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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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公開收購企業併購法何謂企業併購?為何進行企業併購?企業併購機制基本型變化型合併收購分割股份轉換公開收購融資併購管理併購企業併購法合併:新設;吸收;簡易;非對稱收購—股份or資產;營業讓與分割非對稱式合併企業併購法第18條第5項存續公司為合併發行之新股,未超過存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二十,且交付消滅公司股東之現金或財產價值總額未超過存續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者,得作成合併契約,經存續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不適用第一項至第四項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但與存續公司合併後消滅之公司,其資產有不足抵償負債之虞者,不適用之。非對稱式合併S+R合併契約R董事會將股東會召集通知及合併契約發送給所有股東股東會作成承認合併的決議公司公告並通知債權人,並指定期間供債權人表示異議合併後之公司辦理合併相關的事項登記和報告S公司董事會為特別決議同意合併契約簡易合併企業併購法第19條公司合併其持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之子公司時,得作成合併契約,經各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子公司董事會為前項決議後,應於十日內公告決議內容及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並通知子公司股東,得於限定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異議,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前項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公司合併其持有百分之九十以上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準用前三項規定。簡易合併S+R合併契約R公司於決議10日內公告,通知公司股東(收買請求權);通知債權人。合併後之公司辦理合併相關的事項登記和報告S公司董事會為特別決議同意合併契約R公司董事會為特別決議同意合併契約營業讓與及營業受讓企業併購法第27條:公司經股東會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或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讓與或受讓營業或財產者,其債權讓與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代之,承擔債務時,免經債權人之承認,不適用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及第三百零一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受讓公司取得讓與公司之財產,其權利義務事項之移轉及變更登記,準用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司與外國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讓與或受讓營業或財產,或以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方式為收購者,準用前三項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合併程序合併契約董事會將股東會召集通知及合併契約發送給所有股東股東會作成承認合併的決議公司公告並通知債權人合併後之公司辦理合併相關的事項登記和報告風險評估—協商與獨立專家向有關單位為合併的申報與公告買回異議股東之股份勞工保障程序公開收購(TENDEROFFER)公開收購(TenderOffer)係一種不透過公開市場並向非特定人就某一有價證券為收購之要約行為公開收購可區分為兩個類型:1.「善意」公開收購:即被收購公司同意且配合公開收購行為。2.敵意公開收購:即被收購公司反對並不配合公開收購行為。公開收購(TENDEROFFER)TheWilliamsAct任何人取得公開發行公司逾5%以上的股權證劵,應於10日內向SEC申報,並通知該公司及證交所。(Sections13(d)oftheAct34’)公開收購之申報義務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資金來源及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並隨時補正之。(證劵交易法§43-1I)「核准制」改為「申報制」公開收購(TENDEROFFER)公開收購之定義係指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以公告、廣告、廣播、電傳資訊、信函、電話、發表會、說明會或其他方式為公開要約而購買有價證券之行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劵管理辦法§2)公開收購(TENDEROFFER)1.Activeandwidespreadsolicitationofpublicshareholders2.Solicitationofasubstantialpercentageoftheissuer’sstock3.Offermadeatapremiumovertheprevailingmarketprice4.Termsoftheofferfirmratherthannegotiable5.Offercontingentontenderofafixednumberofshares6.Offeropenonlyforalimitedperiodoftime7.Offereesubjectedtopressuretosellhisstock8.Publicannouncementofpurchasingprogramaccompanyingrapidaccumulationofshares公開收購(TENDEROFFER)Wellmanv.Dickinson(475F.Supp.783)即使是向特定人之不公開收購也有可能被認為屬於tenderoffer依個案認定公開收購(TENDEROFFER)公開收購專指在場外收購老股的一種制度,認購新股之行為與公開收購無關,例如現金增資時,特定人認購20%以上股份,則與公開收購無涉。公開收購收購對價之範圍(1)現金(2)國內或外國已上市櫃有價證券(老股)(3)國內發行公司或外國上市櫃公司新發行之股票或公司債(4)收購人之其他財產公開收購就得以外國有價證券為收購對價者之範圍,則由金管會同時發布,原則上已發行之老股限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日本店頭市場(JASDAQ)及韓國店頭市場(KOSDAQ)交易之股票,債券限符合一定信用評等等級以上者,至於以募集新發行之股票或公司債作為對價者,則限於股票已在前述市場交易之外國公司所發行者。