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资本市场故事,学并购重组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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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资本市场故事,学并购重组税政之一李利威重组税政一、分期付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2、案例:上海泓泽收购珠拉黄金和大漠公司股权大元股份(600146)2009年曾以663.01%的涨幅位居两市“十大牛股”之列,公司之所以受到投资者追捧,只因其计划从塑料制品股变身为黄金股。但其转型之路可谓一波三折。2010年大元股份与珠拉黄金大股东郭文军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但随后却因定向增发计划的夭折而终止。随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大元股份谋划,以大股东“上海泓泽”作为收购主体,待收购成功后,再将资产注入大元股份。2011年3月,上海宏泽与珠拉黄金和大漠公司的大股东郭文军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上海泓泽收购郭文军持有珠拉黄金79.64%的股权,收购郭文军持有的大漠公司100%的股权,股权转让款合计30亿元。但协议签订后,上海泓泽却遭遇融资障碍,无奈只好与郭文军协商将付款日期一延再延。2011年11月,双方敲定了最后的付款日期:“谈判收购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价款3亿元支付给郭文军;剩余股权转让价款23.5亿元,上海泓泽将分三期支付,具体为:在珠拉黄金股权过户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3亿元,在珠拉黄金成功注入大元股份后6个月内,支付股权转让款9亿元;在珠拉黄金成功注入后18个月内将全部股权转让款的剩余部分11.5亿元支付完毕。”根据公告资料显示,珠拉黄金和大漠公司净资产值评估增值为28.59亿元,可以想象郭文军此次股权转让收益不菲。问:郭文军的股权转让所得何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呢?第一、个税分期缴纳;第二、个税一次性缴纳。3、利威点评:国税函[2010]79号文明确了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且办理股权变更之后。但是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呢?何时缴纳呢?让我们来看一下青岛地税的规定:“甲公司股东均为自然人,现在其中几个股东将公司51%的股份转让给外地乙公司,溢价转让。转让合同规定分三年支付转让款。问扣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界定?应如何缴税?答:转让方在取得第一笔款项时应就全部转让所得缴税。税款由转让方向甲公司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缴纳。”阿弥陀佛,上海泓泽和郭文军应该庆幸,珠拉黄金没有位于青岛,否则郭文军只收到3亿元的股权转让款却要缴纳全部股权转让所得的个税,怕是3亿元不仅全部上缴国库还要另从腰包里掏钱贴补了。那么内蒙古地税局会不会允许郭文军仅按收款比例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从公开资料无从得知。但该案例和青岛规定却折射出一个问题,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究竟应该何时缴纳?在所有的税种里,个人所得税最具性格,其征管难度最大以至于不得不从立法上采取代扣代缴的源泉监管方式,同时也由于个税能让每个自然人直接感受到切肤之痛,比起其他税种,大众对其的反应最为敏感和强烈。不考虑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直接在取得部分所得时,课以全部税金,纵然是征管的最佳方式,但却很难为个人所接受。另外,依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税函[2009]285号文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需由受让方代扣代缴,如果支付款项尚不足以扣缴税款,谁来先补足税款呢?实务中怕是又要引发口水仗了。如果由受让方先垫付,怎会不引起扣缴义务人的不平与愤怒呢?《个人所得税》是1993年出台的,一个已经行走了近二十年的法律应该算是高龄老人了。曾经的立法已经远远适应不了如今飞速发展的蓬勃经济现状,期待总局早日出台政策给予明细。【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多次遇见类似的案例,一直没有一个合适的说法,同样在期盼中。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案例:华西能源上市前的股权激励2011年,华西能源经过几年的奋斗,终于鱼跃龙门,成功挤入上市公司名录。在上市前,2007年9月,华西能源股东黎仁超曾以9元/1元注册资本向外部投资者转让华西能源4.26%股权,而以4.5元/1元注册资本向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华西能源2.96%的股权。2010年6月,黎仁超向方建华等12名核心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140万股公司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5元/股,而同月君丰恒泰等机构增资入股的价格是9.5元/股。据华西能源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所以因人而异、内外差别待遇源自于维护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团队稳定的目的,为鼓励相关人员参与,形成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从华西能源年报分析,华西能源未将股权激励按《企业会计准则—股权支付》进行会计处理。问:该因股权激励而导致的低价转让股权税务如何处理呢?第一,以股权转让价格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对黎仁超的股权转让所得进行调整,即由黎仁超对内外部股权转让价差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华西能源的高管低于外部价取得股权视为“工资薪金所得”由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利威点评:国家税务总局曾出台过一系列文件[①]规定,对股票激励计划中个税税政给予明确。从现有税政来看,只要取得了上市公司股票激励或者未上市前取得的股票期权(包括境内和境外),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华西能源这种以股权激励为由低价转让股权是否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至今未见税政明确。实务中,上市前对立下汗马功劳的员工给予一定的股权激励屡见不鲜,理论上这低于市价的差额应为员工为企业提供服务获得的回报,应按“工资薪金”税目课以税收。但由于缺乏明确税政,这种“支付方为股东、收获方为员工、受益方为企业”的股权支付变成了征收的灰色带。从目前接触的案例来看,笔者尚遇到有按“工资薪金”项目主动缴纳的,但与各地税官聊天中得到的信息却是征税没商量。