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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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总公司营销部营销员管理规定(修订版)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营销员展业行为,加强对营销员的管理,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营销员是指受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向公司收取佣金,接受公司领导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专门从事人寿保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的人员。第三条营销员的级别设定为三阶九级,即一阶(业务员阶):包括学员(PA),见习业务员(TA),业务员(SA),二阶(业务主任阶):见习业务主任(TAS)、业务主任(AS)、高级业务主任(SAS),三阶(业务经理阶):见习业务经理(AUM)、业务经理(UM)、高级业务经理(AM),级别设为9级,在三阶九级之上公司设业务总监。营销员也可以根据其自身情况,申请按资源营销员序列晋升,资深营销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条为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营销员业务的管理,提高营销员的素质,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营销员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二章营销部门组织框架及营销员岗位职责第一节营销部门组织结构第五条营业总部、各分公司设立营销部。营销部下设业务系统和内勤管理部门,内勤管理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和组织机构构成由总公司人事部另行制定。营销部业务系统为直接展业单位,实行三级管理。下设营销员管理处、营业部、营业组。组织框架如图所示。第六条营销员管理片断营销部业务系统下属组织,设处经理一名,全面负责营销员管理处工作。管理处经理属公司内勤管理编制,由公司从营销员业务经理(UM)以上级主管中选拔,也可以从公司内勤人员中选拔。第七条营业部为营销员处下属组织,设营业部经理一名,全面负责营业部工作。营业部经理由见习经理(AUM)以上职级各级业务经理担任。分公司营销部营销员管理处营业部营业组营销员第八条营业部下设营业组,营业组是营销员展业的基本组织,设组长一名,全面负责营业组工作。营业组长由见习业务主任(TAS)以上职级各级业务主任担任。第二节营销员岗位职责第九条业务员(含见习业务员)的工作职责:1、寻找准客户,传播保险知识,宣传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绍公司的企业文化和背景,推销公司的寿险产品,售销保单,签约(包括陪同客户体检、初步核保工作),完成业务指标;2、送达保单,为客户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3、参加公司的早会、夕会、业务会和公司规定的各项活动;4、拟定年度计划和每月工作计划,每日填写拜访记录;5、增员;6、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条业务主任的工作职责;1、业务员的工作职责;2、增员和组织育成;3、对所辖营销员进行辅导、培训,帮助其进行模拟演练和陪同实地作业;4、全面负责对所辖营销员日常业务活动管理,包括业务策划、激励活动、活动量管理、考勤管理;5、协助各级经理完成营业部及管理处的日常管理工作;6、贯彻落实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7、完成公司对业务主任的工作考核指标。第十一条业务经理的工作职责:1、业务主任的工作职责;2、业务拓展,组织拓展;3、贯彻公司经营理念、工作方针及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完成公司下达的经营绩效与任务指标;4、检查、落实所辖营销员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规划、组织营业部各级教育训练;5、检查、落实所辖主任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辅助主任完成日常管理工作;6、解决所在营业部的各种纠纷,提出以违章违纪营销员的处理意见;7、对营销员管理处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协助处经理做好营业部工作;8、负责检查营业部的安全和卫生工作,保护各种设备的完好。第三章营销员的聘用和管理第一节营销员的聘用第十二条各分支根据总公司的年度计划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增员计划。增员的速度、规模应与当地市场情况、自身管理条件相适应,以保障营销员队伍的健康发展。第十三条营销员聘用的基本条件1、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或有专业特长者,可放宽至45周岁;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特别优秀者可放宽学历;3、五官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4、具有两个本地正式户口的担保人;5、无不良嗜好,无犯罪记录。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上述标准的范围中,自行制定聘用条件。第十四条应聘营销员应提供下列材料:1、应聘人员登记表一份;2、个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最高学历证明(原件);3、近期免冠一寸正面照片两张;4、担保书;5、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业务单位在招聘营销员时,不得违反下列规定:1、不得招募兼职人员;2、不得就营销员的工作内容,报酬及福利等事项作虚假或夸大说明;3、未经公司许可,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刊登招聘广告;4、在招聘过程中,不得损害他人、社会及公司利益。第十六条营销员进入公司后,应编入其推荐人所在营业单位;由公司统一招聘的营销员由营销部指定培养人,并编入其培养人所在的营业单位。经考核合格的见习业务员,颁发毕业证书,填写《营销员人事记录表》,并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第十七条营销员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对他人推荐的人员或其他业务单位的在职营销员进行增员,如有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分。第二节担保制度第十八条为保证营销工作健康发展,进入公司的学员,要向公司交纳资料费、单证抵押金(具体金额及管理规定由各分支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总公司备案)和提供担保书。培训合格并与公司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书》的营销员到业务单位报到。