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商大研〔2018〕196号浙江工商大学关于修订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校内各部门:《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经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浙江工商大学2018年6月27日—2—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学校按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第三条凡我校研究生,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相应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第二章硕士学位第四条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学位申请人,完成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并取得所规定的学分后,达到公开发表论文的有关规定;提交的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签署同意意见,预答辩、论文送审评议达到相应要求,经检测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可申请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授予硕士学位。第五条关于学习任务和学分按《浙江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执行。第六条硕士学位申请人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授予硕士学位:—3—(一)学术型硕士申请人须符合各个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对于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和要求。(二)专业学位申请人须符合相应门类(领域)国家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第七条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一)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申请者独立完成,论文完成时间自确定选题后不少于1年。(二)学位论文要观点正确、概念清晰、分析严谨;其实验部分或调查部分数据要真实可靠,方法正确,具有实际意义,并对结论作理论上阐述;论文阐述要中心突出,条理清晰、结构合理、逻辑性强、行文流畅。(三)硕士论文应在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提出一定的新内容、新见解,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中国籍研究生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学位论文均采用中文撰写。论文撰写格式按《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定》执行。(四)论文中如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以及非众所周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必须按一般学术规范做出附注;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要加注说明。(五)硕士学位论文篇幅一般不少于3万字,学位论文应同—4—时有中英文摘要。中文论文摘要不少于600字,最多不超过1000字。第八条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一)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申请者独立完成,论文完成时间自确定选题后不少于1年。(二)学位论文要观点正确、概念清晰、分析严谨;其实验部分或调查部分数据要真实可靠,方法正确,具有实际意义,并对结论作理论上阐述;论文阐述要中心突出,条理清晰、结构合理、逻辑性强、行文流畅。(三)硕士论文应在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提出一定的新内容、新见解,选题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重在反映申请人运用所学专业理论与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创新和使用价值,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门类。除翻译硕士门类外,其他专业的学位论文均采用中文撰写。论文撰写格式按《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定》执行。(四)论文中如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以及非众所周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必须按一般学术规范做出附注;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要加注说明。(五)学位论文可以采用如下形式:调研报告、案例分析、研究报告、应用研究、产品研发(设计)等,原则上不鼓励纯学—5—术研究论文。(六)论文字数可依据具体的论文形式变通处理,但字数一般不少于1.5万字。第九条硕士论文答辩工作和程序(一)学位申请人完成论文后,须经指导教师签署同意意见,且学院审查通过,方可申请由所在学院组织的预答辩。预答辩通过后,方能送专家评阅。学位论文分别送两位校外专家评阅。评阅专家应为相关学科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同行专家。评阅须采用“双盲”办法进行。所谓“双盲”是指硕士论文作者和导师姓名对校外评阅专家保密,同时评审专家的姓名对学位论文作者和导师保密。(二)论文评阅结果的处理原则1.学位论文评阅送审通过者,方有资格进入论文答辩程序。2.两份评阅书评审结果均为65分(含)以上,视为送审通过。3.送审未通过者,至少延期六个月,修改后方可重新安排论文送审。重新送审费用学生自理。(三)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与任职条件1.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校外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6—2.论文指导教师不能成为自己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以列席论文答辩会,必要时向答辩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该回避。3.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其主席名单由培养学院确定,报校学位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四)论文答辩会的准备工作程序1.申请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打印装订好的论文交给学院学位分委员会。2.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应在指定时间内将论文分送至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3.论文答辩应在学校规定的答辩期限内进行。论文答辩的具体时间、地点,应提前一周通知申请者本人、答辩委员会及有关人员,并报学位办备案。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会基本要求(一)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参加答辩,无故缺席作自动放弃答辩资格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答辩的,须本人申请,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补行答辩。(二)论文答辩应逐个进行,论文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可以各抒己见。答辩会一般以公开方式进行,校内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旁听。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旁听人员可以提问。(三)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必须根据不同学位类别,坚持—7—各学科规定的不同标准,保证质量,严格把关,维护学位声誉。对各类学位论文既不能降格以求,也不能以学术型学位论文的标准来要求和对待专业学位论文。(四)论文答辩会程序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申请人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和论文题目。2.会议秘书介绍申请人学习情况以及从事科学研究、论文写作等的情况。3.学位申请人介绍论文的主要内容,着重介绍自己的见解和需要说明的问题。4.答辩委员会向申请人提出需要答辩的问题,申请者现场答辩。