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程项目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增加术语解释:(1)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或其委托单位)主持进行的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2)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行政部门主持进行的验收。(3)专项验收-是指除工程建筑及安装工程外,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列入本工程项目内建设并需要单独进行的验收,包括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环境保护工程验收、移民安置验收、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等其它验收。(4)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是指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一份合同文件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后进行的验收。(5)工程项目完工验收-是指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管理的整个工程项目全部完成后进行的验收。(6)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是指在全部工程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若干分部工程或若干单位工程完工后需要移交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提前投入使用时进行的验收。(7)技术预验收—是指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主持单位)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成立技术工作组对工程进行技术把关性质的验收。——增加法人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监督检查验收工作是否及时;验收人员组成是否合理;验收程序是否规范;验收条件是否具备;验收资料是否齐全;验收结论是否准确。——增加法人验收章节,并明确具体验收内容:(1)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程项目完工验收。(2)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进行相应地调整并重新备案。(3)施工单位经检自查后认为工程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向项目法人提出法人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需要经过监理单位初审。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或核定验收质量结论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在组织验收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4)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其它参建单位的代表(也可邀请工程参建单位以外的专家)组成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的代表主持。工作组成员应当具备工程验收所需要的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除特别邀请的专家外,验收工作组成员是代表所在单位参加工程验收,有关成员应当获得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在工地的授权代理人的书面授权。(5)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应提前通知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但其不在有关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单位工程验收后需投入使用时、水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应提前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但其不在有关验收鉴定书上签字。(6)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单位工程验收、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程项目完工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7)项目法人应当在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中间机组启动、合同项目完工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法人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或核定。项目法人应当自单位工程、中间机组启动、合同项目通过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验收鉴定书》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调整阶段验收内容:阶段验收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它验收。——取消初步验收,增加技术预验收以及工程质量抽样检测。——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