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紫薇路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校园政治安定和治安稳定,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及“一票否决”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责任追究的原则责任追究要遵循上级规定,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注意政策,区别对待,公正处理。二、责任追究的范围直接责任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必须追究责任。1、对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规定,通知等不认真贯彻落实的。2、对上级安全检查及学校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不正确对待,拒不整改的。3、因宣传教育管理不到位,防范不力,疏忽大意,发生火警、火灾、盗窃、伤亡、投毒及罢餐、罢课等造成不良影响的。4、有进行非法活动的,部门领导排查不力或隐瞒不报的。有上述情况之一者,责令直接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根据具体情况赔偿经常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三、责任的认定1、部门领导责任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领导责任(1)安全防范管理教育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经济损失的。(2)安全保卫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3)部门发生火警、火灾、盗窃、伤亡、投毒及罢餐、罢课等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按有关规定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的。2、直接责任人责任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1)管理不善,疏忽大意,没有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2)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火警,火灾等治安灾害性事故的。(3)宣传教育管理工作不到位,发生罢餐、罢课的。(4)发生案件不向部门领导、保卫处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中牟县紫薇路小学2017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