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成都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成高管发〔2005〕23号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规范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成都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成都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五年七月四日成都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扶持、促进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精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加强创新基金管理,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一、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企业技术创新投资机制。二、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三、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四、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每年管委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2005年额度为每年1600万元,以后逐年递增。五、创新基金面向在高新区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研究开发机构,其支持的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有较高的创新水平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三)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或技术服务,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六、创新基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七、创新基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八、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以有偿使用、无偿资助两种方式给予支持:(一)有偿使用: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无息借款使用方式支持其扩大生产规模。有偿使用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九、凡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十、管委会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高新区科技局(以下简称科技局)负责创新基金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一)负责制定创新基金年度使用计划;(二)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审查;(三)组织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予以立项项目的建议,报管委会审定批准后与企业签订合同;(五)负责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十一、高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负责创新基金的监管,根据创新基金每度使用计划,及时足额将创新基金拨至项目承担单位,同时对基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二、管委会每年分批公布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十三、对未通过审查和经评审后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科技局应及时通知申报企业。十四、管委会对创新基金实行封闭帐户管理,创新基金只能用于所申请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向科技局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并向财政局报送年度预决算情况。十五、因客观原因,企业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科技局审核,报管委会审批后,方可执行。十六、已签合同项日经管委会批准撤销或者中止,企业要对创新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清算,并按合同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由科技局负责将应收的经费收缴给财政局。十七、本暂行规定由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十八、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成都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支持成都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高新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增强其创新能力。第二章基金使用原则第三条技术创新基金的安排遵循以下原则:(一)宏观导向性。在高新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围绕科技进步,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充分发挥管委会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推动和宏观导向作用,引导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企业技术创新进行投资。(二)先进适用性。项目应具备较高的科技含量,具有较为广泛的推广应用价值,对高新区经济发展、产业优化升级具有重要作用。(三)公平竞争性。项目应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条件下选择,通过竞争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四)经济预期性。项目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资源配置的实际效率和可预期的经济效益为出发点,以提高财政收入为目的。(五)机制创新性。项目实施应在运行机制、管理模式等方面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创新,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和保证项目的投资效益。(六)使用范围广泛性。按照国家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指导思想,支持范围将面向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的企业。第三章基金的使用范围第四条技术创新基金使用范围为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项目。第五条申请技术创新基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对象为:在成都高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和条件,自筹资金落实,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三)重点支持企业创新意识和技术开发能力强,管理规范,项目产品符合高新区重点扶持产业领域,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强核心技术,有较大市场前景,能够快速上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第六条申请技术创新基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无知识产权纠纷,研究成果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二)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优先支持:1.以企业为申报主体,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项目。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研究开发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3.已列入部、省、市级有关部门相关计划或得到所在高校、研究院所相关基金支持的项目。第七条创新基金不予支持的企业(一)承担过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执行情况不好的企业。(二)承担了创新基金项目且项目尚未验收的企业及其控股关联企业。(三)企业法人代表相同的关联企业,如果其中有一企业承担了高新区创新基金项目且项目尚未验收,其他企业不得申报。第八条创新基金不予支持的项目(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二)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的项目。(三)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四)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五)高新区创新资金已支持的项目。第四章基金支持方式第九条有偿使用(一)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有偿使用支持其扩大生产规模。(二)借款期限1年,借款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l00万元。第十条无偿资助(一)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二)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第五章项目申请第十一条科技局负责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每年分两批受理,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8月31日。第十二条申请技术创新基金的企业须向科技局提供如下材料:(一)《成都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二)按《成都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编报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和相应的审计报告,以及企业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五)可以说明企业项目技术情况的有关法定证明材料,如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检验报告、专利证书(或受理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等。(六)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需提供银行承贷的有关凭据资料。(七)有投资主体同意投资的项目须出具投资承诺证明。(八)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参考资料,如列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证明、奖励证书等。第十三条单户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技术创新基金,凡基金支持的项目没有完成前,企业不得再以同一项目申请该基金。第十四条申请企业须将书面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同时上报软盘。第六章项目审查第十五条申请技术创新基金的项目,由科技局进行分类汇总,并会同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进行受理审查。受理审查包括:(一)资格审查:申请项目是否符合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范围,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要求。(二)资料审查:报送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文件填写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要求。(三)企业实地考察:考察项目的真实性、公司管理团队和财务状况。第十六条对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立项审查意见。第十七条聘请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级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中青年科技骨干);(二)对项目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该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的状况;(三)熟悉该行业的发展状况和技术经济特点。第十八条根据立项审查意见,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提出予以立项项目的建议,报管委会审定批准后,由科技局编制创新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并由科技局与企业签订合同。第十九条对未通过审查和经评审后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科技局应及时通知申报企业。第七章资金拨付第二十条财政局应根据创新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及时足额将创新基金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第八章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一条管委会每年分批公布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管委会对创新基金实行封闭帐户管理,创新基金只能用于所申请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如发现企业在项目申报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改变基金用途的行为,将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同时取消该企业享受的高新区给予的有关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向科技局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并向财政局报送年度预决算情况。科技局和财政局要定期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基金的使用情况。第二十四条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完成后,由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根据立项时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验收,第二十五条因客观原因,企业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技局审核,报管委会审批后,方可执行。第二十六条已签合同项目经管委会批准撤销或者中止,企业要对创新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清算,并按合同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由科技局负责将应收的经费收缴给财政局。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