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一、概述1、土地管理法基本概念2、土地所有权3、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1、土地管理法基本概念1.土地2.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土地根据土地用途,我国将土地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的等。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土地管理法律制度2、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是土地公有制,全部土地分属国家(即全民)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管理法律制度3、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一定收益和在限定范围内进行处分的权利。它是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权利。它具体表现为土地使用人对土地可依法行使利用、出租、转让、抵押等权利。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加油站、加气站用地20年。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二、土地的利用和保护1、概述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耕地保护土地管理法律制度1、概述-土地利用和保护的基本国策十分珍视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土地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制度1.土地用途管理制度2.土地调查制度3.土地统计制度4.土地监察制度5.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制度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管理法律制度3、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鼓励开垦荒地、整治工地,严禁毁损、废弃耕地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及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权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三、建设用地1、建设用地的概念2、乡(镇)村建设的建设用地3、国家征用土地4、国有建设用地5、临时用地土地管理法律制度1、建设用地的概念建设用地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确定的建设用地和因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要,由规划中的非建设用地转成的建设用地。规划内建设用地规划外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律制度2、国家征用土地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征用土地的审批征用土地的补偿征用土地的劳动力安置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征用土地的审批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征用土地的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征用土地的劳动力安置因征用土地后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扩大农副业生产和乡镇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其他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给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原有的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办法。用于组织生产和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