【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多次就类似问题感受困惑。但总体不赞成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一是因为收获股份的人虽然是员工,可是我毕竟是在花钱买股权,只不过买价比较便宜,你就要征我的税,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比如,企业买房,然后以低于成本价将房子卖给员工,要对员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有明确的文件依据,而且即使征税也是针对买价低于成本价的部分,而非买价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部分。二是税务局可以依据总局文件对黎总的股权转让价格进行核定,按照公允价扣除黎总成本价后的差额对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但是没有依据对受让方征税。更不能将其解释为接受捐赠所得。三是受让方没有从华西能源直接获得利益,解释为工资薪金牵强附会。目前已经废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30号)曾经规定,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以特定价格购买境外母公司的股票,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可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去计税。既然该文件已经废止,不能作为执法依据。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控股股东采用低价转让股权(假设每股9元)或者无偿赠送股权的方式向公司管理层交割股权,事实上是公司向控股股东回购股权(假设公司每股净资产25元),再将所回购的股权用于奖励管理层。如果按照这种理解,首先公司需向控股股东回购部分股票,这是公司法所允许的,假设按照每股9元收回股权1万股,然后再将所回购的股权以每股9元的价格出售给公司管理层。该观点认为,既然公司股权的实际价值可以达到每股25元,你只卖9元,当然是向管理层输送了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在这个时候当然应该解释为工资薪金所得。我的考虑是,公司9元每股回购,再以9元每股卖出,其实并不存在利益输送,也就不能解释为工资薪金所得。--------------------------------------------------------------------------------[①]见国税发[1998]第009号、财税[2005]第035号、国税函[2002]第146号、国税函[2005]第482号、国税函[2006]902号、国税函[2007]第1030号、财税[2009]第040号、财税[2009]第005号、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听资本市场故事学并购重组税政系列之二从东易日盛案例聊上市前股权激励税政李利威房地产市场在连续高压下跌入低谷,“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产业链的下游家装业免不了受到连累,但一家家装企业却在逆境中别开生面,轻轻地敲开了IPO的大门。2012年5月9日,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鱼跃龙门成功过会!成功上市是多少企业家追逐的梦想,然而梦想成真也如一枚硬币,硬币的一面是阳光照耀下金灿灿的溢价和飙升的声誉,硬币的另一面则是暴晒在阳光下透明的监督和沉甸甸的责任。根据东易日盛招股说明书披露:东易日盛诞生于1994年,其缔造者为杨劲和李菊珍,50万元的注册资金,就是如今这艘家装行业航空母舰的最初家当。1999年,杨劲夫君张辉斥资60万元加盟东易,时隔半年,李菊珍将15万元的投资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辉后悄然退出,这段平进平出背后的故事由于年代已久无法考究,但从此东易日盛成了陈氏夫妇的夫妻店。2007年年初,陈氏夫妻重新对东易日盛搭建股权架构:夫妻出资成立东易天正,通过东易天正增资东易日盛和陈氏夫妇平价转让东易日盛全部股权两种方式,将东易日盛100%股权装入东易天正。新构架搭建完毕,东易日盛开始谋划股份制改造。股改前,陈氏夫妇未能忘记共甘苦的兄弟,于2007年8月24日,东易日盛股东“东易天正”作出如下决定:将13.16%转让给企业的骨干员工。股权转让价从0.05元/1元注册资本到1.5元/1元注册资本不等。都是员工,差距咋这么大?招股说明书云:“上述受让股权的42人当时均为东易日盛的在职员工,除实际控制人陈辉、杨劲外,其他人员的股权转让定价是在充分考虑了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对公司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的基础上综合确定的,因此所有自然人的股权转让价格不尽相同。”股权激励后,东易日盛立刻进行股改。股改后,东易日盛又进行几次股权调整,截止2009年年底,其股权架构为:东易天正、陈氏夫妇和49名自然人共同持股,其中东易天正股权比例最高,为81.86%。在2010年,东易日盛已经进入报告期的第二年,其又一次发生了一系列的股东更迭:转让方受让方转让单价转让股数(万股)转让总价(万元)定价依据转让时间陈辉和泰投资15元/股801200协商定价2010.4.8东易天正30位自然人4元/股109436净资产账面价加上一定溢价2010.4.27东易天正磐石投资15元/股1502250协商定价2010.6.17陈辉祥和投资15元/股20300协商定价2010.6.17杨劲15元/股1001500协商定价2010.6.17东易天正15元/股39450协商定价2010.6.17东易天正生源投资15元/股85.21278协商定价2010.6.17生泉投资15元/股64.8972协商定价2010.6.17从上面的股权转让中,我们看到的有趣现象是,转给外部风投,陈氏夫妇痛下狠手、铁面无私:15元/股;而转让给三十名自然人,这对夫妻却表现出饱经风霜后的慈爱与大度:4元/股。为何陈氏夫妻会如此两副面孔?理由很简单,三十名自然人全部是东易日盛骨干员工,也就是说,这11元的差价,是陈氏夫妇对三十名骨干员工多年忠心耿耿的回馈,也是稳定骨干员工军心的胡萝卜。从2011年开始,证监会已经将目光焦距到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要求报告期内的外部股价和员工股价价差按《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也就是说,即使2007年的股权激励由于年代久远,可以不用追溯,2010年的股权激励,东易日盛是难逃会计一劫的。受让方转让单价转让股数(万股)转让总价(万元)外部投资者15元/股109163530位自然人4元/股109436价差11元/股1091199根据东易日盛招股说明书披露:东易日盛对该事项进行如下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金1199万元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199万元故事讲到这里,税的问题已经浮出水面:1、东易日盛计入管理费用-工资薪金的1199万元是否可以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2、骨干员工是否需要将1199万元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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