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习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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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日志2015年5月12日星期一今天是一周的第一天,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张贤林老律师写的律师函,张老师告诉我应当注意三点:一是语言简明扼要的说明存在问题;而是直接了当的告诉对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那些事项;三是所说明问题及所提出问题要一一对应且按照问题严重性和委托人要求做好排序。老师提出的三点要求我在下次写律师函时一定牢记。2015年5月13日星期二今天上午,所里来了个询问劳动纠纷案件的劳动者,王井泉律师让我写劳动仲裁申请书,一份完整的仲裁申请书除上述内容以外,还要写明选定的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全称,申请仲裁的时间,并在右下方写明申请人的姓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写全称,并另行写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章。此外,还应注明仲裁申请书副本的份数,以及提交证据的名称、份数,并将其按编号顺序附于仲裁申请书后,2015年5月15日星期五今天写了一份财产保全申请书,.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财产保全有利于保证判决的执行,保护申请人的利益2015年5月18日星期一今天王律师让我整理案卷,开始整理卷宗。整理卷宗,看似平常的事情却并不像我想象的那般简单,在做之前还是需要一些时间去熟悉和掌握。卷宗的分类很仔细,有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一些简单的案子,卷宗只有10多页,而遇到复杂的案子,卷宗可多达100多页。一个案件的卷宗通常包括授权委托书、起诉书、证据资料、代理词、答辩状、判决书等,可以说是一个案件的完整记录和完全再现。因为卷宗的整理关系到其他程序的进行,比如装订次序排列就和办案流程紧密相关,也和相应的司法程序相对应,所以在整理的过程中应该格外认真和细心。整理案卷的过程也是学习每个案卷的过程。2015年5月19日星期二今天起草了一份买卖合同的起诉书,其中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货款等经济损失45321元【其中:1、货款损失43090元;2、其他经济损失2231元(以2014年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1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0%上浮50%为标准,从2014年2月13日开始,暂计算到2014年9月12日,计2231元;以后的经济损失要求计算至本案判决给付之日)】。这一项的计算我查阅了相关的很多法律资料,使我收获颇多。2015年5月20日星期三今天接待的是关于一个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的案件,案件很简单。主要是实习这么久以来,我发现要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点不在怎样打赢官司,难点在于执行。很多案子的执行都举步维艰。往往一个案子判决下来,执行却成了难题。唉,有的时候看到那些经济非常困难的当事人急需用钱时,总觉得帮不上什么忙。即使我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帮他们胜诉了,却无法保证那些该属于他们的赔偿款要如何才能得到。但这也是所有律师头疼的问题吧。希望我们可以加强法院的执行力,这样的话才能真正意义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5年5月21日星期四今天王律师让我查阅以前的卷宗,在这个过程中我仔细阅读这些卷宗,一些律师告诉我说,在阅读卷宗的过程中,最关键的工作是要认识各项证据在整个案件中的作用,结合所学知识,分清哪些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等。弄明白每项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证据间的联系又是怎样的。然后,根据这些证据,假设自己是法官,将会怎样去审理这些证据,运用什么法律去判决。最后,结合判决书,找出自己的知识漏洞,弄懂法院判决的依据,不断提高自己的分析能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以不断提高自己的水平。2015年5月22日星期五今天听点睛网的老师讲到收集资料,感受到收集资料是一件很重要的事儿,这件事不能一蹴而就,而需要长期的积累。资料收集占工作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包括通过网络、电话的方式,帮助律师搜集案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部门的具体规定。这项工作我很喜欢,因为可以了解各种不同的法律规定、相似案例,并且可以同律师讨论案件情况。我搜集了关于外商投资、商标注册、房地产管理、物业管理等等方面的资料。并且这项工作对锻炼信息搜集、整理整理能力很有帮助。2015年5月25日星期一今天我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上海等一些地方的判决文书后面附有相关判决的法律条文,我希望所有的司法机关制作的各类法律文书中,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的实体或程序问题作出处理时,有些法律文书中只写适用何种法律法规的第几条,、第几款,没有写出这些法律法规条款的具体内容。这样会造成许多不利.首先不利于当事人理解法律文书内容。每份法律文书都是司法人员根据案件事实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法律给当事人的一个“说法”。当事人根据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和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判断自己行为的对错和所承担责任的大小。处理案件的司法人员对具体的法律条款的内容是清楚的。但当事人不一定知道或根本不知道对此责任认定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也不利于当事人息诉服判。2015年5月26日星期二今天我们接了一个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我仔细询问了当事人又看了相关证据,我写了起诉状。总结了民事起诉书的书写要原被告主体准确。被告主体准确是指被告的身份准确,常见主体有政府机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五种。其中以个体工商户为被告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其业主为被告,同时在业主之后注明其系某个体工商户的业主,是要格外注意的。其次、原被告信息准确。对于自然人被告的信息,需要原告自行获取(法律并不要求一定提供被告人身份证号码),信息的关键在于能够确定唯一被告并联系到被告。