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与要点指标要点一、办园条件1.取得办园许可,证照齐全。2.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无危房,周边没有安全隐患。3.幼儿园规模、班额符合相关规定。4.园舍、户外场地等符合相关规定,区角设置合理。5.教学、生活、安全、卫生等设备设施齐全。6.玩教具、游戏材料和幼儿图画书数量充足,种类丰富,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7.有必要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二、安全卫生1.建立安全防护、检查和卫生保健制度,落实到岗到人。2.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确保幼儿按需饮用温开水。3.膳食安全卫生,营养均衡。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儿童伙食要与成人伙食分开。4.建立卫生消毒制度,按规定对幼儿餐具、用具、玩具等进行消毒。5.按要求对教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6.按规定开展幼儿健康检查,建立幼儿健康档案。7.有传染病防控制度和应对措施,发病率低。8.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对突发事故有预案和防控措施。9.校车及使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三、保育教育1.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注重幼儿良好品质和习惯的养成,促进幼儿全面发展。因人施教,为在园有特殊需要的幼儿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2.教师和保育员对幼儿态度亲切、温和,师生关系和谐。教职工无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的行为。引导幼儿形成良好的同伴关系。幼儿情绪积极稳定,快乐活泼。3.幼儿一日生活安排合理,活动形式多样,动静交替,室内室外活动兼顾。正常情况下,每天户外活动时间不低于两小时。4.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充分保证幼儿游戏活动时间,鼓励幼儿自主选择游戏。5.教育活动注重引导幼儿直接感知、动手操作和亲身体验。6.教育活动涉及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领域,内容适宜,不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2指标要点7.教育活动计划明确,活动方案可操作。活动组织形式灵活恰当。四、教职工队伍1.教职工数量符合相关标准,资质符合相关要求。2.注重师德师风建设,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3.教师教研和教职工培训内容适宜、形式多样,培训学时符合相关规定。4.按规定与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社会保险,教师队伍稳定。五、内部管理1.实行园长负责制,组织机构、管理机制健全。2.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无乱收费现象。3.执行财务制度。有独立账目、账目清楚;无挤占挪用经费、抽逃资金情况;儿童伙食费专款专用,无克扣现象。4.规范招生,无入园考试或测查。5.家长参与幼儿园膳食、安全、保育教育等方面的管理。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督导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机构:为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推动各地加强和改进对幼儿园的监管,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制定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教育部2017年4月18日3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推动各地加强和改进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展幼儿园督导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评促建。推动各地加强对薄弱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保育与教育质量。(二)客观公正。以幼儿园实际情况为依据,督导评估程序透明,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注重实效。强化督导评估结果运用,为幼儿园提供指导和帮助,为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督导机构对面向3-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幼儿园(班、点)实施的督导评估。督导评估应以薄弱幼儿园为重点。第四条督导评估周期为3-5年。在一个周期内,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按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幼儿园(班、点)至少进行一次督导评估。第二章督导评估内容与方式第五条督导评估以《幼儿园工作规程》为基本依据,内容重点包括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等五个方面。(一)办园条件:主要考察幼儿园办园资质、办园经费、规模与班额、园舍与场地、设备设施、玩教具材料和图书等情况。(二)安全卫生:主要考察幼儿园安全和卫生制度、膳食营养、卫生消毒、健康检查、疾病防控、安全教育、安全风险管控、校车及使用情况等。(三)保育教育:主要考察幼儿园教育理念与目标、教育内容与形式、教育计划与方案、活动组织实施、师幼关系等情况。(四)教职工队伍:主要考察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4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数量及资格资质,教职工专业成长,师德师风建设和权益保障等情况。(五)内部管理:主要考察幼儿园组织机构、管理机制、经费管理与使用、招生、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等情况。第六条督导评估的方式主要是现场观察、问卷调查、座谈访谈、资料查阅和数据统计等。第三章督导评估组织实施第七条督导评估工作由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第八条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评估周期制定本县(市、区、旗)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计划,指导幼儿园进行自评,并对幼儿园办园行为实施督导评估,具体程序如下:(一)印发督导评估通知。教育督导机构向幼儿园发出书面督导评估通知,并向社会公示。(二)幼儿园自评。幼儿园在接到督导评估通知后,按要求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教育督导机构。(三)实地督导。教育督导机构成立督导组,对幼儿园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幼儿园办园行为进行实地督导评估。(四)结果反馈。督导评估结束时,督导组向幼儿园口头反馈督导评估意见,并听取幼儿园的说明和申辩。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组报告、幼儿园自评报告和社会公众意见,形成督导意见书,发送幼儿园。(五)幼儿园整改。幼儿园根据督导意见书,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情况报教育督导机构。(六)复查。教育督导机构督促指导幼儿园进行整改,必要时进行复查。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幼儿园督导评估情况,形成督导评估报告,并上报市级教育督导机构。第九条市级教育督导机构对所辖县(市、区、旗)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督促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幼儿园办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县级有关部门加强对无证幼儿园的监管和分类治理,经整改后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5基本要求的予以取缔。汇总全市(地、州、盟)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形成市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并报省级教育督导机构。第十条省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对全省(区、市)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抽查,督促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按要求开展督导评估工作。汇总全省(区、市)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情况,形成省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并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国家督学和专家,采用随机抽取督查对象、随机选派督查人员的“双随机”方式对部分省(区、市)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项督导情况、省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形成国家督导评估报告。第十二条各地可以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第四章督导评估结果运用第十三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督导评估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制定学前教育政策、加强幼儿园管理的依据。第十五条各地依据本办法,对督导评估为办园行为规范的幼儿园,特别是薄弱幼儿园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和扶持,并及时总结、推广幼儿园规范办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第十六条督导评估结果应作为幼儿园年检、确定级类和园长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