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公文处理办法(试行)为推进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与《教育部关于公文处理的若干规定》有关要求,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国家标准,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各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第二条公文是中心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和中心秘密的安全。第六条中心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第七条办公室是中心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对中心及各部门、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予以管理、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中心适用的公文种类(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部门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部门和有关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五)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六)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中心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二)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九条中心办理发文须使用“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发文稿纸”,并按栏目要求及权限逐一完整填写。中心公文的发文机关名称为“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简称教规建中心),使用统一格式公文版头“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文件”。第十条中心设置“教规建中心”、“教规建中心函”、“教规建中心发”等3种发文机关代字,由中心办公室统一管理。(一)“教规建中心”主要用于发布中心重大事项,部署重要工作,调整重要机构,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等。(二)“教规建中心函”主要用于发布重要通知、通告,与不相隶属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三)“教规建中心发”主要用于发布中心综合性通知,部署一般性工作,印发、转发上级有关文件,调整和成立一般性机构,发布或批复下属单位相关事项。下属单位涉及投资、人事、重要业务等方面的重大变动由中心行文;下属单位内部管理由单位内部发文,并严格按照中心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公文一般由份号、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和页码等部分组成。(一)份号是指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标注份号,非涉密公文根据需要标注份号。份号使用6位、三号黑体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二)密级和保密期限是指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须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与保密期限并排,使用三号黑体字,中间以“★”隔开,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若只标密级不标保密期限,“绝密”“机密”或“秘密”二字之间空一字。如有具体保密期限应当明确标注;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三)紧急程度是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注“特急”或“加急”,紧急电报应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或“平急”,紧急程度使用三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如果只标注密级或紧急程度,不同时标注保密期限,表达紧急程度的两个汉字之间应空一字。(四)发文机关标志即“红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联合行文时,应将主办单位名称排列在前,并将“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列;若联合行文单位较多,应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五)发文字号是公文的“身份标识”,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的位置。年份、发文顺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非主办机关负责人需在会签文稿上签字。如果是平行发文,居中排布。如果是上行文,则发文字号居左排布,并空一字;右侧对称位置标注签发人,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同处一行。(六)签发人是指发文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一般性公文由主管领导签发,上行文须由中心主任签发。“签发人”使用三号仿宋_GB2312字体,签发人姓名使用三号楷体_GB2312字体。三个及三个以上机关联合上行文,按发文机关顺序编排签发人姓名,每行排两个签发人姓名,两个签发人姓名中间空1字。回行时应做到:每行签发人姓名的第一个字都对齐。(七)标题是对公文主要内容的概况和揭示,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标题使用小二号方正小标宋简体字体,编排于版头红色分隔线下空一行的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列,行间距30磅;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如果在事由部分出现多个机关、人名等并列时,每个机关名称、人名之间应用顿号分开,不使用空格。若标题所占行数较多,应将标题上移一行或缩小行间距,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八)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上行文原则上只能有一个主送机关。公告类公文没有主送机关。主送机关使用三号仿宋_GB2312字体,在标题下空一行之后居左顶格排列,回行时仍然居左。主送机关按照重要程度排列,同类型机关内同级机关之间用顿号分隔,不同类型机关之间使用逗号分隔,最后一个主送机关之后标全角冒号。(九)正文是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正文使用三号仿宋_GB2312字体,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自然段之间不空行。公文文中结构层次一般不超过四层,其层次序数依次可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_GB2312字体、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_GB2312字体标注。正文行间距一般使用单倍行距或固定值30磅。(十)附件说明是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序号(如“附件:1.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十一)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并与发文机关标志、标题中发文机关名称相一致。联合行文时,若发文机关标志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则发文机关署名的顺序应与发文机关标志的排列顺序一致。成文日期是公文生效的时间,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成文日期中的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公文加盖印章是体现公文效力的表现形式,是鉴定公文真伪最重要的依据。签发人签名章属于印章的一种特殊形式。上行文一定要加盖印章,纪要一般不加盖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印章须使用红色,做到文字端正、字迹清晰。发文机关署名应在正文后下空二行编排,名称较长时可分两行编排。成文日期位于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以发文机关署名为基准居中编排。单一行文时,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排列,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确保两印章间互不相切或相交,印章和署名的纵向中心线应重合。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如果出现调整正文行距或字距的措施仍无法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页,应将印章加盖在下一空白页上,并在该空白页第一行顶格标注“(此页无正文)”。(十二)附注是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对公文的发放范围、使用时需注意的事项加以说明。“请示件”应在附注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附注使用三号仿宋_GB2312字体,紧接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并在文字外加圆括号,回行时顶格。(十三)附件指公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三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其后不加冒号。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如“教规建中心函〔2015〕XX号附件1”)。(十四)版记由分隔线、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日期组成。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中间分隔线用细线。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抄送机关应使上级机关在前,其次为同级机关,再次为下级机关。按照党、政(地方党委政府在前、部门和厅局在后)、军、群的顺序排列。同一系统内同级机关之间用顿号分隔,不同系统机关之间用逗号分隔,最后一个抄送机关之后标句号。抄送机关使用四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的首字对齐。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印发机关指公文的印制主管部门,统一为“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办公室”。印发日期指公文的送印日期。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使用四号仿宋_GB2312字体,如有抄送机关,编排在抄送机关下一行,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共同占一行。印发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完整写明年、月、日,后面加“印发”二字。版记中如有主送机关、抄送机关等要素,应当将其置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纸上,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十五)页码使用四号半角仿宋阿拉伯数字,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页码数字左右两边各空一个半角空格,放一条“—”字线。“—”字线距版心上边缘7毫米,单页码右边的“—”字线右空一字,双页码左边的“—”字线左空一字。第十二条公文中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公文用纸幅面均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毫米×297毫米),左侧装订。公文页边距统一为:上距3.7厘米、下距3.5厘米、左距2.8厘米、右距2.6厘米。以中心名义单独或联合制发的标有发文字号的公文,须使用中心文件专用纸(红头纸)。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四条除中心办公室外,其它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第十五条行文应当有必要,注重效用。对使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发便函即可办理的事项,尽量不发正式公文。第十六条报告与请示事项应严格分开,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应当“一文一事”。请示应当逐级上报不得越级,一般只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