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聘用后工资及退休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207号各州(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7〕1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际,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聘用后工资及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一、关于岗位变动后的工资处理(一)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聘用并经认定后,对于岗位发生变动的工作人员,从批准聘用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相应的工资待遇。(二)对于非因受党、政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变动岗位的下列情形的人员,其聘用的原岗位满5年(本通知下发前聘用在专业技术同层级岗位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同类别不同层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聘任时间可累加计算为低等级岗位的聘任时间)、且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并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以保留执行原聘岗位(职务)的岗位工资标准:1.同类岗位中由较高等级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岗位的;22.由管理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由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原执行的岗位工资标准高于新聘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的;3.本人原为管理或专业技术干部,聘用到工人岗位的。(三)符合规定的聘岗条件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必须执行所聘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同条件人员重新确定。二、关于退休人员待遇问题(一)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或经批准提前退休(以下均简称退休)的,除受聘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勤人员外,均按国家规定的本人退休前执行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基本退休费。(二)受聘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且执行了所聘岗位相应工资待遇的工人,按以下办法确定退休待遇:1.达到国家法定的工人退休年龄时,已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连续聘用满10年的(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下同),本人可选择按所聘岗位或原聘工人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2.已达到国家法定的工人退休年龄,但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连续聘用未满10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工人岗位同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后,按工人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三)2006年7月1日至本单位完成岗位设置聘用前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规定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内,按行业、部门、单位规定的岗位聘用条件进行衡量,比照在职人员的岗位聘用条件确定岗位并重新计算基本3退休费,并从本单位在职人员完成岗位设置聘用的下月起兑现相应待遇。三、相关问题(一)经批准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双肩挑”人员,由批准的部门明确其应执行的岗位工资,岗位或职务未发生变动的,岗位工资不变。(二)转业到地方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实际聘用的岗位低于按转业时军队职务或技术等级工资待遇对应关系岗位的,可执行军队职务或技术等级工资待遇对应关系岗位的相应工资标准。但军队职务或技术等级工资待遇对应关系只限于处理工资问题,不作为解决其他待遇的依据。(三)因患癌症、麻风、精神病等难以治愈疾病缓聘、待聘岗位的人员,按其原聘用(或比照套改工资)的岗位,在治疗期内执行规定的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四、经费问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完成及岗位聘用转入正轨后,因岗位变动增加的工资和基本退休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五、审批问题省直各事业单位在首次岗位设置聘用完成后,因岗位变动增加工资和基本退休费的,在职人员填报《事业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聘用后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审批表》,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填报《事业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聘用后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增加退休费审批表》,并附《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和认定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4岗位设置完成转入正轨后,岗位变动增加的工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各州、市如何审批自行确定。六、其他(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附件:1、《事业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聘用后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审批表》2、《事业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聘用后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增加退休费审批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二○○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