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规》及建筑防火设计常见问题(二)内容提要:建筑高度建筑物长度消防道路消防扑救面、扑救场地如何划分防火分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汽车库防火设计规范》GB50067-9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2008《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J67-200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074-2002《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2008《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J33-88消防车道7.1.2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建筑物长度建筑物沿街部分的长度《建规》消防车道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或总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160m穿过建筑物环行消防车道《高规》消防车道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车道。当设环行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且应考虑消防车回车需要。封闭内院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0m。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消防车转弯半径汽车最小转弯半径:汽车回转时汽车的前轮外侧循圆曲线行走轨迹的半径。普通消防车9m;登高车12m;一些特种车辆16~20m。消防车道距离建筑物外墙不小于5m。可以利用市政道路作消防车道,但应满足要求。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消防扑救面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建筑外墙面。7.2.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消防扑救面《高规》4.1.7条: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该范围内应设置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建筑扑救面与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与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每层均应设置可开启外窗,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80×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0m。消防扑救场地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宽度不小于8m,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至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5m;登高车操作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m×8m(长×宽)。消防扑救场地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利用绿地作为消防扑救场地时,不能布置高大树木、花坛、水池等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的设施。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载重量。建筑高度(附录A)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高规》: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NFPA101:建筑高度应计为消防车所在的最低水平位置与最高使用层楼板之间的距离。坡地建筑对于阶梯式地坪,同一建筑的不同部位可能不处于同一高程的地坪上。此时,建筑高度的确定原则是: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设置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有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建筑高度。否则,应按自低高程室外设计地坪到整个建筑高度的最高点处确定。多个高度防火间距厂房、仓库不能与公共建筑、民用建筑贴建。《建规》3.3.8条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丙、丁、戊类厂房所属办公室可以与厂房贴建。防火间距《建规》3.3.8条,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的办公室可设在厂房内,但要有分隔措施;《建规》3.3.15条,为丙、丁、戊类仓库服务的办公室可以设在仓库内,但要有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仓库)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防火间距《建规》3.4.1表注1: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生活用房与所属厂房贴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防火间距《高规》4.2.7条高层建筑与丙、丁、戊类厂房、库房相邻布置时,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一类二类厂(库)房高层建筑裙房高层建筑裙房一、二级20151513丙类三、四级25202015一、二级15101310丁、戊类耐火等级三、四级18121510防火间距(附录B)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两储罐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两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变压器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建筑物、储罐或堆场与道路、铁路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或铁路中心线的最小水平距离。汽车库复式汽车库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竖直循环式机械汽车库)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汽车库防火分区普通汽车库:2000m2;复式车库:按汽车库防火分区面积的65%计算。立体车库:超过50辆时,设防火墙或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汽车疏散出口《汽车库防火规范》6.0.6规定,汽车疏散出口可以按层设计:50辆设1个单车道出口;100辆设1个双车道出口;≥100辆设2个汽车疏散出口。详见6.0.6条文说明。例1:地下三层停车50辆,设一个单车道;地下三层+地下二层100辆,设一个双车道;地下三层+地下二层+地下一层100辆,设2个汽车疏散出口。例2:地下三层停车100辆,地下三层、地下二层、地下一层均应设2个汽车疏散出口。《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3.2.4规定:500辆的特大型车库设3个车辆出入口汽车库人员安全出口《汽车库防火规范》6.0.5条: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60m。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不算安全出口。建筑内锅炉房的容量和位置5.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尚需符合下列规定:建筑内锅炉房的容量和位置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3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4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7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8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9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建筑内锅炉房的容量和位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4.1.3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布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房容量没有限制;建筑内锅炉房的容量和位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4.1.3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布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房容量没有限制;建筑内锅炉房的容量和位置《建规》燃油、燃气、燃煤锅炉房(包括直燃机房)的火灾危险类别属丁类。北京市地方标准《民用建筑设置锅炉房消防设计规定》对锅炉房的容量和位置仍有限制。防火分区如何划分防火分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规定:1、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2、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锅炉房以及各自配套的储油间、水泵间、风机房等,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3、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的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危险场所:建筑物中危险度大于普通区域的地方,如使用或储存可燃易燃物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