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并委托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培训和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办公地址:广州越华路116号省煤炭大楼10楼,联系人:林东辉、莫艳谏,电话:(020)83362990,传真:(020)83185867,电子邮箱:CISAGD@163.com)。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为方便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建设厅在省内设置若干培训考核工作站(以下简称“考核站”),考核站必须具有相应工种考核所需要的师资、设备和场所。经批准的考核站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将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和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网址:)公布。第六条考核站主要工作内容:(一)接受人员申请培训、考核、延期复核的报名,审查申报材料;(二)将申请人基本材料按规定传到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三)协助省建筑安全协会开展相关工作;(四)在办公场所内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受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第七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参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核的人员,应向考核站报名,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见附件1);(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大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四)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1份);(五)身体健康(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缺陷。第九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考核由省建设厅委托省建筑安全协会组织专家现场监考。理论知识考试采取全省统一命题、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实际操作考核采取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进行。两部分考试合格方为合格,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实际操作考核。第十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一条经我省组织考核合格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信息,将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以及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工作人员管理系统上公布。第十二条资格证书采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见附件3),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管理(证书编号规则见附件4)。第十三条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实习操作不得少于3个月。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式独立作业。第十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第十五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新工作单位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六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复核申请表(见附件2);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体检合格证明;4、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5、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1、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2、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3、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4、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5、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6、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第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责任编辑:谢允平·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复核申请表·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