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人口规模测算办法简介二零一二年四月七日•一、基本工作思路•1、确定本县贫困人口规模及发生率•(1)典型调查(运用2009年全国两项制度试点的36个重点县、108个试点村、25357户、101214人的农户调查成果,分收入水平级次确定贫困发生率,按级次贫困发生率增加幅度的变化规律推算不同收入水平的贫困发生率)。•扶贫标准与贫困发生率呈正比关系,扶贫标准越高则贫困发生率越高;但扶贫标准提高到一定程度后,贫困发生率的增长幅度与较低扶贫标准时比较会发生一些变化,在扶贫标准的高阶段,扶贫标准越高则贫困发生率的增长幅度会越小。如:我省扶贫标准1500元时,对应的贫困发生率为10.97;扶贫标准1900元时,对应的贫困发生率为18.9;扶贫标准2300元时,对应的贫困发生率为20.41。在1500元—1900元阶段,扶贫标准增加了400元,贫困发生率增加了7.93个百分点;而在1900元—2300元阶段,扶贫标准同样增加了400元,贫困发生率只增加了1.51个百分点。•(2)按照国家确定的扶贫标准和贫困发生率;•(3)根据本县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贫困人口规模及贫困发生率;•(4)报请省扶贫领导小组、省政府审定。•2、按科学方法将全省贫困人口规模分配到各级,并由各级将贫困人口规模测算到村。•(1)按省分配到市、州的贫困人口规模及发生率,将其测算分配到县;•(2)按市、州分配到县的贫困人口规模及发生率,将其测算分配到乡镇;•(3)按县分配到乡镇的贫困人口规模及发生率,将其测算分配到村。•3、识别贫困人口,实现两项制度衔接。•(1)各村召开村民大会,按下达的贫困人口规模推选本村贫困人口(其中包含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口);•(2)村内公示(不少于7天)后上报;•(3)乡镇审核,县级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各村贫困人口。•4、建立档案,动态管理。•(1)县扶贫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及基层干部,进村入户对贫困人口进行登记、建档立卡,建立贫困人口分布及两项制度衔接的原始档案;•(2)由县进行微机录入,实行动态管理;•(3)建立从县到省的微机档案体系。•二、基本逻辑关系•1、贫困标准由收入高低确定(一些国家由支出高底确定)。•2、在我国农村现阶段农民人均纯收入是确定贫困人口的主要标准。•3、在已经确定贫困标准的前提下,不同的标准对应不同的贫困人口规模。•4、农民人均纯收入的高低与贫困发生率呈反比例关系。•5、样本区域采集纯收入的时段越长、采集数据距现在越近,越能客观反映样本纯收入实际;采集农村户籍人口数据距现在越近,越能反映实际。如采集的数据是加权计算的更好,计算的偏差会更小。•三、基本运算步骤•1、录入基础数据。•(1)基础数据包括农村户籍人口、农民人均纯收入(最近3年数)、上级下达的贫困人口规模;•(2)数据来源统计或农经部门。•2、求出纯收入平均数(简单平均法)。•3、求出纯收入平均数倒数(分别求出区域纯收入平均数的倒数和样本纯收入平均数的倒数)。•即:1除以纯收入平均数再乘以100=纯收入平均数的倒数•4、在区域贫困发生率周围初步选定计算系数。•5、试算各样本贫困发生率。•即:用一个样本纯收入平均数倒数除以区域纯收入平均数的倒数、再乘以初步选定的计算系数=该样本的试算贫困发生率•6、试算各样本贫困人口规模。•即:各样本试算出的贫困发生率乘以各样本农村户籍人口数=各样本的试算贫困人口规模•7、调整计算系数,使计算出的各样本贫困发生率能够满足各样本贫困人口之和等于区域贫困人口规模。•四、基本审核办法•1、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审核。•(1)采集和录入的数据要准确;•(2)数据间逻辑关系要合理;•2、运算步骤审核。•(1)注意避免公式连带;•(2)运算过程中注意数据变化的逻辑性,随时纠正。•3、运算结果审核及调整。•(1)城镇化率对农村户籍人口的影响;•(2)录入纯收入数据与实际收入差距过大的影响;•(3)连片贫困村因素对部分富裕村贫困人口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