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未成年工保护制度1目的1.1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3总则3.1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3.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企业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8~25周岁。4职责4.1综合管理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4.2生产安全部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4.3公司领导负责监督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4.4各单位、车间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5女员工特殊保护5.1各车间、职能部室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5.2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5.3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5.4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5.5由医务所每年定期对女员工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5.6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车间应采取缩短工作日、轮班制、四班三运转等改变劳动组织的措施。6未成年工特殊保护6.1根据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规定为,第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6.2各车间、职能部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6.3未成年工在安排劳动时,不宜从事特别繁重的劳动、高空作业和对身体有害有毒的作业等。6.4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经过体格检查,以便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7考核对不执行本制度,按考核规定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加倍处罚,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