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买受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共有情况:代理人:国籍:联系电话:代理人联系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起始日期为,其中非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___________。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___[幢]_____[层]_________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属__________结构,该幢房屋建筑层数地上_____层,地下_____层。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第四条计价方式及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_元,总金额(__元)。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元,总金额(__元)。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总金额(元)。第五条预售款监管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预收款监管账户名称为,账号为。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买受人采用现金直接支付给出卖人房价款的,出卖人收到款项后应及时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首付款(含定金)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2.银行按揭付款首付款(含定金)元于支付。剩余房款采用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日内,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并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因出卖人的过错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种方式:(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2)买受人解除本合同。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卖双方应就具体付款方式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买受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在收到买受人书面通知日内将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给买受人。3.其他方式首付款(含定金)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合同签订之后三十日内应付元。剩余房款的支付。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_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第八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2.双方自行约定:_。第九条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买受人所购该房屋的室内层高为__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内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_。第十条交付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_____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第十一条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出卖人原因,如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方式处理:1、出卖人按逾期每天元向买受人收取房屋管理费,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第十二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出卖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3)。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包括在销售过程中,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该日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第十条所确定的交房期限):1.;2.;3.;4.。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或与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不符,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书面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应按%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采取补救措施于日内达到合同约定标准。3、其他解决方式。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买受人有权拒绝出卖人的交付行为,且出卖人应按前述规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并按约定标准在内完成整改。第十五条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房屋保修期按出卖人提供的《质量保证书》执行,但该《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不得短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保修期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该房屋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的实际损失,并且支付买受人已付房款%的违约金。第十六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否则,违约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第十七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预告登记和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买卖双方应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预告登记。出卖人应在对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该幢商品房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取得栋产权证后日内申请办理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预告登记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