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併購法制租稅優惠之檢討2一.前言*企業併購風潮是從西方先進國家逐漸開始,企業為了提升本身競爭力,以期因應環境變遷,或科技進步一種重要生存方式.*併購:是迅速擴大經營規模,技術,產品,市場品牌,資源等互補整合,以降低成本發揮綜效,增強競爭優勢,取得市場龍頭地位或有利地位等的最佳利器與途徑.*其中有許多成功的併購個案,足以影響該企業在國際市場的生態和發展.因此,併購問題也受到特別重視.3(續)我國政府陸續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企業併購法並修改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公平交易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法案,快速建構台灣企業併購的法制,加上相關法規所提供的法律與租稅誘因,更造成國內企業併購案蓬勃發展的現象.目前我國對企業併購法之各項規範中,對合併、收購、分割等併購方式取得所需技術市場行銷與品牌,以提昇產業國際競爭力,達到知識經濟發展目標.4企業併購法原則■以制定專法方式,建立企業併購之基礎法制■簡化程序,便利企業併購■提供多元的併購方式,排除現行法令障礙■提供靈活的勞動法制■提供適當租稅措施,鼓勵企業進行併購5併購性質■垂直式併購■水平式併購■同性質併購■集團式併購■產品延伸併購■市場延伸併購6併購的基本法律架構分為三種:1.股權交易收購對方公司全部或一部的股權.2.資產交易併購對方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資產.3.合併與對方公司合併(或新設公司).二.企業併購的基礎架構與傳統稅務規定7一.股權交易*指透過不同管道掌握目標公司的股權(善意與敵意的併購)或直接與目標公司就股權收購或交換事宜達成協議,使其成為購買公司之部門之一或直接(間接)控制之轉投資公司或子公司.*此種交易必須概括承受目標公司的所有權力與義務(資產,負債,或有負債),若調查不實或未正確預估風險,則所併購公司未必是[金雞母],而是一個[無底洞].8二.資產交易*由買方針對目標公司符合其需要的資產(全部或部分)加以購買,因此不會有概括承受目標公司所有資產與負債所可能帶來的風險.例高科技產業中的無形資產,(如智慧財產權,商譽…)價格更須經資產鑑價程序確定.*此種所購買的資產是以市場價格購入,可墊高其稅基,在日後處分或折舊時,因為其稅基較高,故可達到節稅之效用.9三.合併1.新設合併:與併購有關的公司都消滅,另行成立一家新公司,概括承受原當事公司的所有資產與負債.2.吸收合併:將被併購的公司併入購買公司,因被併購公司公司法人人格消滅,僅能有一個存續公司.10租稅優惠措施一.合併免稅:1.所書立之各項契據憑證一律免稅.2.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免徵契稅.3.應納之證交稅免徵.4.因合併而轉移貨物或勞務,非營業稅課徵範圍.5.土地因合併而轉移,應交之土地增值稅記存於取得公司名下,於下次土地再轉移時,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就該土地處分所得價款中扣除,並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受償.11二.租稅優惠繼受:■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別繼續承受被消滅公司於併購前之財產或營業部份,依相關法律規定已享有而尚未免屆滿或尚未抵減的租稅優惠.■公司以營業或財產認購或交換他公司股票,所得股票的價值低於營業或財產帳面價值時,交易損失可在15年認列.12三.盈虧互抵:■被合併公司有虧損時可從合併公司的所得稅中減除,只就餘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互抵時間於虧損發生後五年內.■分割公司有虧損,各參與分割公司分割前尚未扣除的虧損,按股權分割比例計算金額,計算可扣除虧損時再按各參與分割公司的股東,持有既存公司的股權比例計算可扣抵的金額.13例一:A公司併購B公司並持有50%股權B公司有100萬元虧損A公司可列報扣抵其盈餘50萬元例二:甲乙為關係企業分割成甲40%股權丙30%股權丁30%股權乙為消滅公司乙虧損100萬,則甲可以列報乙公司虧損金額原[分配]可扣金額甲40萬甲可扣抵金額40萬x40%=16萬14四.營業讓與財產讓與: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的營業或財產與他公司,取得有表決權之股份達全部交易對價80%以上,將取得之股份全數轉與股東,因而產生的所得可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其產生的損失也不能自所得額中減除.15五.母子公司連結稅制:依規定,因併購而持有其子公司股份達已發行股份總數90%者,自持有期間達一個課稅年度的當年起,選擇合併報表,以母公司為納稅義務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16六.跨國合併優惠:■公司與外國公司合併或分割或股份轉讓等各種跨國併購行為.■外國公司可扣抵部分只限該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合併前尚未扣除的虧損額.■公司與外國公司以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全部營業或財產之方式收購.■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給予100%持股在中華民國境外設立之子公司.或外國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給予100%持股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子公司.■母子公司連結稅制及收購財產或股份所得免繳營所稅的優惠不適用於跨國合併.17三.台灣現行法制對企業併購之租稅優惠■公司法:適用所有公司■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適用對象僅限於金融機構■企業併購法:僅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僅適用經濟部專案核准之所有公司18(一)公司法合併法之租稅優惠1.登記規費免除.2.印花稅與契稅免除.3.土地增值稅的記存.4.因合併產生之商譽得於十五年內攤銷.5.因合併產生之費用得於五年內攤銷.6.出售不良債權損失得於十五年內認列損失.19(二)金融機構合併法之租稅優惠1.登記規費免除.2.印花稅與契稅免除.3.土地增值稅的記存與免除.4.合併產生之商譽得於五年內攤銷.5.合併產生之費用得於十年內攤銷.6.因合併出售不良債權之損失,得於十五年內認列損失.7.虧損扣抵之繼受.20(三)金融控股公司法之租稅優惠1.登記規費免除.2.土地增值稅的記存.3.印花稅契稅所得稅營業稅證券交易稅一律免徵.4.連結稅制21(四)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租稅優惠1.交易稅負之免徵a.合併產生之印花稅.契稅證交稅營業稅免徵.b.出售事業所有機器設備,其所得價款全部用於或抵付合併後新購機器設備,限於合併日起二年內免徵.c.出售事業所有廠礦用土地廠房,其所得價款全部用於或抵付合併後新購土地廠房,限於合併日起二年內免徵.222.土地增值稅的記存與退還a.事業所有土地隨同移轉所應納之土地增稅准予記存.b.事業出售工廠用地並於工業用地內重新購地建廠,新購土地地價超出原購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向主管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先行購地建廠再出售原工廠用地者,亦可準用.限於合併日起二年內.233.租稅獎勵之繼受a.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可繼續承受消滅公司合併前已依法享有尚未屆滿或尚未抵減之租稅獎勵.b.適用免徵營所稅之獎勵者,應繼續生產合併前消滅公司受獎勵之產品或勞務,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中,屬消滅公司受獎勵且獨立生產之產品或勞務計算之所得額為限.c.適用投資抵減獎勵者,以存續或新設公司中,屬消滅公司部分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244.虧損扣抵之繼受存續或新設公司將辦理合併公司於合併前經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的前五年內各期虧損,按各辦理合併公司股東因合併而持有存續或新設公司股權之比例計算之金額,自虧損發生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5.合併產生之商譽得於十五年內攤銷.6.合併產生之費用得於十年內攤銷.25隨著促產條例的落日條款及稅法改制,租稅優惠對企業併購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