簡易公開收購證劵交易法§43-1II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免其申報及公告之義務強制公開收購證劵交易法§43-1II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強制公開收購英國明文規定:(A)任何人或與他人一致行動,不論是否透過一段期間內之一系列交易而取得一家公司30%以上表決權之有價證券;(B)任何人或與他人共同已取得任一家公司有表決權超過30%並低於50%之有價證券者,擬於12個月期間內再取得該公司超過1%表決權之有價證券以上之人,除獲得公開收購小組同意可予豁免外,均應依規定提出公開收購之要約。強制公開收購立法目的:1.確保小股東有公平機會出售股票的權利2.分享控制股份的溢價利益(ControlPremium)3.公司經營權發生變動時,小股東有機會選擇退出公司。強制公開收購適用條件: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11條:「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50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有價證券者,應以公開收購方式為之。」強制公開收購之例外1.與第三條關係人間進行股份轉讓。2.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上市證券拍賣辦法取得股份。3.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或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上櫃證券標購辦法取得股份。4.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取得股份。5.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或企業併購法實施股份交換,以發行新股作為受讓其他公開發行公司股份之對價。6.其他符合本會規定。申報、公告及公開原則事前申報制:公開收購應先向主關機關申報並辦理公告後,始得為之。美國:同時申報制日本:事後報備制申報、公告及公開原則申報手續:公開收購人應於公開收購開始日前,檢具公開收購申報書及下列書件向金管會申報:1.公開收購說明書。2.公開收購人依第十五條規定與受委任機構簽定之委任契約書。3.公開收購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處所者,指定訴訟及非訟事件代理人之授權書。4.其他本會規定之文件。申報書件須經律師審核並出具具有合法性之法律意見。公開收購人應將公開收購申報書副本及相關書件,於公開收購申報日同時送達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申報、公告及公開原則申報並公告公開收購之期間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五十日。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原公開收購人得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研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申報、公告及公開原則公開收購人為條件變更前,應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且通知各應賣人、受委任機構及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申報、公告及公開原則公開收購人應於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並副知受委任機構。EX:華碩:碩陽科技公開收購研揚屆滿,已超過預定最低收購量=a5005da6-34b0-4b5a-a623-1a51535a07ef公開收購說明書公開收購說明書編製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1.公開收購基本事項。2.公開收購條件。3.公開收購對價種類及來源。4.參與應賣之風險。5.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後續處理方式。6.公開收購人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情形。7.公開收購人其他買賣被收購公司股份情形。8.公開收購人對被收購公司經營計畫。9.公司決議及合理性意見書。10.其他重大資訊之說明。公開說明書準則部分公開說明書準則之兩大主軸:(1)規範公開收購人加強公開收購資訊之充分揭露,即使對於應揭露事項無適用情形,亦應明確作出否定之聲明。(2)顯著及完整呈現對應賣人風險之提示。目標公司之揭露義務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於接獲公開收購人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副本及相關書件後七日內,應就下列事項公告、作成書面申報本會備查及抄送證券相關機構:1.現任董事、監察人及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目前持有之股份種類、數量。2.就本次收購對其公司股東之建議,並應載明任何持反對意見之董事姓名及其所持理由。3.公司財務狀況於最近期財務報告提出後有無重大變化及其變化內容。4.現任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持有公開收購人或其符合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股份種類、數量及其金額。5.其他相關重大訊息。公平收購原則同一條件收購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7-1條)公平收購原則同一條件收購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公開收購人應依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購買,並將已交存但未成交之有價證券退還原應賣人。公開收購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者,應按各應賣人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壹仟股為止。如尚有餘量,公開收購人應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22條)公平收購原則收購期間確定10~50日(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18條)公平收購原則不得變更條件(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7-1條)公開收購人不得為下列公開收購條件之變更:1.調降公開收購價格。2.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3.縮短公開收購期間。4.其他經本會規定之事項。公開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之特定股東不得藉由協議或約定,使該股東於參與應賣後得取得特別權利,致生股東間實質收購條件不一致之情事。公平收購原則不得以其它方式收購公開收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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