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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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事件分级1.4适用范围1.5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2.2应急联动机构2.3工作机构2.4专家机构2.5专业技术机构3预警预防与报告机制3.1信息监测3.2预警级别与发布3.3预警行动3.4信息报告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原则4.2分级响应4.3响应措施4.4应急响应终止5后期处置5.1后期评估5.2抚恤和补助5.3征用物资、劳务补偿5.4信息发布6应急保障6.1技术保障6.2物资保障6.3经费保障6.4通信保障6.5交通保障6.6治安保障7监督管理7.1公众宣传教育7.2演练7.3奖惩8附则8.1名词术语解释8.2预案管理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高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编制本预案。1.2编制依据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事件分级1.3.1本预案所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1.3.2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1)I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①发现肺鼠疫病例;②发现肺炭疽病例,并有扩散趋势;③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④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包括本市在内的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⑤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传入本市,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本市重新流行;⑥发生高致病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⑦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本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⑧卫生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Ⅱ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①发现肺炭疽病例,尚未造成扩散;②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③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县;④发生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有扩散趋势;⑤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区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⑥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本市,尚未造成扩散;⑦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2个以上区县;⑧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⑨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⑩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高致病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人员感染或死亡,以及省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3)Ⅲ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①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波及2个以上街道、乡镇;②霍乱在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街道、乡镇,或在本市及各区县中心区域首次发生;③在一个区县内,乙、丙类传染病一周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④一个区县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⑤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⑥区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Ⅳ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①一个街道、乡镇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以下;②一个街道、乡镇发生霍乱流行,在1周内发病10例以下;③区县级及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区县卫生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处置能力等,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区县政府和市卫生局备案。1.3.3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发生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依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1.5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协同应对,资源整合、依靠科技,预防为主、防救结合。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2.2应急联动机构4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2.3工作机构2.3.1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作为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常态管理和应急处置,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其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承办。2.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一旦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政府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组织架构为基础,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具体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另行确定,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领导确定,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其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并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应急行动结束,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2.3.3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1)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组建与完善信息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和完善本市卫生系统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预案培训和演练;指导各区县制定并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援专业人员开展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能的培训;及时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伤病救治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置工作,并及时、准确上报疫情和处置情况;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核与辐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医疗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工作。(2)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支持卫生部门准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及公众信息;在不影响事件处置的前提下为媒体采访提供方便,指导本市媒体客观、全面地进行报道;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协助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3)市政府外办。负责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向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通报情况;协助做好有关国际组织来沪考察的接待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争取国际救援;对境外媒体进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帮助。(4)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负责组织相关应急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5(5)市教委。负责做好学校、幼托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搞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自我防护;组织制定和实施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预案,并组织演练;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6)市科委。支持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与疫苗研发、应用中的科技问题。(7)市公安局。密切关注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事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及时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车辆、人员快速通行。(8)市民政局。搞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接受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搞好款物管理和发放;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9)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10)上海铁路局。根据需要,组织对进出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环节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搞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11)市交通局。根据需要,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防止传染病通过道路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12)市港口局。根据需要,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防止传染病通过水路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搞好疫区的水路交通管理。(13)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根据需要,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防止传染病通过航空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运送;协助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交通工具、人员、货物进行检疫查验。(14)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保障应急救援通信畅通。(15)市农委。负责动物疫情防治,开展对与人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16)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口岸出入境人员进行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监督和宣传教育等,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疫情信息。6(17)市环保局。对事故现场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对事故产生的污染物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18)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及储备的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及时提供药品生产和产品信息。(19)市旅游委。负责组织协调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及时收集国内外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工作。(20)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建筑施工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落实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应急交通运输,确保运输安全通畅。(21)市文广影视局。负责组织开展、配合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加强对应急处置、卫生防病常识的宣传报道。(22)市水务局。加强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水源地取水口的监测,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安全饮用水。(23)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援助。(24)市爱卫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环境卫生整治,发动群众清除蚊蝇孳生场所、消除蚊蝇鼠蟑等虫害;同时广泛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25)上海警备区。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及时调集有关卫生应急资源,参与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26)武警上海市总队。根据上级部门指示,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搞好事发地现场控制。(27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