对于非自然人被告,政府机关的信息可以在政府机关网站查询,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信息可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普通公民持身份证即可要求查询)。再次、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具体要求是具有金钱给付的诉讼请求需要有明确标的,确认请求须具有明确的确认事项,变更请求须具有明确的变更事项。不可出现选择性诉讼求或有歧义的诉讼请求。最后,事实部分的书写。一般建议采用时间顺序描述事实,不加修饰的描述。对于理由部分,则是根据事实,结合法条,来阐述自己的理由。2015年5月28日星期四今天我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写了一份反担保函,其中反担保函的书写,我总结了以下内容,首先,反担保函中的金额,币别应与银行对外出具保函的金额、币别相一致,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汇率风险。其次、一般不接受由政府部门单独出具的反担保。再次、反担保的有效期应略长于银行对外开出保函的最终有效期,以免因受益人在银行保函规定的有效期末提出索赔而银行来不及要求反担保人进行补偿的情况发生。同时,反担保人应申明,若银行对外垫付的款项没有得到补偿前,反担保继续有效。最后,反担保中的责任条款应与银行对外承担的责任保持一致,以防止银行对外开出的是“见索即偿”的保函,而反担保条款中却“一旦申请人未履约,反担保人才予赔付”等类似的条款,以避免在银行被无理索赔时处于被动地位,或被卷入难以扯清的合同纠纷中去。2015年5月29日星期五今天我去了法院补立案材料,从2015年5月1日以后立案改成了立案登记制,居然,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案,只有借条不给立案,要什么银行流水,我与立案的女法官好一番交涉,最后,终于给立案了。我总结立案是诉讼的开始,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原告是合同相对方、受侵害财产的权利人(有登记性质的应提交财产登记证明)、身份权纠纷相对方等。有明确、具体的被告。原告在起诉中指控的对方当事人,须明确指示其姓名、家住何方、确有其人、确有其址。原则上,诉状所列公民、法人住所地必须明确。立案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原告须提交向公安机关查询的被告的身份情况。(婚姻家庭案件可提交村委会、居委会证明即可)。原告应当提交足以证明其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的事实的基本证据。2015年6月2日星期二今天与律师事务所的几个主任一起吃饭,晚上我第一次陪领导吃饭,不知该做什么,也不能随便乱说话,毕竟自己是个实习生,看到老师和师兄师姐跟他们有说有笑的聊天发现自己是如此的不合群,成功与人沟通的能力是一位律师的必备素质,而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人说成功有三宝:坚持、不要脸、坚持不要脸,我真的害怕说错话丢脸,但跟朋友在一起一样口无遮拦的发表观点似乎真的不适合这样的场合。2015年6月3日星期三今天我们到淄川人民法院开庭,庭后,我认为首先要准备好相关的身份证件;其次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原件;如果是案件当事人并且有代理律师,要注意在法庭上少说话,说话要切中要害,多余的不说,以免越说越错。在法庭上的时候跟着法官节奏,把自己的诉求表达清楚,不要被对方误导。我记录了如下开庭流程:1、核对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情况。2、原告(上诉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及其要求。(简要阐述诉状)。3、被告(被上诉人)陈述(同上)。4、原告(上诉人)举证(阐述自己的证据情况)和质证(针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5、被告(被上诉人)举证和质证。6、法庭辩论。(双方对争议点发表自己更详细的意见)。7、法庭组织调解。2015年6月4日星期四法制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不是有事就打官司。今天早上咨询来了位乡下的农民,关于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长沙周边城市的居民意识到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也许他们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但遇到问题都会不顾路途遥远来请律师帮助解答。不过,依民法老师的意思,中国如今有点太强调这个法律武器,就是凡事只想到打官司,甚至有法官主动走到群众中去,帮助鼓励群众打官司来解决纠纷,这就有点过了。其实在西方国家,人们已经越来越强调如何更好地利用非讼方式来解决一些法律纠纷,并在注重研究这种制度的科学制定和完善,很遗憾,不得不肯定的是,和西方国家的很多方面比起来,中国总是落后一个时代,就像对待爱情与婚姻的观念一样,西方国家如今注重强调家庭观念及从一而终的恋爱观,而中国却正处在开放的浪尖。也许万事万物发展都有这样的规律,都需要固定的时间的积淀使它们不断变换出新的模样。2015年6月5日星期五通过近一年的实习,我感觉证据是诉讼之王,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明明有理的当事人案件最后却输了官司,这就使当事人对法官的裁决产生误解,认为法官枉法裁判,而四处上访告状。其实翻开卷宗很明显的就可以看出,他们大部分都是输在证据上。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事实”,是指合法证据能够证明了的事实,这就存在着有理但没有证据或证据形式和取得方式不合法情况,这就是导致有理输掉官司的根源。可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事人明白相关的证据规则对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意义。2015年6月8日星期一今天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起草了一份建筑施工合同。我总结了建筑施工合同如下注意事项,建设工程施工,是建设项目在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后进行建筑产品生产的最后实施阶段,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的特点。签订好建设施工合同,无论对发包人(建设单位)还是对承包人(施工单位)都是十分重要的。订立工程合同前,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施工单位合法权益蒙受损失。另外,签订合同时对材料设备采购、检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违约责任等条款也应充分重视,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任何一份施工合同都难以做到十分详尽、完美,合同履行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调整各方权利义务。2015年6月9日星期二今天所里接到了一宗关于货款纠纷的案件。当事人是淄博的一家贸易公司在2013年6月3日开始与某公司达成供货协议,由贸易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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