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合同法律制度序•这一章实际上不应该属于经济法的内容,但由于合同法律制度是一个基础性的制度,而且与日常生活最息息相关,所以我们依旧要学,而且还要重点学习.•大家脑子中的合同的概念是怎样的?是白纸黑字,签字画押吗?•事实上,我们无时无刻不在订立着合同关系,早上大家买早点了吗?那么你买早点的过程就是一个订立合同的过程,订立合同要经历两个阶段,法律语言叫做要约与承诺,这个在以后学习中会具体的讲到.你递钱说:“来根油条,来份豆浆”的过程就是要约,而卖主给你递油条豆浆的过程就是承诺。你们互负权利义务,你有付钱义务,他有给你早点之义务。•还有,你坐车,其实也是一个合同,你有买票付钱之义务,对方有安全将你送达目的地之义务。•合同法律制度中,要了解的内容有哪些呢?•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保全•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七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节违约责任.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述•(一)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刑事法律行为)•2、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意思表示就是将自己的内心意思表露出来,如我想买早点我说我想要什么什么就是一个意思表示的过程,那么你递给我我所想要的东西也是一个意思表示。•3、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4、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行政机关与其下属部门之间的协议)•二、合同的分类•(一)立法上的分类(有名合同)P228•(二)法理上的分类几个重要的合同分类的意义1、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确定对价关系。2.)生效条件不同。3.)对当事人的意思能力要求不同。4.)当事人的责任不同。CASE:张某放暑假回家,就将价值1万余元的电脑交给同宿舍的李某保管,并允许李某使用。李某一日用毕,将电脑放在床上就出去到歌舞厅去玩。本拟夜间12点回来,但遇见好友,凌晨3点钟才回来。门锁于凌晨2点被撬开,电脑被盗。请问,李某应否承担责任?5.)对善意取得的作用不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分意义•区分二者的意义:二者成立、生效要件不同。•1-3•甲公司租给乙公司一个车间,双方口头约定租期为1年。至租期半年时,甲方对乙方生厌,又觉得租金太低。就要赶乙方走,乙方不从。甲方起诉,要求法院认可合同的解除。请问,甲方能否胜诉?•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总纲,是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大家肯定会问,这些原则有什么用?那么的笼统,每个部门法都会有与其相适应的原则,他是统领这部法律的,这法律的所有的条文都是根据这些原则来制定的。而且当现实生活中出现一些特殊情形,而法律又没有具体的明文的规定的时候,我们就能根据这些概括性的原则所传达出来的精神来判案。•(一)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自愿原则(合同自由原则)•1、缔结合同的自由•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3、决定合同的内容的自由•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强制缔约(司机有默示缔约义务),格式合同,诚信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帝王原则(三阶段三责任)•(五)合法原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要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所以我们要来具体看一下到底什么叫要约什么叫承诺?学习了之后,我们就应当明白,在合同行为中,哪个阶段是要约,哪个阶段是承诺,要约何时生效,承诺何时生效,合同又于何时成立?•大家先来看一个例子。•婚姻这种关系不受合同法的调整,但有人将婚姻关系比作一种“契约”。而且我们的确可以从婚姻的缔结中形象的看到合同行为的整个过程。•一男子左手持鲜花,右手持戒指盒,单膝着地,对女朋友说“亲爱的,嫁给我吧!”•女朋友腼腆的拿过戒指盒,打开一看,里面竟装着“狗尾巴草戒指”,生气的说“我不嫁了,拿个十克拉的钻戒再来找我”。•男友郁闷的说“小时候说好了,狗尾巴草戒指,你一个,我一个,怎么就反悔了呢。”•男孩拼命工作,终于挣够了钱,再次向女孩求婚,博得女孩一笑,说“好吧。”并且去民政局登记了。•婚姻十年,一声叹息,离了婚。•模糊的了解了搞笑版的要约、承诺、合同的成立与解除之后,再来看现实生活中合同法意义上的概念。•案例:某洗衣机厂库存500台优质名牌洗衣机,2000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发函询问其是否愿意以每台750元的价格购买,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限期在7天内答复。•天鹏商场恰逢本商场的洗衣机脱销,急需进一批洗衣机,在收函的第二天即7月6日遂回电称愿意购买400台洗衣机,价格为每台740元并要求洗衣机厂送货上门。•洗衣机厂在接到天鹏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回函称愿意接受天鹏商场提出的价格条件,但因生产任务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天鹏商场自己支付运费,自己到洗衣机厂提货,并要求立即答复。•天鹏商场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进其他货物,将该函搁置一边•时隔不久,到2000年10月,洗衣机价格调整,上涨幅度为20%。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要求洗衣机厂按每台740元的价格供应洗衣机400台,而此时,洗衣机仅剩下库存的100台,其他已经售完,天鹏商场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洗衣机厂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试问:(1)2000年7月3日,洗衣机厂向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为什么?(2)2000年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3)2000年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的性质如何?为什么?(4)洗衣机厂和天鹏商场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答案:(1)要约。因为该函是向特定的人发出,而且该函的内容已载明了将来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它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2)新要约。因为在该电文中对洗衣机厂的要约内容作了变更,即对价格作了变更而且在交货方式上作了限定。(3)无效的承诺。因为本案中,天鹏商场以行为的方式表示了对洗衣机厂的第二次函的承诺,但显然已超过合理期限,故承诺无效。