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请打赏支持我们!不胜感激!比较典型的民事诉讼程序违法案例【优质推荐】现如今,在越来越多的司法实践中,人们关注的重点都是实体而忽视了在执行过程中程序是否公正合理。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只有保证程序过程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保证司法结果的公平公正。但随着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逐步深入,我们也深刻认识到这个“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并作出了一系列的改善措施。但是,民事诉讼程序违法案例现象仍时有发生。小编整理以下内容。一、民事诉讼程序违法案例王某于2011年12月28日怀孕足月入住医院待产,该院医生在没有任何剖宫手术指征的情况下,对投诉人进行了剖宫产手术。术后第二天产妇感觉自觉双脚和腰部无任何反应即向医生提出,医生说没事未作任何处理,直到第四天医院会诊初步认为是麻药造成的马尾神经损伤综合征后,于2012年1月2日转某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西南医院抢救治疗,2012年8月24日好转出院。为了公正、合法、及时解决本次医疗损害纠纷,上诉人相信并求助于法律,在2012年12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对涉及本案的相关专业技术问题申请法医鉴定。2013年1月5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对需要鉴定的材料进行了质证,并在法院主持下,摇号选定了被上诉人(医院方)提出的备选鉴定机构。2013年1月30日,鉴定机构组织鉴定听证会,在一审法院法官邹某(技术鉴定室)、何骏某(本案审判长)全程参与监督下,所邀请的鉴定专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和听证,并作相关医学检查(含法医学检查),2013年2月28日,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医院对王某医疗行为存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请打赏支持我们!不胜感激!在过错,王某的损害后果主要由医方的过错行为所致;王某的伤残等级为三级。2013年3月,医院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法院决定重新鉴定,法院对医院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决定。同时医院也申请法院回避,该申请在庭后什么时候提交及提交给谁上诉人不得而知。2013年7月2日,法院第二次开庭,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质询。2013年10月7日,鉴定机构应法院的要求,就司法鉴定书中的相关问题再次作出书面的补充说明。2013年11月6日,第三次开庭,法官仍以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了质证、辩论和发表最后意见,休庭时,法官宣布将本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择期宣判。上诉人本以为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会考虑我一个在手术中受了严重损伤现已残疾的弱女子的合理诉求,及时作出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判决。在我天天盼望和焦虑的等待中,时隔六个多月后,2014年5月17日却等来的是法院通知上诉人到民一庭,告知所谓“审判委员会”决定本案要满足被上诉人的要求进行重新鉴定,当事人再三质问进行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是什么和否定以前作出的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的法律文书,法官当时讲提交研究后告知,但上诉人未等到告知,等到的是以“民一庭盖章”去选重新鉴定机构的通知!对此,上诉人提交书面异议仍未得到任何答复。2014年9月27日上诉人收到邮政快递,拆开看是一份所署2013年12月12日的民事裁定书,内容就是简转普,开始王某以为是邮局投递延误,结果查询邮递号显示,投递时间2014年9月26日。2014年10月13日,法院以合议庭走过场第四次开庭审理并宣判。上述过程完全属实,一起简单的医患纠纷摆到法院,法院如此折腾已让上诉人受到第二次伤害,而且不公正的结论更是有悖人伦和天理,这种判决也只有法院某些有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请打赏支持我们!不胜感激!权决定案件的人才能玩得出来,不过上诉人仍相信法律不会是为一帮小丑而设立,基于此,仍按照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二审法院的法官能秉持公正,以法行事,还上诉人一个公道。在此,上诉人针对一审枉法判决特提出如下上诉事由:一、审理期限严重超时。法律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为三个月,鉴定期限除外,本案自起诉后,历经近二年时间才得到一份判决。通过前面案件过程介绍,可以清楚的看出,本案应排除期限为2013年1月6日至2013年3月初收到这一鉴定期限。退一步讲,被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但该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不准许重新鉴定之日起该计算审限吧。可此后的一系列法院诉讼行为算什么?算算超过法定审限多长时间?如此随意办案,久拖不决,对受害人王某来讲是极其不公正的,属二次伤害!二、裁定法律文书上时间公然造假。一审法院制作的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时间为2013年12月12日,而投递和送达给当事人竟是2014年9月底。既然一审法院及法官认为民事案件程序可以随心所欲,何必要弄虚作假,非要将时间虚拟并提前?上诉人相信二审法院的法官会对此视法而妄为之行为给予评判。三、应自行回避的不回避。该案在审理中,审判长何某多次公开讲他只负责审,案件决定由领导研究决定,换言之,审案的不是判案的,民诉法规定的回避又只能是对审案的法官提出,而本案中享有决定权之一的分管民事案件副院长胡松某当应自行回避而不回避。事后经上诉人了解,此领导的女儿以前系重医附一院的合同制护士,在该案审理期间,已作为事业编制占编人员进入被上诉人单位护理部工作,上诉人虽不完全相信胡院长会为此枉法裁判,但清浊难分之时,上诉人试问,胡院长你在本案中自行回避了吗?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请打赏支持我们!不胜感激!四、本案重新鉴定程序严重违法。2014年5月中旬,审判员何某电话通知原告方到法院民一庭兰某办公室,事项就是告知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本案要进行重新鉴定,原告方当场提出法院准许启动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是什么?应该明示给当事人。兰庭长和何某法官当场表态要提请研究后方能告知(有告知笔录为证),同时,王某也就此书面提交异议书,但一直没有任何回音。况且,一审法院原已作出不准许重新鉴定申请的决定也没任何法律文书给予撤销。本案中法院委托的鉴定,科证司法鉴定所在法院参与监督下,经过严谨的鉴定程序作出的鉴定意见,当事人对结论不满意当然有权申请重新鉴定,但法院是否准许启动重新鉴定必须要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事,本案中没有专家证人及其它专业鉴定机构的人员到庭对鉴定意见及鉴定人进行质询,也就是没有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法院在案件之背后就可恣意而为?这种应有的“公正”还何在?在没有相关证据能证明科证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存在违法及结论不成立的前提下,梁平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各位院长及委员等难道就医疗专业技术问题比参加鉴定的各专科专家更专业?更何况,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法院委托的鉴定要启动重新鉴定除了法定条件外,法院及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而本案所谓以审判委员会的方式作出的决定是完全违法的!了解并分析民事诉讼程序违法案例,是我们判断一个案件是否公平公正的基本手段,也是维护我们自身利益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督促司法部门在执法时程序规范。法院也只有在程序和实体上都符合规定才能保证判决结果的公平公正。才不会再出现民事诉讼程序违法案例对人民利益造成危害。同时这样法院判决下来的结果才能更加的让人信服并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