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公司的经营准则。第二条:本公司为个人独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三条:本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二章公司名称和地址第四条公司名称:xxxxxxxxxx第五条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第六条公司负责人:xx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建筑总承包贰级。第四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八条本公司投资人为自然人张宏,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出资额为xxxx万元人民币.第五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2-第九条本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本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十一条本公司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六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公司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十四条公司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3-第十五条公司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第十六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十七条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二十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投资人签字(盖章)xx年xx月x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