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收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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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收入案例:成都恩威集团公司涉税案一、基本案情恩威集团公司是1986年以8户家庭集资13万元开始发展的。经过4年奋斗,使洁尔阴产品成为走俏全国、家喻户晓的产品,公司也得到了发展壮大。1980年公司在发展中感到,企业要有更大的飞跃,应该利用外资,以享受国家在合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于是,公司四处寻求合作伙伴。1990年8月26日,恩威集团终于与香港世亨洋行达成合资协议,成立了第一个合资公司中外合资恩威世亨制药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不到两个月,由于外方抽走注册资金,导致中外双方产生经济纠纷。恩威集团状告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要求解除合同。94年8月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终止恩威世亨公司合同,合资企业应依法进行清算的裁决。1998年8月26日,成都市外经贸委根据这一裁决作出决定:终止该合资公司合同及章程,合资双方尽快进行清算。1993年4月,恩威集团又与香港居民许强签约,准备成立第二个合资公司--中外合资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上报成都市外经委没有被批准。成都市外经委的理由是:在第一个合资公司撤销之前,不能成立第二个合资公司。于是,恩威集团采取了变通手段,于1993年10月领到了营业执照,开始经营。199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一封反映恩威集团有偷逃巨额税款等问题的举报信。国家税务总局立即将举报信转到四川省国税局,要求四川省国税局进行查处。10月22日,四川国税局将省国、地税局联合检查组对恩威集团的检查情况上报总局。在税务机关对恩威集团涉税问题进行检查的过程中,举报人于97年5月再次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恩威集团偷逃税问题虽经检查,但并未得到依法查处,本人也由于举报遭到打击报复,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鉴于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四川省及成都市国、地税局组成的联合检查小组,从97年7月7日开始重新对恩威集团涉税问题进行了核查。核查小组克服了各种困难,对有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查阅了100余本账簿,1500余本凭证,审核了82万余张原始票据。经过36天缜密的核查工作,终于调查清楚了恩威集团的税收违法事实。核查小组首先查明,恩威世亨公司实际合资期只有两个月,但从1990年11月到检查处理期间,恩威世亨公司享受了国家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恩威世亨公司依法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举报人反映:第二个合资公司--恩威公司利用假合资骗取国家的税收优惠待遇。核查小组在调查中发现,成都双流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外合资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实收资本的验资报告是虚假的,因为合资公司的外方直至1993年11月24日验证基准日止,未将应缴资本汇入国内合资公司账上,即资金未到位。双流会计师事务所的毛宝忠是恩威公司验证报告的具体经办人,他承认:在做验证报告时,没有见到外方汇入国内合资公司账上的银行进账单,他是凭一张恩威公司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国际业务部的复印件证明,作为验证报告的依据(复印件内容是外方许强转到恩威公司投资57万美元),而法律规定,复印件不能作为验证报告的依据。毛宝忠自己也承认,1994年,他发觉了该公司外方资金并未到位。另据中国农行四川省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人介绍:恩威公司提供的外方资金到位证明不符合农行的业务规范,不可能是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出具的。成都市工商局也曾对此事进行过调查,他们的调查报告指出:经中国农行四川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查证,该公司1993年11月11日账上无此笔存款,也未见账簿有此款,据此,成都市工商局确认,恩威公司的外方出资是虚假出资,双流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证报告是错误的。核查小组经进一步了解证实:外方的资本金是在1995年5月26日才汇入的。从1993年11月恩威公司领取合资营业执照起,到1995年5月26日止,长达1年半的时间,恩威公司的外方资金没有到位。但在这期间,恩威公司却享受了国家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恩威公司在外商资金没有到位期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应追缴入库。另外,恩威公司在1993年度用白条虚列预提费用950万元,核查小组定性偷税223.8l万元;同时,该公司在1994年和1995年两年中,有1035,77万元的外销产品未作销售处理,也未申报纳税,核查小组定性偷税176.08万元,两项合计,恩威公司偷税399,89万元。1997年1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对核查小组的核查结果审核后,通知四川省国税局,对恩威集团涉税问题进行处理。1998年4月21日,成都市国税局向恩威集团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该公司接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当即对《告知书》中的偷税数额提出异议,认为《告知书》中认定的偷税数额过大,并要求核查小组重新核实。税务机关立即组织人力再次进行核实。针对恩威集团提出的偷税部分数额过大的问题,核查小组进行了第二次核实。在复核过程中,恩威集团不仅不配合税务人员尽快查清情况,反而继续制造假账,隐匿收入,设置障碍欺骗税务人员,给复核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经第二次核实后,税务机关认定,恩威公司偷税数额为395.07万元,与前次核查结果基本一致。二、处理结果经过几次调查,核查小组终于查清了恩威集团的全部税收违法事实。据此,成都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恩威集团作出了处理决定:恩威集团下属的两个合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个公司;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另一个公司外方资金推迟一年半才到位,在此期1司,两个合资公司享受了不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恩威世亨公司4469.30万元,恩威公司3712.23万元,两个合资公司共涉及税款8181.53万元,税务机关全额追缴入库。对恩威公司偷税部分,税务机关除追缴其所偷税款、加收滞纳金492.69万元外,并处以所偷税款l倍的罚款。但对企业在税务机关第二次核查期间继续作假账,再次隐匿收入,偷税126.72万元部分处以3倍的罚款。对恩威集团以前年度欠缴的1163,06万元税款,税务机关予以追缴,追缴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23。12万元,追缴印花税8.82万元,并对追缴的印花税处以3倍的罚款。以上对恩威集团的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1.086亿元。1998年8月3日,成都市国税局稽查局向恩威集团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理事项告知书》,恩威集团没有提出听证的要求。1998年8月6日,成都市国税局稽查局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截至1998年11月底,恩威集团已将全部罚款和滞纳金1167.59万元入库,加上已入库的2461.86万元的税款,合计已入库3629.45万元。[案例评析]恩威集团涉税数额如此巨大,但并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才构成涉嫌偷税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恩威集团涉税额虽然高达1.086亿元,但偷税数额只有395.07万元,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不到10%。因此,税务机关只进行了税务行政处理,没有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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