闾阳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各村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精神和北镇市政府文件要求,新农保工作将于2011年7月1日全面展开,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基本原则新农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方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三、缴费标准及办法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加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个人缴费按年缴纳。(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三)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80%。四、建立个人账户市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集体补助资金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资助资金和利息;政府补贴资金和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户籍跨统筹区域转移到已开展新农保的地区,其养老保险关系随之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移;参保人户籍跨统筹区域转移到未开展新农保的地区,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选择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五、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国家规定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转由财政补助资金支付。参保人身故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本息合计),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新农保制度实施后,累计缴费满15年、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首次发放基础养老金的基准日为2011年7月1日),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年龄超过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累计缴费低于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七、待遇调整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统一规定,并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金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八、财政补助新农保参保人缴费政府补助部分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比例为30%,县(市、区)级财政承担比例为70%。基础养老金部分,省级以上财政承担80%,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10%。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经办管理服务镇政府成立由镇长任组长的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镇劳动保障所负责全镇新农保的管理工作,各村要配备代办员,负责经办新农保业务。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新农保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要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达到家喻户晓,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切实把好事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