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各系根据需要而组织的,旨在指导和帮助各专业进行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等教育教学方面的研讨和咨询的学术性机构。第二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1、对现有专业建设工作提出改进性意见;2、对准备新开专业进行可行性论证;3、对课程改革特别是专业教学模块提出意见;4、对产、学、研人才培养模式提出建设性意见;5、对专业工作提供咨询。第三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9—11人组成,原则上校外人员占50%左右,组成人员必须由具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担任。第四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主任由各系系主任兼任,设副主任二至三人,副主任由校企双方有关人员担任,设秘书一人。第五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正式颁发聘书,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必须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活动,每年至少活动一至二次。第六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活动经费从学校经费中列支。第七条修改本章程必须通过黎明大学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为探索适应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教学与生产、教学与科技工作的紧密结合,使专业建设指导工作主动、灵活地适应社会需求,更有效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特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一、总则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为学院各专业指导和顾问性质的专家机构,对专业改革和建设起着督察和咨询作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应积极为专业发展创造条件,促使学院各专业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数量更多、质量更高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二、组织机构(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热心于高等职业教育、关心支持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和发展的院外行业专家和领导、本院学术水平高、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组成,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目前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三年以上。(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各专业推荐,院长审批,由学院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根据实际情况个别人可以在任期内作调整。(三)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1名,委员7-9名。应尽可能吸收行业协会代表,劳动技能培训机构代表以及企业法人代表参加。院外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主任和副主任委员中至少有一名是院外委员,秘书由本院人员担任,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并根据主任要求,联络和组织各委员召开工作会议。三、工作制度(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两次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秘书负责组织,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由各专业委员负责实施。(三)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与院外委员定期联系制度,并通过院外委员联系其所在的工作单位。(四)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参加专业建设指导和发展规划的制定,并提出专业建设指导与改革的意见和建议。(五)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指导本专业教学计划、校企合作计划,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或修订工作,对该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课程设置、校企合作办学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六)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参加专业学生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与答辩等实践教学环节计划的制订与实施。(七)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参与本专业的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指导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为本专业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和开展社会服务提供帮助。(八)院外成员可以客座教授的身份定期来学院开设讲座、兼课,并作为学生院外实习的指导老师,参与人才的培养过程。(九)院外成员可与学院联合申报、共同承担科研技改项目和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对学院承担的各类研究课题和应用技术的开发提供咨询服务。(十)院外成员要协助学院了解社会、行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向学院提供各种信息和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四、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院外委员待遇(一)受聘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本院组织的“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活动,合作进行课题研究。(二)优先挑选毕业生。(三)可利用本院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优先安排委员单位的员工轮训及其客户培训。(四)由我院正式颁发聘书(五)根据工作实绩,每年给予受聘委员适当的工作津贴。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为了科学地制定专业建设发展规划,设置和调整专业建设方案,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指导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监控专业教学质量,全面提升专业建设水平。经学院研究,决定成立我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院专业建设的指导与咨询机构。第三条为了便于加强科学管理和分类指导,将我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分为两个层次,即学院层次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各专业类的二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两级委员会)。第四条两级委员会是学院教学研究及科学技术研究的学术组织,是学院适时优化专业结构,指导专业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实验实训、产品研结合等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机构。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两级委员会各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1人,委员若干人,由院长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个别可在任期内做出调整。第六条二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系(部)申报,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根据专业开设情况或筹备开设的专业审批,并报请学院党委同意成立,二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在专业所属的系(部)。第七条每个二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3-7名委员组成。成员为系(部)和教研室主任、骨干教师及院外企业或行业专家。在组成人员中,企业或行业专家比例不低于30%。院外专家人员名单由系(部)提出,报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并由学院颁发聘书。第八条学院和系(部)应给予专业建设一定的经费投入,保证两级委员会工作正常进行。第三章职责第九条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1、指导各系(部)建立产学研结合的长效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2、负责学院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的论证和审定。3、负责学院优化专业结构的论证。4、制定和调整专业建设方案。5、负责各系(部)新申报专业的论证和报批。6、负责每年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审定。7、负责学院教学改革试点专业、示范专业及其它重点专业建设的宏观指导与管理。8、负责审议全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9、协助各专业选择实践教学场所,推荐兼职教师。第十条各专业类的二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1、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及时做好本专业院内外行业专家、企业代表等组成人员的筛选、联络及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原则上各专业组院外组成人员比例不低于30%。2、负责新上专业的市场调研、论证和申报。3、定期召开专业咨询论证会,了解社会行业对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教学内容、实验实训等方面的改革意见和建议。4、负责各专业人才市场、学生就业情况等信息的跟踪调查与反馈。5、根据企业需要参与厂方市场行情分析、发展规划、产品开发、人员培训、技术攻关等方案的制订和实施。6、根据校企合作内容,围绕如何根据企业(行业)需要办学、与企业(行业)联合办学、以企业化理念办学等建立系列规范,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7、负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制订。8、参与学院其他相关教学改革与建设。第四章工作方式第十一条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二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可依照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制定相应工作制度,但其工作开展情况应受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由各专业委员负责实施。第十三条二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与院外委员定期联系制度,并通过院外委员联系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第五章院外委员待遇第十四条受聘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本院组织的“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活动,合作开发应用技术项目,优先挑选毕业生。第十五条可优先利用本院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优先安排委员单位的员工轮训及其客户培训。第十六条根据工作实绩每年给予受聘委员适当的工作津贴。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未尽事宜由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大会提出,讨论通过后再行补充备案。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