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纺织品与服装规则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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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WTO纺织品与服装规则学习目的与要求:掌握《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具体内容,在何种情况下实施过渡期保障措施;了解其产生背景、产生过程、对发展中成员的意义。第六章WTO纺织品与服装规则学习重点及难点:重点:《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主要内容难点:一体化进程和配额限制取消进程第一节《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产生•《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安排》•《国际棉纺织品贸易长期安排》缺点:对棉纺织品实行有选择的歧视性限制•《多种纤维协定》•缺点:严重损害发展中国家利益•《纺织品与服装协定》一、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及长期安排1.《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安排》:STA基本目标:增加纺织品进入实行限制市场;有秩序地进入相对开放的市场;寻找一种限制出口国的措施,以避免增加对进口国产生市场扰乱。有效期:1年2.《国际棉纺织品贸易长期安排》:LTA对进口的限制分为两类:一类是对维持进口限制的国家规定了以一定比例增长率的形式开放其市场的义务;另一类是规定未维持进口限制的国家在受到市场扰乱时可以采取限制措施。有效期:5年二、多种纤维协定(MFA)目标:扩大贸易,减少纺织品贸易壁垒,逐步实现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的自由化,避免进口产品对进口方市场的干扰。有效期:4年给发展中国家每年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三、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TC)该协定的目的:把纺织品和服装部门最终(2005年1月1日)纳入关贸总协定,并规定给最不发达国家以特殊待遇。第二节《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主要内容一、序言及一般条款序言部分:主要声明本协定的宗旨是为了实现纺织品和服装部门与关贸总协定的一体化,并规定对不发达国家应予以特别对待。第二节《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主要内容一、序言及一般条款序言部分:主要声明协定的宗旨是为了实现纺织品和服装部门与关贸总协定的一体化,并规定对不发达国家应予以特别对待一般条款:协定的第1条,主要规定见教材第二节《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主要内容二、协定的中心条款1.数量限制的通知2.一体化进程的规定3.配额限制的取消进程(一)一体化进程条款第二节《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主要内容二、协定的中心条款1.数量限制的通知协定生效后的60天内,各成员方必须将其保持着的一切数量限制,详细通知纺织品监督局,凡未通知的限制应立即取消。(一)一体化进程条款第二节《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主要内容二、协定的中心条款2.一体化进程的规定(一)一体化进程条款第二节《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主要内容二、协定的中心条款3.配额限制的取消进程——分阶段提高受限产品进口配额的增长率每一发达国家成员方,过渡时期内仍受限制的产品进口配额的年增长率必须不断增加。(一)一体化进程条款第二节《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主要内容二、协定的中心条款规避行为:成员方以转运、变更航线、谎报原产国或原产地和伪造正式文件以及谎报纤维成分、数量、货品名称或商品归类等手段,阻挠纺织品、服装部门纳入关贸总协定的一体化进程。(二)反规避行为条款第二节《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主要内容二、协定的中心条款(1)不准货物进入;(2)若货物已进入,在考虑了实际情况和真正原产地(国)卷入情况后,将费用调整到限制水平;(3)若某一成员方领土被作为货物过境地使用,可对转运地成员方实行限制。(二)反规避行为条款案例1:欧盟对华自行车反规避案1993年,欧盟对中国输欧自行车征收30.6%的反倾销税,随后,中国自行车企业开始向欧扩大出口自行车零部件,这些零部件通过不同的进口港进入欧洲,这些零部件在欧组装后以低价销售。欧自行车制造商协会于1996年向欧委会提出申诉,要求对中国自行车企业提起反规避调查。法律依据是19%年欧共体理事会第384/96号反倾销条例(其全称为《关于对来自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的倾销进口产品加以抵制的欧盟理事会第384/96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3条第l款、第2款。第2(a)条规定:“同二税号下的商品应包括这种商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这种商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在报关时具有这种商品的必不可少的特性(essentialeharae-ter);同时它也应包括未组装的或拆散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者根据本规则所认定的完整品或制成品)。”评价欧盟对华自行车反规避案是欧盟首起终裁裁定课征反规避税的案件,它开创了欧盟对组装商也征收反倾销税(即反规避税)的先河,因而无论对组装商还是对出口商来说,其意义是本案所涉及的直接的商业利益所不能充分体现的。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反规避案中,如何正确确定组装产品的原产地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而欧盟委员会在反规避调查中所采用的原产地规则是“非优惠的原产地规则”(non一preferentialrulesoforigin),这些规则包含在1994年1月l日生效的《欧共体海关法》(EuropeaneommunityeustomsCede,ECCC)及其实施条例(即欧盟理事会第2454/93号条例)中。《欧共体海关法》第25条规定:如果认定或在事实基础上可推测到在欧盟或在第三国对一种产品进行的任何加工或作业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规避欧盟对特定国家所采取的贸易制裁措施(包括课征反倾销税),那么无论如何也不能赋予这种产品以加工或作业国(包括欧盟)原产地资格。这样在反规避调查中组装商承担着一项重要的义务,即若其声称组装业务转移至欧盟或第三国不是为了规避原反倾销令的约束,那么他要说明将组装业务转移至欧盟或第三国的最合理的理由。勿需赘言,欧盟对华自行车反规避案对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影响不可低估。问题1、此案例涉及什么规则?该规则的那个条款?内容是什么?对案件进行分析。