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局资产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办法。一、适用范围1、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上级单位或其它行政单位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等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2、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或者使用价值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二、基本原则1、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必须经过财政部门审批,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处置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2、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配置,配置所需资金要列入年度预算,无预算不得擅自配置资产。3、国有资产使用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所使用的资产进行日常维修和保养,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和完好性。三、管理机构及职责1、各单位国有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后勤中心和计财科共同管理。2、各单位统一使用资产信息管理软件对资产实行计算机动态管理,对所属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进行计算机录入。3、后勤中心负责固定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的出入库手续;负责使用资产信息管理软件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计算机管理;负责资产的定期清查盘点。4、计财科负责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的登记,负责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固定资产信息系统的数据收集、汇总与上报工作。5、后勤中心和计财科每季度核对一次资产帐目,确保资产卡片台帐和资产会计帐做到帐帐相符。6、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的维修和保养,并对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提出申请。四、资产配置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财政核定的配置价格、实物量标准、使用年限确定,对于所需配置的资产资金应当列入年度预算,配置资产能够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后勤中心对于所配置资产要及时办理入库和出库手续,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资产信息系统,同时要明确资产使用权人,资产使用权人要在相关单据上签字确认。五、资产使用与保管资产使用部门应当按照资产信息系统中的使用权归属对于所属资产加强管理,如需部门之间调剂使用的,须经过后勤中心办理调剂手续,同时变更资产信息系统的使用权归属部门。后勤中心应当对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使用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实际使用部门与资产信息系统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和纠正。六、资产处置资产的处置、出租、出借需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后勤中心、计财科鉴定后报财务分管领导、资产管理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核通过后,报财政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七、资产核算单位设“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会计科目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购置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处置时,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产权发生变动时,单位应当及时登记入账,确保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的数额与资产信息系统的固定资产数额保持一致。八、资产评估与产权纠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1、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2、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3、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4、行政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事宜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5、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九、监督管理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各自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应当履行合法程序,报请财政部门审批,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一经发现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资产管理应当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原则,后勤中心应当加强对资产的定期盘点清查,对于在清查中发现的私自占有、转移、处置资产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于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要向局领导报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十、附注本办法中资产的处置是指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附表1:XX市XX局资产处置申报表附表2:XX市XX局资产清查盘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