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还剩 ... 页未读,继续阅读 >>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页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令轉知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全地公(6)字第996002號(e:996002)企業及金融機構依企業併購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等相關規定進行併購(合併、收購、分割)並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其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依照土地稅法第30條第2項後段規定,准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