5.休会。休会期间,答辩委员会召开评议会,申请人和旁听人须回避。评议会内容包括:(1)宣读评阅人或同行评议专家的评语。(2)商定评价学位论文的学术标准,写出论文评语。(3)进行无记名投票,对答辩是否合格和是否授予学位给出建议。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视为论文答辩合格。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后方可报学院学位分委员会。6.复会,主席宣读答辩会委员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和表决结果。第十一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学位申请人,经论文—8—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答辩费用由答辩者承担;如答辩仍不合格,不再补行答辩。重新答辩时,答辩委员会原则上应有半数以上原有成员。第十二条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对经答辩委员会做出答辩合格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要逐个对其思想品德、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议。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一般不再进行审议。学院学位分委员会须以会议形式并经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学位授予或重新答辩人员的建议名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会议且以全体委员应到人数的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应将审核的材料(含通过和未通过的)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第十三条校学位委员会对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或有争议的材料。校学位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会议须有学位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委员应到人数的过半数表决同意,视为有效通过。第十四条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但未能符合其它有关授予学位要求者,可先行毕业,缓授学位;对论文发—9—表情况存在争议者,也可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在一年内重新向校学位委员会提交补充材料和审议学位的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第十五条校学位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将通过的全部名单和材料交校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将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填发相应的学位证书。第三章博士学位第十六条申请我校博士学位的学位申请人,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并取得所规定的学分后,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发表论文的要求,提交的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签署同意意见后,预答辩、论文送审评议达到相应要求,经检测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可申请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以授予博士学位。第十七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计划)的完成须符合《浙江工商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的要求,博士学位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均需达70分以上。若申请人在本学科上有重要著作的,可提交有关出版著作,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学位课程的考试。—10—第十八条博士学位申请人公开发表论文(以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认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授予博士学位:(一)在学校规定的特级期刊或相当科研分值期刊发表1篇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二)在学校规定的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2篇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1篇必须原发在学校规定的一级期刊(含相当科研分值期刊)上。(三)在学校规定的科研分值等同于一级期刊的期刊上发表2篇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2017年(含)以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论文发表的要求如下:(一)在学校规定的特级期刊发表1篇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二)在学校规定的二级及以上期刊发表2篇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1篇必须原发在学校规定的一级期刊上。(三)在学校规定的级别等同于一级期刊上发表2篇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第十九条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应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须署名为浙江工商大学,同时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限第一作者为申请人的指导教师)。—11—第二十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一)博士论文的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在导师指导下,由申请者独立完成。用于完成博士论文的时间应不少于学习年限的三分之二。(二)博士论文应有较高的原创性,应对本学科中的重大理论问题作出科学的分析,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在学科或专业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能力。(三)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在10万字以上,论文摘要为1500字左右。第二十一条博士论文评阅的要求在博士论文提请答辩前,必须经至少校外3位相关学科专家评阅。评阅应采用“双盲”办法进行。博士论文评阅人应为博士生导师。论文评阅结果的处理原则:1.全部评阅意见均为65分(含)以上且良好及以上结论不低于2个的,视为论文送审通过。2.送审未通过的,至少延期六个月,修改后方可重新安排论文送审。重新送审费用学生自理。第二十二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和程序(一)博士学位论文申请者在提出论文答辩申请时,须符合—12—如下条件:1.已经完成所在专业全部课程学习,并达到相应课程成绩要求;2.符合第十八条关于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3.已经通过预答辩;4.符合第二十一条关于博士论文评阅送审的要求。(二)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与任职条件1.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该由校外专家担任。2.答辩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为博士生导师。论文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参加本人指导的博士学位申请人的答辩会。但可以列席论文答辩会,必要时向答辩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该回避。3.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其主席名单由学院确定,报研究生院备案。(三)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基本要求同第十条。第二十三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学位申请人,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补行答辩一次,答辩费用由答辩者承担;如答辩仍不合格,不再补行答辩。第二十四条无硕士学位的博士生在博士学位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