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企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1、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公司新闻宣传工作,维护公司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公司新闻宣传工作做到及时、准确、有效,推动公司新闻宣传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1.2公司新闻宣传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党和政府对新闻宣传工作的规定和要求、保密工作有关纪律,围绕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和公司党组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进行对外新闻发布、媒体公关和对内新闻宣传等活动。1.3公司新闻宣传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与公司党组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公司“对中央负责,为五省(区)服务”的宗旨;坚持有利把公司建设成为一个经营型、服务型、一体化、现代化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1.4公司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分为对内新闻宣传工作和对外新闻宣传工作。1.4.1对内新闻宣传工作是指利用本公司网站、宣传栏和黑板报等新闻宣传阵地,开展的新闻宣传工作。对内新闻宣传工作主要负责做好职工思想的教育和引导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全面准确地传达信息,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相互沟通,凝聚人心,统一思想的目的。1.4.2对外新闻宣传工作主要是指向公司以外县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开展我公司企业的形象宣传工作。对外新闻宣传应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全面加强我公司三个文明建设成果的对外宣传,树立我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2、适用范围2.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2.2本办法所称公司新闻宣传工作包括:以公司名义、通过大众媒体进行的宣传报道;以公司主办的新闻传播媒介为载体,进行的新闻宣传;公司各部门通过内部和外部媒体进行的新闻宣传活动,特别是涉及公司大政方针、重要事实和事件的内容。3、组织机构及职责3.1组织机构3.1.1公司新闻宣传工作由公司党委统一领导,党群与纪检监察部归口管理并组织实施。3.1.2公司成立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公司领导任组长,党群与纪检监察部主任任副组长,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3.2职责3.2.1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研究对外新闻宣传工作,研究审定公司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和重要的工作制度,对公司新闻宣传工作进行统一部署。3.2.2在公司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党群与纪检监察部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3.2.3公司党群与纪检监察部的主要宣传职责:3.2.3.1认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宣贯南网方略和广西电网公司党组、柳州供电局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3.2.3.2管理及组织实施公司新闻宣传工作,制订公司新闻宣传计划,检查、指导、协调、服务公司所属各部门的新闻宣传工作,对涉及公司的重大新闻报道把关;3.2.3.3向电力行业报刊、各级党刊党报等媒体发布新闻;3.2.3.4负责公司网站新闻信息管理;3.2.3.5负责县委县政府等各级单位网站新闻信息的发布管理;3.2.4公司其他部门的宣传职责与权限:3.2.4.1负责提出本部门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3.2.4.2拟订本部门年度对外宣传计划;3.2.4.3组织实施本单位新闻宣传报道活动,参与公司新闻宣传报道的审核。3.2.4.4协助公司党群与纪检监察部开展新闻宣传工作;4、工作程序和要求4.1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和要点,统一新闻宣传口径。4.2建立健全新闻信息报送机制。公司各部门须指定专人将需要对内、对外宣传报道的工作重点、重要信息向公司党群与纪检监察部通报。公司要建立投稿机制,公司党群与纪检监察部对此项工作要加强组织和考核。4.3建立健全公司新闻发言人制度,严格按制度对外发布新闻信息。4.4外部新闻媒体申请采访公司领导或者向公司领导约稿,由党群与纪检监察部根据其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公司领导同意后,统一安排采访事宜。报道内容须经党群与纪检监察部审核,报被采访领导审定或经其同意后方可登载。4.5发表在县政府网站、广西电网公司以及各级部门信息网站的新闻稿件,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党群与纪检监察部进行核稿并发布。4.6向各报刊投送的新闻类稿件,必须经党群与纪检监察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外投。未经审核擅自投稿,发生新闻事件的责任由投稿人个人承担,给本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投稿者的责任。4.7公司各部门负责人须对本部门报送和提供的新闻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4.8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者提供信息不准确、不规范,甚至歪曲违反保密规定等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5、通讯员的管理5.1为及时汇集公司内的新闻信息,公司建立新闻宣传通讯员队伍。通讯员队伍是公司新闻宣传工作的骨干力量,各部门应对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5.2通讯员的职责如下:5.2.1积极宣传报道本部门的各项工作成果和员工的优秀事迹,认真撰写稿件,积极向内、外各相关媒体投稿;5.2.2负责本部门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2.2.3协助党群与纪检监察部、办公室完成公司相关的宣传报道和采访任务。6、附则6.1本办法由公司党群与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6.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