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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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业务培训项目组第一章概述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性质分类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按用途分类(一)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二)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三)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四)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四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区别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地位龙头附属,与基本账户不能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开立附属附属数量1个多个多个(依据文件)多个(根据合同)取现标识可以不可部分可以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用途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工资、奖金)根据借款合同或其他结算需要专项使用的资金异地施工及安装、异地从事临时经营、临时设立的机构期限无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最长2年按是否经人民银行批准分类1、核准类:由人民银行核准并下发开户许可证。未经核准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一律不得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核准类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签署核准未通过的原因,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按是否经人民银行批准分类2、备案类:开户银行按照规定审核,并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报备备案类账户包括: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注:核准类账户的开立和变更均需由开户银行在账户管理系统录入待核准信息,并将纸质材料报送人行;核准类账户的撤销,开户银行无需在账户管理系统录入待核准撤销信息,仅需将纸质材料报送人行。备案类账户向人民银行报备时间规定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银行应在规定时间(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2个工作日;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第二章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企业法人(二)非法人企业(三)机关、事业单位(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五)社会团体(六)民办非企业组织(七)外地常设机构(驻在地主管部门的批文)(八)外国驻华机构(九)个体工商户(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幼儿园、食堂、招待所)(十二)其他组织(指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可以成立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存款人身份证明资料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备注:非预算单位无须提供财政部门开户证明-银发2006(71)号规定: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委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出具文件或证明的要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任命书,若批文中注明负责人,可不提供任命书)存款人身份证明资料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团组织: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宗教组织: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提供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民办非企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存款人身份证明资料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开立基本户。外国驻华机构--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的开户核准通知书武警部队--武警总队财务部门开户核准通知书-提供武警部队单位开户核准通知书(正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财务部制发]-武警部队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负责人证件存款人身份证明资料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外资企业办事处--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幼儿园、食堂、招待所),隶属单位批准设立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的批文、隶属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负责人任命文件存款人身份证明资料类似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福利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照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主管部门的批文或由民政部门和乡以上级政府(含乡级和办事处)签章的《当选证书》等证明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其他组织--其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出示的证明存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资料中国居民—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在有效期内)香港、澳门居民--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护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凭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或军事院校学员证。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中国护照(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办理过加注手续的,或能证明已在国外取得永久居住权的)出国留学生—居民身份证件(有居民身份证件的);中国驻外国大使馆签发的护照(无居民身份证件的)外国边民—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其他证明文件“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税务登记证-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开户时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存款人,应出示证明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文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他证明文件存款人有上级主管单位的,除应据实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填列上级主管单位信息外,还需提供由存款人核对并盖章的上级主管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建议根据分行当地人民银行要求提供。)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还须提供关联企业清单。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基本存款账户“转户”的办理手续基本存款账户“转户”,是指存款人因迁址或其他需要,在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选择其他银行,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行为。存款人以“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应于10日内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向其他行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提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和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专用存款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资金-(二)更新改造资金-(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四)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五)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六)住房基金-(七)社会保障基金-(八)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九)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十一)期货交易保证金-(十二)信托基金-(十三)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十四)财政预算外资金-(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凭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存款人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但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核准类专用存款账户需提供的开户资料基本文件:-“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和“账户管理协议书”一式三联-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全套证明文件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开立专用账户需要的专项资金性质文件(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账户)-实行预算管理的存款人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还需要出具其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开立该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通知书,开户通知书中应注明该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资金性质。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资金来源证明材料上应注明“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QFII账户需提供的证明文件QFII账户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合格投资者的委托书-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无须出具基本开户许可证关于资金性质的文件资金性质证明文件住房基金主管部门批文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粮、棉、油收购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关于资金性质的文件资金性质证明文件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部门批文单位银行卡备用金按照人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规定出示相关资料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双方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证明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有关的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专用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专用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有以下三种构成方式:-存款人名称-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存款人名称+资金性质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存款人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但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一致。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除提供上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1)“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一式三联;(2)单位授权其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授权书应载明:单位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姓名以及内设机构(部门)因账户开立、使用或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授权单位承担等内容;(3)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单位授权其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中应载明:-单位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姓名;-内设机构(部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授权单位承担等内容。附表1: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部门)名称|||-----------|-------------------------||账户名称|||-----------|-------------------------||内设机构(部门)电话|||-----------|-------------------------||内设机构(部门)地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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