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作业安全协议一、交叉作业施工单位甲方:乙方:二、施工交叉地点:三、协议内容:为了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始终有良好的安全施工秩序,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设备的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转至啊暖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的规定。经双方单位协商同意,制定此协议,各方遵照履行。具体条款如下:1、协议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建设行业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前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2、双方都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双方施工现场应明确工作现场总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如果同时有几处工作,每处指定工作负责人(监护人)负责现场安全监护工作。3、双方负责协调施工作业时的工作调度,必须服从建设指挥部及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安排。4、双方指定专人以书面形式负责相互联系、协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程序、施工调度等。5、双方负责组织施工工序时,必须密切配合。场地尽量错开,减少干扰;6、双方严禁随意拆除对方设置的标志标牌、防护栏杆、警示柱等一切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拆除时,以书面形式征得原设置单位的同意,在施工完毕后立即恢复原装,并经原设置单位验收;如不能在一个作业班内施工完毕,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严禁乱动对方单位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7、双方必须保持交叉作业场所的通道通畅;有危险的出入口设围栏或悬挂警告牌,必要时派专人进行现场监护,8、双方对各自区域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标牌。9、双方对各自的施工区域做好治安保卫工作,不得随意动用对方的设备、施工机具、材料等,双方在施工时要做好对方的成品保护工作。10、未经对方许可,施工人员不得进入对方施工区域,如进入对方区域施工,必须服从对方负责人的安全管理。否则发生事故由自身所在单位承担责任。11、由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造成对方正常施工人员人身事故及单位经济损失的,由肇事单位承担责任。12、各项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但不局限于上述情况,如有未尽事宜,由监理、建设指挥部及相关单位协调解决,并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等。本协议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13、签约双方签字盖章后按该协议执行。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日期:日期:备注:本协议双方一式两份,双方各自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