(4)没有成立,法院应驳回天鹏商场的诉讼请求,认定双方合同未成立。要约与承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比如只要观察一下菜市场家庭主妇与小商贩关于菜价的讨价还价,就知道要约与承诺离我们有多近了。“这鸡肉多少钱一斤?”“七块八。”“咋恁贵呢?都来禽流感了不是?五块?”“五块?开玩笑,你给我买一百斤过来?,这样吧,我亏本卖了,六块七”“行。”•一、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要约的构成要件•1、发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2、须有缔结合同的目的•A、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20万元。•B、“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20万元,你要吗?”•3、要约须向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4、要约内容具体明确•5、要约一经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注意:须与要约邀请区分开•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时装,上前询问销售员:“这件时装多少钱可以卖?”乙回答说:“你出多少钱?”甲回答说:”400元,你卖不卖?“乙应声回答:”至少800元,少了不卖!“•本例中甲的询问与乙的反问的意见表示均为要约邀请,而甲、乙各自回答的意思表示均为要约。•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区别:A、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要约邀请是唤起别人向自己做出意思表示•B、要约须保持能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C、要约的对象是特定的,而要约邀请所针对的对象一般而言是不特定的大众•如A公司对B公司说,我现在有许多设备,如感兴趣,过来瞧瞧。•典型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二)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到达”以到达受要约人控制范围内为准,而不以受要约人了解为准)•例1:甲于3月1日向乙发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处,问:该要约何时生效?•有的国家采取投邮主义,这样产生的法律效果是截然不同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例2:上例中,如果要约函3月5日到达乙的信箱,恰巧乙外出办事,3月7日回来才发现该要约函,问:该要约何时生效?•2、要约的存续时间(这关系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A、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B、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商业惯例,习惯)内到达•3、要约的法律效力•对要约人而言,在要约存续期间内不得变更或撤回•对于受要约人而言,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失效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时间(第17条):要约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例3:3月1日发出要约后,逢3月2日市场行情突变,于是于3月3日发出撤回要约信函,以特快专递寄出,3月4日到达乙处,问:3月5日到达乙处的要约有无效力?•2、要约的撤销——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撤销通知的时间——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例4:上例中乙收到要约时准备于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于3月5日,甲发现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邮出,于3月8日一早到达乙处。问:乙能否在3月8日发下午发出承诺。•注意不得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例如,明确表示本要约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在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况下,如果要约人宣告撤销要约,则受要约人有权选择:或者在合理期间内对该要约进行承诺,则该承诺有效;或者不承诺,而根据第42条要求要约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例5:设例1中甲发给乙的要约函末称”你若承诺,必须在3月8日前作出,过期不候“那么例4情形下的答案是什么?•例6:设例1中甲为取信于乙,并表明自己订约的决心,于3月1日发给乙的要约中载明”本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字样。那么,例4情形下的答案是什么?•例7:设例1中甲3月1日发出乙的要约中称:”事急,请贵方早回话,并早作履行准备,我公司期待与贵方合作。“乙见函后立即着手备货,并于3月6日基本备齐。那么,例4情形下的答案是什么?•3、要约的失效(20条)(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2)要约人撤销要约(不包括要约人撤回要约)(3)承诺期限屇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一)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构成要件:•A、由受要约人作出•例:甲发给乙一要约,乙收到后未置可否,丙于乙处见到该要约,即向甲发函表示愿意。问:甲、丙之间合同是否成立?•B、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C、承诺的内容应和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否则为新要约)甲在要约中称:先款后货,乙称:货到付款。•D、承诺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A、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二)承诺的生效(第25、26条):生效时间——到达主义(通知到达或行为作出时生效)生效效力: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三)承诺可以撤回(第27条):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的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特别提醒:承诺是不可以撤销的。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3月8日发函作出承诺,于3月9日电话告知撤回承诺,承诺于3月10日到达要约人处,此时合同成立吗?•(三)格式条款问题(第39-41条)1.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