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温州市市级国资营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市级国资营运公司(以下简称“营运公司”)的财务监管,规范营运公司财务工作秩序,提高财务工作质量。建立健全营运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和会计监督体系,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由温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温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国资营运公司,以及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实行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的其他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财务负责人是指由市国资委委派,在营运公司财务部门任负责人职务,兼具履行出资人监督和公司价值创造双重职责,对营运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控制、管理的专业人员。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财务负责人的选定、资格审查、任免和业务指导,负责财务负责人的人事、工资、福利及享受待遇等事项的确定和管理,负责制定财务负责人业务考核办法、奖惩制度、并组织考核。2第二章财务负责人的基本职责和责任第一节基本职责第五条财务负责人负有出资人监督职责:(一)列席营运公司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公司重大会议;(二)审核营运公司重要的财务报表和报告,与董事长共同对财务报表和报告的质量负责;(三)参与审定营运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经济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营运公司所属企业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四)与董事长(或总经理)联合审批营运公司所有经营性、融资性、投资性、固定资产购建类支出及担保贷款等事项;(五)参与审定营运公司重大财务决策,包括审定营运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审定营运公司重大经营性、投资性、融资性计划和合同,参与拟定营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董事会批准的营运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七)接受监事会指导,组织营运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包括对营运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年度报表审计工作;(八)支持配合营运公司财务总监的工作;3(九)承担出资人赋予的其他监督职责。第六条财务负责人负有会计基础建设职责:(一)负责研究国家财政、金融、价格、税收、财务统计等政策法规,并组织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和协调;(二)参与营运公司内部财务制度的制定,包括财务管理体制制度、资本金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成本费用管理制度、收入利润管理制度、财务报告和评价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的建设与管理;(三)参与营运公司财务治理工作的建设,包括财务决策机制、财务监督机制和财务激励机制的建立。对营运公司及所属企业会计人员的选拔、任免、调动、考核和奖惩提出建议;(四)负责营运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参与营运公司资产营运、财务收支、整合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负责组织营运公司会计核算、统计评价、会计监督等工作。第七条财务负责人负有价值管理职责:(一)负责营运公司的现金流量和营运资本的管理,负责营运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和管理;(二)参与营运公司的资本预算管理,审核营运公司新项目投资的可行性方案,对营运公司的项目投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参与营运公司的融资行为,参与营运公司的信贷、4债券、信托、可转换债券、企业上市等重大债权、产权管理行为的决策,参与营运公司的资本运作及并购等重大活动。第八条财务负责人负有工作报告职责。财务负责人定期以书面形式(包括月度报告、年度报告和专题报告),向市国资委报告所在单位资产营运和财务收支变化情况、业务开展情况、所在单位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规定必须报告的事项。月度报告在月度终了后15天内,年度报告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上报,其中涉及年度审计内容的工作报告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上报;涉及企业重大、紧急事项应及时专题报告。以下事项为必须报告事项:(一)年度经营发展规划、工作计划;(二)内部财务制度的建立、执行及变更情况;(三)各期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四)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五)重大融资行为;(六)重大投资行为;(七)公司资产抵押、担保情况;(八)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进度;(九)年度报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十)重大国有资产流失、重大法律诉讼等情况;(十一)财务负责人认为应该上报的有关事项;5(十二)市国资委认为需要上报的其他事项。第二节责任第九条营运公司财务负责人负有以下责任:(一)对上报的营运公司重要的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与营运公司董事长共同承担责任;(二)对国有资产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三)对营运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四)对营运公司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责任;(五)实行与营运公司董事长联合审批有关事项,因财务负责人把关不严乃至徇私舞弊,造成失误或经济损失,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六)未严格履行报告义务,或故意漏报、瞒报、虚报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七)因涉密事项泄密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追究相应责任。第三章财务负责人的管理第十条财务负责人人选可在营运公司内部产生,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市国资委按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对财务负责人人选进行任命。财务负责人的免职或解聘程序与任用程序相同。6第十一条财务负责人的人事、工资、福利管理。财务负责人由市国资委进行集中管理,直接对市国资委负责。财务负责人薪酬由市国资委统一发放,薪酬分基本年薪和奖励年薪两部分,奖励年薪年初由各营运公司预交,存入市国资委专门账户,专户管理。第十二条市国资委对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建立业务档案,进行业务指导、管理、考核和继续教育。第十三条任职资格和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财经法规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扎实的财会知识、较强的业务处理能力和5年以上财会工作经验;(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职称;(四)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年龄男性一般在55周岁、女性在50周岁以下;(六)无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违法违纪行为记录。第十四条定期轮换制度和回避制度。委派的财务负责7人的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市国资委考核合格的,原则上实行岗位轮换。因工作需要可以连任,但连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财务负责人与所在营运公司高管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财务负责人工作例会第十五条营运公司财务负责人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也可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六条财务负责人工作例会的参加人员为市国资委领导、有关处室负责人、营运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必要时可邀请市级有关部门相关人员、营运公司有关领导、营运公司所属企业有关人员参加。第十七条财务负责人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一)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教育培训等活动,加强廉政建设和纪律教育;(二)业务知识培训,组织开展对国家、省、市有关国资监管、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组织开展财务负责人的综合素质培训等;(三)工作情况交流,研究分析营运公司财务运行状况,提出改善公司财务状况的举措;交流公司财务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讨论研究财务负责人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工作经验;研究部署各阶段的工作重点等。第十八条财务负责人工作例会的纪律。财务负责人工8作例会一般在会前一周通知与会人员,财务负责人参加例会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一天向市国资委书面请假,同时必须委托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否则将作无故缺席处理。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参加工作例会情况列入财务负责人年度考核。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财务负责人的考核及薪酬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报告事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进行审批、登记、备案的,仍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