第十九条担保书担保书是营销员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时的一项重要保证措施,离职后不退还:一、作为任职资格条件,营销员保证向公司提供的各类担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二、营销员发生损害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人利益的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营销员和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担保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1、具有当地正式户口;2、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待业、就学、退休者不能做为担保人;3、直系亲属不能担保;4、一位旁系亲属加一位朋友可担保,两个都为旁系亲属不能担保;5、一对夫妇不能为同一人担保;6、营销员之间不能互相担保,但其直属主管可以作为担保人。第三节营销员离职和复职管理第二十条凡因各种原因要求离职的营销员,由本人到营销部领取《离职人员登记表》,报各级主管签批后按规定流程办理手续。第二十一条离职人员应向营销部交回所发证件、单据凭证、代理合同书、公司相关物品。如有遗失,按下列办法执行:1、《保险代理合同书》、工作证、展业证及单证和保险费暂收据遗失者,按公司规定交纳罚款,并由公司统一登报声明作废;2、考勤卡、钥匙及公司相关物品遗失者,按公司规定扣款。第二十二条将所有未送达的保险单和所收保险费及保险凭证送回营销部结清。第二十三条办理上述手续时,各级主管应认真核实,签字认可后,由所在管理处处经理签署意见。第二十四条所有流程手续完成后15天内交回单证抵押金收据,领取退款。工作证或保险费暂收据及重要单证遗失者,单证抵押金不予退回。第二十五条离职人员在岗位时所做业绩的佣金、津贴等各种收自下月起不再打入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存折。第二十六条签报脱落的营销员,须在签报后到营销部办理离职手续。如7个工作日内仍未办理手续,按旷工除名处理。除名后追缴所有保险文件、单证、证件及公司相关物品。第二十七条营销员自办理完毕全部离职手续之日或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之日起,其任何言行及由此造成的后果均与本公司无关。第二十八条营销员离职后,公司若发现其在保险代理合同有关期间内有违规违约行为或离职后仍非法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活动,给公司名誉或经济上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当事人及担保人的责任。第二十九条各级营销员离职后,其辖下人员由原育成主管接管,若原育成主管不在,则由该原主管所属的营业部经理代管或由该营业部经理指派其他业务主管代管。第三十条离职的原公司TA(含)以上各职级营销员,均可提出复职申请。未按规定办妥离职手续或因违规、违纪被公司解聘的营销员除外。第三十一条复职手续包括:一、交纳单证抵押金。离职后应由公司退还营销员未领取的单位抵押金视同有效。二、复职后承认营销员的工作经历,重新发放编号,并可领取保险文件、单证、证件及相关物品。第三十二条复职营销员,血缘属新增员者。无新增员者,按其意愿可回原血缘也可属公司资源。第三十四条营销员复职后,其复职前的所有续期佣金不再支付。第三十五条营销员复职须填写复职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到营业单位报到。第四章营销员工作守则第三十六条营销员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人寿保险业务。第三十七条营销员不得兼职从事其他工作,也不得为其他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任何保险业务。第三十八条营销员在开展业务过程应以诚信为原则。将客户应当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和保险条款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准确、全面地告知客户。将公司需要知道的有关客户资料和情况实事求是地报告公司。第三十九条营销员在展业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投保人投保。营销员须按公司各项条款规定的保险费率收取保险费,不得多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或少收保险费。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代表公司收取任何到期或未到期的款项。第四十条营销员不得以超出公司条款规定的内容和其他相关制度的个人见解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不得以保险单以外的利益引导客户投保,不得为招揽客户答应将佣金的一部分退还给客户或代替客户在投保单及有关文件单据上签名,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营销员自负。第四十一条营销员必须严守公司的秘密,不得将公司的业务资料和文件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第四十二条未经公司授权同意不得签订、变更、修改或废除任何保险合同或条款,不得擅自对公司任何业务变更、修改或删除。第四十三条未获公司同意在刊物或通过新闻媒介发表任何有关公司的广告、通知、信函或文件,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诉讼和费用损失,或冒用公司的名义与任何个人、单位、组织发生的法律诉讼,均由营销员自负。第四十四条营销员在业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保险公司及其产品,或作出不正确,不公正的言论和引导,不得诋毁同事,也不得作虚假保单,直接或间接鼓励和诱导保户在短期内作出退保解约的决定。第四十五条营销员未经批准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冒用公司名义与任何个人、单位、组织签订保险代理协议或采用任何形式私设保险代理网点。第四十六条营销员应待人礼貌得体、穿着干净整齐、服务真挚热情、真实准确地反馈市场信息,为客户保守秘密,提供优质服务。第四十七条营销员应培养相互团结、友爱、互助的良好风气,自强、自爱、自立,爱护公司的财产,保持办公场所整洁有序。第五章营销员的活动管理第一节业务管理第四十八条营销员(举荐人)增员新进业务人员时(被推荐人),如举荐人尚未晋升为业务主管,被推荐人暂归属于举荐人的直属主管,当荐人晋升为业务主管时,再行归举荐人的辖下。第四十九条业务人员晋升为主任时,其在本组内新增员的各级人员一并归属新营业组,主任晋升为营业部经理时,其直辖组织及本人直接或间接育成的营业组一并归属新营业部。第五十条主任所辖人员晋升为主任时,彼此的隶属关系即失,新晋升的主任直接隶属营业部经理,原主任与其有育成关系,当原主任晋升为营业部经理时,其隶属关系再重新恢复。第五十一条营业部经理降级为非经理职级时,其所辖人员归属其原育成经理,如原育成经理已不在职,则由营销部决定组织归属。主任降级为非主任职级时,其直辖人员归其原育成主管,如原育成主管已不在职,则归属营业部直辖。业务主管因违反有关规定而被降级为非主管或离职时,其组织归属按本条执行。第五十二条营销员未经双方直属主管及营业部经理同意,并经营销部批准,一律不得异动。第五十三条营销员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从事人寿保险代理业务在展业活动中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忠诚服务、职守信誉”的原则,维护公司形象,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第五十四条营销员应认真指导客户填写投保单,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晰,无涂改,内容真实,并由客户本人亲自签署投保文件,营销员应对客户签署的投保文件进行认真、仔细地审阅,主动收集公司需要的客户资料。第五十五条营销员在收取客户的投保单后,代表公司预收客户所付的第一期保险费须立即出具公司的保险费暂收据,并将投保单及所收保险费于当日,最迟次日(节假日顺延)交送公司营业柜台,不得截留或挪用保险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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