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的通知2017-06-22来源:本站武土资规发〔2017〕99号各区(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为提升城市形象品质,促进城市公共空间重塑,进一步提升建管审批效能与质量,引导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有效指导报建方案的审批工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市实际,拟定《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2017年5月10日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试行)为提升城市形象品质,促进城市公共空间重塑,进一步提升建管审批效能与质量,引导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有效指导报建方案的审批工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第一条本指导意见在遵循《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为进一步凸显城市生态滨水特色,打造优美的空间景观风貌,维护城市公共利益,重点对住宅项目的建筑布局、高度、立面及公共空间等要素提出更为细致的引导与控制要求。第二条位于已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当参照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执行;位于未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方案报审时,同步进行所在区片的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研究,并参照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的控制要求执行。位于城市重要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至少邀请2个设计机构编制较高水平的比选方案进行报审。因特殊原因报建方案不能满足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应当提交市局专题会议进行审查。第三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的一线住宅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下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80米;高度在20米至100米之间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70米;高度在100米以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65米。纵墙面面山、面湖或临城市重要干道的高层住宅建筑若采用条式,其连续布局不得超过2栋。第四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的建设项目,应当增加空间开敞度,并与城市设计中确定的主要景观轴线及视线通廊贯通。第五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一线,同一项目地块或相邻地块之间,90米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连续布局3栋以上的,应有高度梯度变化,且高度之间差值应不少于25米。第六条建筑规模达到8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应当至少采用2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建筑规模达到1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应当至少采用3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下的,相邻两层次高度之间差值应不小于6米,且最高高度建筑栋数不少于总建筑栋数的20%;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上的,相邻两层次高度之间差值应不小于25米,且最高高度建筑不少于2栋。第七条位于城市重要区域的住宅建筑外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建筑立面应简洁美观,临街一线住宅建筑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空调机位及附属设施应当统一隐蔽设计。第八条住宅建筑色彩应当符合“暖白灰橙”的城市主色调,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规模超过10栋的住宅项目,宜结合群体建筑布局,在建筑行列之间或组团间进行色彩分区规划。第九条住宅建筑应当考虑区域天际轮廓线效果,注重屋顶设计。高层住宅建筑屋顶宜采用顶部收分或平坡结合等处理方式,屋顶设备应当结合屋顶形式或女儿墙进行一体化隐蔽设计。第十条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住宅项目,其临道路侧的退界空间宜布局高品质的绿化环境,形成宜人的公共空间。附录1名词解释1.一线建筑:是指项目地块内滨水、临山及沿城市重要干道一侧布局的第一排建筑。2.建筑高度:平屋顶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的高度;坡屋顶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檐口的高度加上屋脊的平均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3.条式建筑:是指建筑长边与短边之比大于或者等于2,并且短边长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的建筑。4.面宽:是指建筑物外立面的宽度。附录2城市重要区域根据《市国土规划局规划建筑方案会审会会议规则(试行)》,将明确作为市局例会和专题会议审议项目范围确定为重要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