中学生修不满规定学分的60%,应编入下一个年级学习,但学生在补修未合格课程时,可以同时选修高年级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以获学分。第三十二条转学、转专业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转学后可根据学分互认办法承认或部分承认已修学分。转专业后已修的未列入新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可记入公共选修课学分。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涉及的有关事项,仍分别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七款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方案自2009年9月开始试行。第三十四条本方案解释权属教务处。200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