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代理成本分析路径:一个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框架罗培新华东政法大学2014年11月拜访耶鲁大学校长RichardLevin教授感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邀请!感谢大家的参与!不对的地方,请各位老师和同学多多批评指正!罗培新,1974年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美国耶鲁大学、英国牛津大学访问学者,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科研处处长、教授,博导,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国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上海市曙光学者,上海市第三届“优秀中青年法学家”,新华社特约咨询专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咨询专家,上海市领军人才。著作:《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公司法基础》、《公司法的经济结构》、《现代公司法律原理》、《股利政策与公司治理》、《法律与资本主义》等著作二十余部。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处发表中英文论文两百余篇,多篇转载于《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另在《解放日报》、《南方周末》、《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ChinaDaily》等发表中英文财经法律时评五十余篇。获奖:北京大学第九届“挑战杯——五四青年科学奖”一等奖、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09年优秀论文评选一等奖、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优秀论文评选一等奖、2004年深交所第六届会员单位和基金公司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北京大学创新奖、美迈斯“面向二十一世纪法学奖学金”特等奖、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博士后、华东政法大学第十三届、第十四届、第十五届、第十六届、第十九届、第二十届“学生心目中的最佳教师”等奖励。耶鲁大学公司法研究中心主任RobertaRomano教授耶鲁大法学院RobertaRomano教授的作品(原著美国公司法教授几乎人手一册)剑桥大学法学院院长EllisFerran作品剑桥大学法学院院长、公司法研究中心主任EllisFerran教授剑桥大学法学院院长、公司法研究中心主任EllisFerran教授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JillE.Fisch教授JillE.Fisch教授受聘我院兼职教授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Pistor与Milhaupt合作作品与哥大法学教授Milhaupt(2013年10月26日,清华园)聘请哥大Curtis教授担任国金客座教授哈佛、耶鲁、牛津、东京大学等八位教授的合作作品耶鲁大学法学院HenryHansmann教授王泽鉴教授强调请求权基础讲座现场学生为王泽鉴教授人工降温与王泽鉴教授夫妇、梁慧星教授合影与王泽鉴教授合影认识错误?2006年4月21日晚10时,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狂喜之下,许霆将此事告诉同伴郭安山。郭安山和许霆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2007年5月22日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裁定案件“发回重审”。2008年2月22日的第一次重审时,许霆在法庭上出人意料地发出“从发傻的ATM机上取钱为的是替银行保护财产”的辩词。网友纷纷倒戈,转而指责许霆不诚实。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将“无期徒刑”锐减至“有期徒刑5年”。引言:许霆案中的法律智商民意调查:如果遇到ATM出故障,你如何面对“飞来横财”?1.狂喜之下取款享用2.拒绝诱惑,转身就走3.通知银行处理4.难以抉择5.说不清楚各方观点1.不构成犯罪:不当得利,返还即可2.构成盗窃罪(普通,不适用盗窃金融机构的条款)3.构成盗窃罪(适用盗窃金融机构的条款)4.构成侵占罪5.诈骗罪6.信用卡诈骗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许父:如果判得不好,钱就不还了民众:(1)不构成犯罪,把钱还给银行就行了。(2)银行的过错,不该由储户承担责任例如,在商店以雁品价格买了真品。(3)ATM不是银行,不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保持思考的多元性表意行为(法律行为)和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法院一贯重视公司与商事裁判规律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在2010年济南会议中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应该尊重商事审判自身的客观规律,坚持符合商事审判要求的裁判理念”。在2013年南昌会议中,奚晓明副院长再次强调商事审判工作要“深化商事审判理念,尊重商事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裁判:价值观+适法技术在审判领域,法官裁判权的行使会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其一,观念即理念,以法学术语来说,是价值观;其二,具体法律规定的适用,以法学术语来说,是适法技术。法律是什么迈克尔•桑德尔(哈佛教授)(MichaelJ.Sandel)选择的困境价值观请求权基础规则适用康德的古典道德哲学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Kant),1724-1804,出生于柯尼斯堡,德国哲学家、思想家、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康德一生深居简出,终身未娶,过着单调刻板的学者生活,直到1804年去世为止,从未踏出过出生地半步。因此诗人海涅说,康德是没有什么生平可说的。“有两样东西,我们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持久而深沉,我们的心灵就越是充溢着常见常新的赞叹和敬畏:头顶上璀璨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则。”