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字[2004]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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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能源重化工业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优化配置的意见内政字[2004]43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煤炭是我区的战略性优势矿产,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全区煤炭资源开发势头强劲,市场需求旺盛,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已成为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抓住战略发展机遇,将我区煤炭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促进和带动自治区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按照《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内蒙古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内蒙古煤炭工业“十五”后三年“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要求,现就加快发展我区能源重化工业,综合开发、有效利用和科学配置煤炭资源提出如下意见:一、优惠配置资源条件煤炭资源配置要向煤液化、煤转电、煤化工和煤炭综合利用等重大项目倾斜,向通过招商引资引入进行煤炭资源转化的国内外大型企业倾斜,努力实现上下游产业联营、集聚和发展循环经济。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投资项目和拟办企业,依据业主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转化规模需求量,优先优惠配置和预留资源量:一是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4]281号)要求,项目年消耗动力煤、原料煤500万吨以上的煤化工、煤液化和电力装机240万千瓦以上的电厂及其它重化工等项目;二是拟建企业的技术等级高、设备优良,具有先进采掘、煤矿安全、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煤炭等技术,配套煤炭洗选、机械化综采、煤炭液化、循环流化床等设备;三是一次性投资较大,除保证项目使用资金外,能提供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四是对我区重化工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直接拉动作用;五是规模较大的深加工项目,煤炭综合利用水平高、煤转化产业链长的项目。二、资源配置程序对符合优惠配置资源条件的项目,在企业当地注册属地会算、依法合理交费的基础上,配置资源过程中,有项目建设意向并签订协议时,为使项目完成审批、核准等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可以作出资源配置的承诺;项目立项批准开工后,优惠配置给相应的资源量;配置时要注意资源的节约利用,企业要保证资源回采率达到国家标准,并且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开发利用方案符合环境生态保护标准。三、探矿权的设置和取得加大对煤炭资源的地质勘查力度,特别是主要大中型整装煤田的勘查,要是5年内基本完成。勘查投入主要以自治区和盟市财政出资为主,同时积极引导有实力、有将煤炭资源就地转化加工意向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出资参与勘查。在预查、普查的基础上加强详查,掌握更多的精查储量。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勘查计划,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事业单位作为政府的探矿权申请人,与其签订委托合同,依法申请和办理煤炭控矿权。对于小型零散煤田,未纳入自治区勘查规划、计划,属边远贫困旗县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依法办理探矿权。四、采矿权的配置和取得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4号)要求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煤矿予以清理和整顿。对于大中型煤炭基地中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但未按规定办理矿业权价款处置手续,到期不办理延续、变更登记手续的,以及非法转让、出租、托管、承包矿业权的,一律依法吊销或注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全面推行并逐步完善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区内地质事业单位申办探矿权,并出资勘查获得详查及其以上储量的煤产地,依法通过招拍挂等方式有偿转让矿业权。对各级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引入的能源重化工等重大项目,可采取协议转让的办法设置煤炭矿业权。在煤炭资源采矿权的供给上,遵循“先立项目、后配资源”和“整装预留、分期配置”的原则,在国家规划区内的新上煤炭项目,应具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在国家规划区外的煤炭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规划核准、审批。根据项目的生产规模,按照保障30年,后备20年的资源量一次预留。根据实际设计生产能力,分期动态配置资源。国家规划区内的煤炭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申请人凭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审查意见,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加强对大中型煤炭矿产地已有矿业权转让、分立及保留的控制,按照政府优先购买矿业权原则,保障规划的完整实施,做到煤炭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利用,同时也可根据规划和市场条件,有计划地向市场投放矿业权。五、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参照全国煤炭市场的价格及山西、陕西等产煤大省现行的出让、转让价格,在有偿出让、转让大中型矿产地煤炭矿业权时,按我区煤炭有偿出让、转让矿业权价格表规定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按照勘查程度、煤层赋存和开采条件及交通等因素进行修正,但幅度不超过10%。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抓紧制定煤炭矿业权评估及其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的具体规定。为鼓励合资合作勘查,加大煤炭资源的就地转化量,对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合作勘查煤炭资源,并实现煤炭就地转化的企业,其就地转化用煤资源量的矿业权价款,可在上述价格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六、矿业权价款的分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勘查形成的煤炭产地探矿权、采矿权,按规定有偿出让或转让所收取的价款,扣除勘查成本及法定费用后的所有收益,自治区与煤产地的盟市和旗县按照5:3:2的比例进行分配。七、矿业权价款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参照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内财建-[2004]550号)的有关规定,规范矿业权价款的收取和使用管理,按资源量收取价款。一次性配置资源的重大项目,其矿业权价款首期按实际配置资源量的勘查成本费用的2倍交纳,预留资源按实际勘查成本价交纳,其余价款可在15年内按年平均分期交纳,合资、合作勘探的企业,其余价款可在20年内按平均分期交纳;其它项目的矿业权价款按即期配置资源缴纳。收取的价款首先要用于煤炭资源的勘查,同时要用于我区其它优势矿产和急需、紧缺矿产的勘查,并适度安排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地质遗迹保护、矿产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等。附件:内蒙古煤炭有偿出让、转让矿业权价格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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