第二节《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主要内容二、协定的中心条款在纺织品、服装贸易回归关贸总协定的10年过渡期内,当证明某一产品进入某一成员方的境内,其增加的数量对该国工业生产的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造成严重危害或实际威胁时,可援引保障措施。(三)过渡期保障机制第二节《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主要内容二、协定的中心条款•必须证明损害和威胁与来自出口方的进口数量急剧增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过渡期保障机制第二节《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主要内容二、协定的中心条款•是否采取保障措施应特别考虑下列成员方的利益最不发达国;纺织品出口量小于其它各成员方出口的总量,或其出口仅占进口国该产品总量的一个很小比例的成员;生产羊毛产品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外部加工贸易国。(三)过渡期保障机制案例2:美国和印度关于羊毛上衣进口纠纷1994年2月,美国提出与印度进行关于羊毛产品进口问题的磋商,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1995年7月14日,美国宣布动用《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保障条款,自1995年4月18日起对印度向美国出口的女士和女童羊毛上衣、针织上衣和裤子采取限制,实行为期一年的临时保障措施,后,美国又决定将保障措施延长到1997年4月17日。对此印度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规则向纺织品监督局提出申诉。1.诉由:1996年,印度根据GATT第二十三条、DSU第六条和ATC协议第八条请求DSB成立专家组,解决美国限制其针织羊毛上衣进口的问题.(1)1995年前,纺织品和服装根据MFA协议,印美达成双边协议(2)1995年4月和6月,印美就针织羊毛上衣出口问题进行磋商,未果.(3)1995年7月14日美宣布,从1995年4月18日起对从印度进口的针织羊毛上衣实行为期1年的临时保障措施,只允许进口76698打针织羊毛上衣.后美国又宣布延长到1997年4月17日.2.进入纺织品监督委员会印度将纠纷提交纺织品监督委员会.结果:纺织品监督委员会审查以后认为,美国证明了印度出口的针织羊毛上衣造成了美国产业的严重损害威胁;印度要求复审,纺织品监督委员会维持原有结论.3.DSB建立专家小组(1)印度提起上诉;(2)1996年4月17日,专家小组成立,(3)在专家组作出中期评审报告以后,美国表示“由于从印度进口的针织羊毛上衣数量稳步下降”,决定从1996年11月22日起停止实施临时保障措施.(4)专家组没有继续处理本案的必要(5)但印度要求专家组继续完成其职责.(6)1997年5月25日,DSB通过了上诉庭和专家组报告.(1)美国的理由美国依据ATC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的威胁;(2)印度的理由美国所采取的措施不符合ATC第六条和第八条;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是两个概念,两者不是可以互换的。美国不能因为无法证明存在严重损害转而利用损害威胁这种提法。《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6条根据第6条第1款的规定,过渡性保障措施应尽量避免或少用。如果适用该项措施,应主要考虑的因素是:①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应表明有关产品的进口在急剧增长并因此造成对本国生产相同产品或直接竞争性产品的工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实际威胁。在确实严重损害或实际威胁时,有关成员国应检查进口对特定工业状态的影响,诸如产量、生产率、价格、市场份额出口率、利润、开工率、就业投资等相关经济因素;5.专家组需要解决的问题专家组的最终结论:美国在1995年4月18日对印度进口的针织羊毛上衣实行的保障措施,以及延长实行的保障措施违反了ATC协议第2条和第6条,剥夺或损害了印度根据WTO的协议可以享受的利益。因为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是否是两个概念在本案例中并不是关键问题。美国实施特保措施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印度产品出口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二者均不能提供有力证明。问题1、此案涉及《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什么条款?内容是什么?2、美国为什么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对案件进行分析。案例评析(1)印度要求继续工作,实际上就是要澄清一些法律问题,为今后不再出现类似问题服务;(2)有关证据是十分重要的,这是判断的主要依据;(3)要注意ATC的具体规定。案例评析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要求对进口纺织品和服装进行歧视性限制的国家在10年期限内逐步取消限制,结束时间是2005年1月1日。虽然协议的目标是促进取消这些限制,但是允许进口国采劝过渡性的保护措施”限制进口,如果某些种类纺织品的进口对生产同类产品的本国企业带来了“严重损害的危险或构成了实际威胁”。案例评析协议的第六条陈述了经济因素(例如,产量、生产率、产能的利用、库存、市场份额、出口、工资、就业、国内市场价格、利润和投资方面的变化),在决定增加进口是否会引起损害时,这些因素都必须考虑进去。协议还进一步规定,如果严重损害或实际威胁是由其他因素引起的,比如技术更新或顾客喜好的变化,此类保护措施不得强行实施。补充:全球纺织服装产业转移的趋势英国起源美国、德国和法国兴起日本转向亚洲四小龙转向中国大陆、印度等年份中国印度出口总额占世界比重出口总额占世界比重20052006200711521314407117120624.03%27.31%29.34%1688018302191013.52%3.47%3.27%中、印纺织品服装出口额及占世界比重比较百万美元资料来源:彭羽,《后配额期中国和印度纺织工业发展趋势比较》,《纺织导报》,2009年第10期。目前纺织服装业的主要竞争态势(中低档)中国大陆印度巴基斯坦墨西哥等美洲国家发达国家在高档产品中在优势全球纺织服装产业链设计创新R&D原料生产布料加工成衣制造品牌运作时装发布市场营销服装印染物流价值链各环节附加值第二节《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主要内容二、协定的中心条款•1.反规避行动成为新的贸易障碍•2.保障措施在部分国家频繁被使用关于发展中国家的待遇第二节《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主要内容三、其他条款1.执行与调整条款2.规则和纪律强化条款3.机构条款4.最后条款及附件第三节《纺织品与服装协定》与中国一、《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对中国的影响中国纺织品现状(1)整体上我国纺织工业具备一定的比较优势(2)我国纺织品出口的比较优势弱于服装产品(3)主要的劣势:技术和产品开发能力弱;产品科技含量低。第三节《纺织品与服装协定》与中国一、《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对中国的影响利:1.刺激出口量的增长2.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弊:1.仍存在许多非关税壁垒2.中国化纤等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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