----康德墓志铭边沁的功利主义价值观杰里米·边沁(JeremyBentham),1748—1832,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也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主要观点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人们一切行为的准则取决于是增进幸福抑或减少幸福的倾向。不仅私人行为受这一原理支配,政府的一切措施也要据此行事。按照边沁的看法,社会的幸福是以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来衡量的。如果增加社会的利益即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倾向比减少的倾向大,这就适合于功利原理。商事审判的价值观:商事规律?营利性?效率?专业性?静态安全vs.动态安全?实质公平vs.形式公平?同样是卖菜,民事vs.商事街头巷尾的菜农: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时清结的交易蔬菜公司,内部治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组织法与行为法代理成本:商事裁判的新维度代理成本:当被称为“委托人”的一方的福利,取决于被称为“代理人”的一方的行为时,就产生了“代理问题”。两类代理成本(AgencyCosts):组织法上的代理成本行为法上的代理成本组织法上的代理成本为维持公司等商事组织运作,而由一方或多方付出的成本。大股东与小股东:股权转让,查阅账簿,公司担保等。股东与债权人:对赌协议股东与高管:高管的奢侈消费股东与雇员:劳资冲突行为法上的代理成本原因:1.信息不对称(查验型、体验型、信任型产品)2.地位不对等举例:拥有强大谈判地位(强势主体)拥有交易专属性资产(弱势主体)在合同法与侵权法等行为法之外,还需要组织法与监管法,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相互补充商事裁判如何处理代理成本抑制或者内化代理成本:商事裁判的基石性原则(1)立法尽可能压制代理成本的产生空间(2)如代理成本不可避免,法官应尽量将该代理成本转由成本创造者承担示例之一:股权转让案例一:张三与李四签定了股份表决权买卖合同,以每份投票权0.1元的价格,卖给李四(问:能否解释为什么自然人的股权买卖合同,被归为商事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案例二:张三拥有房产一套,与李四签订了房屋出租协议,把未来五年的房屋占有与使用权卖给了李四,自己则保留着收益及处分权。案例三:张三是A公司的债权人,与李四签订了债权之收益权的买卖协议,把该债权的利息请求权卖给李四,或者与其它权利打包,做成一个证券化产品,卖给市场,自己则保留着本金取回权。性质分析案例二是典型的物权法理的运用(所有权绝对)案例三是典型的债权法理的运用(债权的相对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即法律)案例一则是股权转让法理的运用。问:股权是什么?物权?债权?(股权包含着深刻的代理成本问题)某公司有两类股东,小股东持股10%,其他股东持股90%理论上来说,如果允许投票权买卖,小股东可能买入70%投票权小股东控制股东大会,把公司价值1000万的资产,以低价500万元卖给了他的干姐姐小股东-50万+500万=450万元(代理成本)股权转让的代理成本,表现为股权行使的外部性(什么是外部性?)股权转让代理成本的产生原因:其一,股权具有共益权属性,其不当行使会伤及其他股东利益;其二,股权转让具有遏制公司管理者与股东之间代理成本的功效。公司管理者利用信息不对称滥权谋权,损害股东利益,产生传统意义上的代理成本物权或债权的转让不会产生外部性问题,而股权(包括其权能)转让则须考虑其潜藏的外部性所引发的代理成本。股权转让的受让方继受的并不仅仅是权利,而是概括继受了股东身份,必须接受此种身份所带来的有利或者不利后果禁止股东出卖投票权:抑制代理成本的考量在法律经济学意义上,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设立与运作的标准合同形式。面对纷繁芜杂的公司实践,规则本身的不周延使公司法规则难免挂一漏万,公司的特殊事项必须留待公司各参与方自行议定解决。投票机制投票权正意味着权利人有权对公司法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做出决议股东享有公司投票权的原因:其一,股东是公司财产的剩余索取权人,在这一意义上,股东的投票权发挥着降低管理者的代理成本的作用;其二,使投票权与剩余索取权相配比,避免其他不必要的代理成本禁止购买投票权,正是上述法理的延伸。其意亦在于确保表决权与剩余索取权结为一体,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代理成本。■就纯粹的私权交易而言,股东投票权买卖似乎并无违法之处,但由于带来了巨大的代理成本,极易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故应为法所不许。否则将诱发投票不负责任、投票敲诈等道德风险■公司中的表决权买卖与政治选举中的贿选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相似性。由于财富的边际效用的递减效应,穷人的一块钱会比富人的一块钱更加值钱,所以穷人更有可能贱卖他们的投票权,最终导致投票权集中在富人手中。如果允许政治领域中的表决权买卖,经济上的不平等最终会传导到政治上。降低股权转让代理成本的制度安排总体原则:内化行为主体的交易成本,减少或者避免产生代理成本等负的“外部性”。股权转让的法定结构(一)创设投票权与收益权及罢免权相配比的制度安排,以降低代理成本;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均将同类别的股份享有同等的表决权视为通行规则。另外,各国公司法一般均要求,投票权除了体现为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权之外,还体现为罢免董事的权利,以维持股东对董事的监督功能,降低董事滥权谋私的代理成本。(二)合理创设委托投票、劝诱投票和信托投票制度,抑制管理层和异议股东的代理成本;■各国公司法律往往通过限制股东做出不可撤销的委托,来防止“投票权不可出售”这一规则受到侵蚀。■各国对劝诱委托投票一向严加规制,防止现实中在任管理层劝诱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管理层行使,从而消解股东投票的监督作用■投票权信托同样存在代理成本的隐患,相应的制度安排是引入受信人的信义义务,从而遏制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三)特殊群体的股权转让受到限制,抑制“内部人”的代理成本;对于发起人、公司管理人员等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的特殊群体,法律对其股权转让予以限制,亦在于绑定其自身与公司财产的价值,从而抑制这些“内部人”的代理成本。(四)特殊类型公司的股权转让受到限制对于封闭式公司而言,限制股权对外转让的目的在于维系公司内部的互信与团结。概括而言,实践中的限制性规定可分为“禁止股权转让”、“强制股权转让”、“对股权转让施加其他限制”等类型:其一,禁止股权转让其二,强制转让股权其三,对股权转让施加其他限制直接禁止股权转让间接或变相禁止股权转让身份绑定类违法情事类条件严苛类抑制代理成本的约定选择无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