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增值税新政精讲及涉税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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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增值税新政精讲及涉税风险控制主讲老师:陈立文119:57本次课程主题•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常规业务增值税票、账、表比对要点•一般纳税人特殊业务增值税票、账、表比对要点•5月出台的几个最新政策解析219:57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500万元如何定性和计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要点解析319:57•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符合以下条件,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月为纳税期)或连续4个季度(以季度为纳税期)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419:57•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519:57转登记日当期,转登记日的下期如何计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缴增值税619:57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719:57•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819:57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919:57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变动1019:57转登记纳税人如何正常开具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1119:57如何补开发票?如何开红票?•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结•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1219:57转登记纳税人的后续管理•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1319:57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自5月1日起施行)•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1419:57•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按以下原则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1519:57•【举例】A出口企业(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于2018年5月10日向税务机关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规定:A企业在2018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18年5月31日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转登记后仍可按现行规定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该企业在2018年6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18年6月1日后),改为适用免税政策,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1619:57•原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原实行免退税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免退税的进项税额可继续申报免退税。•上述尚未申报免退税的进项税额应符合规定。其中,用于申报免退税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不申请进行电子信息稽核比对,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确认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相符且未被用于抵扣或退税。1719:57•转登记纳税人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应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转登记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应比照新发生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关事宜。1819:57《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1919:57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2019:57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119:57•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2219:57税率调整后如何开红票?如何补开发票?《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6月1日起施行)•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2319:57•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项目”“10%税率的项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第(二)项“各列说明”中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的表述中增加以下内容:第2行、第4b行14列公式为:若本行第12列为0,则该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若本行第12列不为0,则仍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2419:57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电网企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为什么只对这些行业予以退还?•相关优惠政策存在什么潜在风险?2519:57《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5月1日执行)•比对内容:表表比对、票表比对、表税比对表表比对: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票表比对:各类发票、凭证、备案资格等信息与申报表进行比对表税比对: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与当期的实际入库税款进行比对2619:57•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数据•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发票异常→锁定发票系统→到税局解锁→无正当理由→税务检查、稽查→重新核定发票限额及领用数量税局为何坚持“以票控税”、而且屡试不爽?•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高效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日常评估及后续监控管理,提升后续监控的及时性和针对性,跟踪分析纳税人发票使用及纳税申报情况•进项票→“四流合一”→可实地查验库存•销项票→进、出的商品大类、中类明细要匹配•普通发票→办公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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