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编号:工程名称:委托人:咨询人:签订日期:签订地点:使用说明:适用于复审,如对本合同条款有调整的,必须使用修订标记。2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委托人:咨询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工程造价相关规定,鉴于咨询人具有承接本合同项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资质和能力,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项目投资总额(提示:或暂估价):人民币元4、资金来源:5、项目规模:6、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二、本合同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赋予的定义相同。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与修正文件5、招投标文件6、投标书及其附件7、质询函8、中标通知书9、保密协议10、反商业贿赂及廉政协议以上文件在先的优先使用,但以上文件冲突时,以对委托人有利的为准。3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服务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提交复审结算报告及后期配合服务(复查及竣工决(结)算等)完成止。七、本合同正本二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一份,副本份,委托人份,咨询人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咨询人:(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年月日年月日4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咨询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委托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5、“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6、“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7、“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范围外的、委托人要求的其他服务,咨询人应需要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规定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审价业务。第五条咨询人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咨询成果文件。第六条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5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合同规定的委托人利益的任何活动。第七条咨询人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第八条咨询人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施工单位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第九条咨询人对工程跟踪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委托人的义务第十一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解决在咨询业务中的委托人问题,并代表委托人签署相关文件。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根据咨询人的要求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相关资料。咨询人对委托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审查,若有错误或不当应在三日内书面提出。若咨询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委托人提交的资料完整、正确。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当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支付咨询费用。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五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与本咨询业务(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以及到工程现场勘察。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咨询人有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权利。4、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独立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的权利。咨询人有6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有失公平、公正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此原因造成的咨询合同终止咨询人免责。对于造成咨询人损失的,由委托人给予赔偿。委托人的权利第十六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造价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与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审价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人执行的专业咨询业务不符合相关规范时,有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八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给予委托人赔偿,赔偿额度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第十九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二十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7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五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审价业务的酬金第二十七条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数额和币种支付。第二十八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九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五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三十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其他第三十一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三十二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8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三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审价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第三十五条咨询人应对咨询报告的质量负责,委托人有对咨询工作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的权利。评价时间在咨询成果报告提交后一个月完成,并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咨询效果评价意见表》。对评价结果有争议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六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1.1适用法律和法规: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建设项目和工程技术、经济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1.2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提示:xx省xxxx年版预算定额及有关造价计费标准);1.3标准规范:;1.4工程建设合同、招投标文件、施(竣)工图纸及各项有效证明;1.5委托人提供的跟踪审计、初审资料;1.6其他相关资料。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提示:与投标书及质询澄清内容一致)2.1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范围:2.2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内容:(下列内容有委托的在□中打√)2.2.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投资决策阶段□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其它工程设计阶段□编制建设工程概算□审核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建设工程预算□审核建设工程预算□额设□设计方案经济比较□其它工程发承包/招投标阶段□审核招标文件造价控制条款□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发包工程预算(标底)□审核工程量清单□审核招标控制价/发包工程预算(标底)□参与审查经济标□参与合同谈判,协助起草合同文本10□其它工程施工阶段□分析合同价款(投标报价/发包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审核工程索赔与签证费用□审核工程价款调整□业主分包的专业工程招标咨询,材料设备询价□分析工程投资偏差,调整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其它工程竣工阶段□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其它2.2.2造价咨询其它业务□工程造价鉴定及仲裁咨询□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其它第三条本合同咨询项目负责人由担任,负责本咨询项目的具体实施及与委托人的联系等事宜。3.1根据工程合同相应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计价表、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现场发生的各项有效证明审核工程造价;3.2现场踏勘、计量复核;核查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3.3工程量、工程要素价格及各类项目费用进行审核确定;3.4编制提交工程造价审核报告。3.5结算审计均包含钢筋翻样3.6提供整套结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交委托人归档3.7在工程造价复审完成后,由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编制包括从项目策划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竣工决算报告。3.8咨询人派驻具有造价审计专业资质的人员,(配齐各专业审计人员、并将审计人员的业绩表提供给委托单位),对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复审、竣工结算把关,严防高估冒算不合理的提高造价,对不合格的审计人员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人指定专业人员(见审计人员安排表)负责本项目复审、竣工决算业务。其中必须固定专职人员,且常驻现场,本项目负责人属于专职人员。其他根据项目需要及时安排增补人员,确保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