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中国联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确保通信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省(区、市)分公司和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第三条中国联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集团公司统一领导、监管,各级企业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全面落实各级企业主体消防安全职责,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第四条各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把消防安全工作与企业的发展、建设、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第五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因管理不严、措施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火灾事故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企业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与职责第六条中国联通各级企业消防安全组织体系、责任体系等统一纳入中国联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组织与消防安全组织的统一。即:安全生产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安保部(综合部)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中国联通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决策涉及全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各省级分公司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规划、落实所属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八条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保证企业消防安全符合要求;(二)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三)批准消防工作计划,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保证消防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企业内部消防安全工作;(五)及时处理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消防安全的奖惩事宜;(六)定期组织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第八条各级安保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二)负责消防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监督落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三)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负责消防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组织消防设备、设施、防火封堵等材料的选型工作,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会审和验收;(四)组织开展全员消防安全教育,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负责义务消防组织的管理;(五)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提出火灾隐患整改建议,督查整改结果;(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七)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安保部门应定期向消防安全主管领导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提交消防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第九条其它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第十条各级企业必须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明确职责和任务,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灭火技能、组织疏散和逃生自救培训,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第十一条针对通信生产场所发生火灾的特点,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使全体员工熟知防火要求,熟悉灭火器具的功能和操作,做到会报警、会组织疏散自救、会扑灭初起火灾。严格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第十二条各级企业要认真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制度,每季度和重大节日(活动)前的防火检查要有详细记录;建立和完善防火检查档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和“边检查,边整改,以查促改”的原则。第三章通信建筑的防火要求第十三条各级企业新建、扩建、改建通信建筑必须执行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标准等,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94。第十四条通信机房与行政办公用房、电话会议室不宜设在同一楼内,特殊情况确需设在同一楼内的应分层设置,不能分层设置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随机房改、扩建工程逐步解决。上述用房的装修和管理应符合通信楼的防火要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5第十五条油机房与储油间属于易燃易爆场所,应采用防火墙分开设置,高层建筑的自备柴油发电机房宜设在主体建筑之外;当必须设在主体建筑或与其相连的裙房底层或地下层时,应符合《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第222条的规定。储油间要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强制防爆排风设施,油罐、油箱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室内照明系统应符合防爆措施要求,墙上不应设电源插座。第十六条通信电缆与动力电缆应分设管道和孔洞;新建、改建、扩建通信建筑应独立设置封闭电缆竖井。井壁检修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0.6小时)。第十七条通信楼内已使用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用防火封堵材料做防火封堵,对穿墙孔洞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封堵材料应符合《防火封堵材料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161-1997的要求。对近期不使用的电缆井、管道井和穿墙孔洞,应采用非燃烧材料进行封闭。在楼板处电缆井、管道井封堵面积大于0.25M2时,封堵组件应满足承重150KG/M2荷载要求。防火封堵应封严封实,楼板封堵厚度不应小于12cm,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20分钟;穿墙孔洞封堵厚度不应小于24cm,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80分钟。第十八条电缆竖井、管道井及穿墙孔洞禁止采用易燃材消防安全管理规定6料及石棉、岩棉、硅酸铝、玻璃纤维及含有卤素类(氟、氯、溴、碘)物质的材料进行封堵。第十九条防火封堵工程必须由产品生产厂家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施工。企业应与生产厂家或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第二十条防火封堵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不得随意拆卸。当通信管线需扩容施工时,应按相应审批程序进行。当开挖施工超过24小时时,应采取临时性封堵措施。施工完毕后重新验收。第二十一条中央空调通风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变形缝两侧、机房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垂直总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道上应设防火阀门。通风管道保温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废弃的空调管道应予及时拆除。柜式空调应设置火灾自动关闭装置及水浸报警装置。第二十二条通信机房不应设吊顶,工艺上没有特殊要求不应设活动地板;禁止使用木地板、木隔墙、木墙裙及木暖气罩、塑料壁纸、可燃窗帘等。机房内原有的易燃可燃装饰材料必须拆除。第四章通信楼供电线路、电气设备的防火要求第二十三条通信设备等电气产品的安装、使用和供电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电气产品的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7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二十四条通信楼电气设备、配电线路的安装、维修必须由专职电工按照规范操作。第二十五条通信楼供电容量要与用电量相适应,供电线路、电气设备不准超负荷运行。第二十六条配电线路应安装短路保护、过载保护,使用空气开关;严禁用铜丝、铁丝等做保险丝;配电箱内不得堆放杂物。第二十七条通信机房内所有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性电缆;电源线应采用铜线,严禁铜铝相接;接头处安装封闭式接线盒。第二十八条通信机房禁止乱拉临时电源线,必须使用临时线时,要采用双护套线。禁止临时线长期使用。废弃的供电线路应及时断电并拆除。第二十九条电源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等发热用电设备不得靠近可燃物,必要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施。第三十条通信机房禁止使用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不应设置在机架、走线架正上方。白炽灯、日光灯的镇流器等不得直接设置在可燃构件上,白炽灯距周围可燃物应大于0.5米。第三十一条电源线、信号线不得穿越或穿入空调通风管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8第三十二条通信设备采用上走线方式。交流电源线、直流电源线、信号线“三线”应分开敷设。第三十三条配电室要干净整洁,电缆沟应有防水措施,电缆沟内无积水杂物,盖板应符合防火要求且不得挤压电缆。第三十四条对UPS不间断电源要落实随机监控措施,防止发热引发火灾。第三十五条通信楼直击雷防护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的规定,确保接闪装置和引下线、避雷带、接地连线装置等接触良好,各连接点应做防腐保护处理;雷雨季节前应进行检测和维修。第三十六条通信楼的接地方式,应按《通信局(站)接地设计暂行技术规定》YDJ26-89的要求,采用通信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包括屏蔽接地和建筑防雷接地)共用一组接地体的联合接地方式。第三十七条通信机房防强电侵入的保安防护装置要定期测试与维护,不起作用的要及时更换。第五章无人值守机房的防火要求第三十八条无人值守机房要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信号并接入集中联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环境监控系统,实行二级监控。本规定所称无人值守机房是指无人值守的设置于通信楼(院所)内的通信机房以及独立于通信建筑之外而设置的远端消防安全管理规定9模块局、接入网机房等,暂不含移动通信基站。第三十九条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机房,不得实行无人值守。第四十条无人值守机房内要关闭照明电源,控制终端要远离机架;非检查测试时要关闭测试终端电源,确有困难的应关闭显示器电源。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无人值守机房巡视检查制度,运行维护部门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第四十二条无人值守机房不设窗户,已有的窗户要封堵,出入处应安装防火、防盗、防撬、耐冲砸的钢门。第四十三条测量室实行无人值守的,其声光报警信号要保证能传递到有人值守的地方。注:移动通信基站的消防安全实行分级管理,其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的选配及安装等,集团公司经充分论证后再制订具体要求。第六章消防设施安装、配置和维护第四十四条通信楼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和《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设有联动装置集中控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设立消防控制室。安装区域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的,其控制器应安装在有人值班的生产场地或值守室。第四十五条区、县级及以上的通信枢纽应设计采用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0中联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立消防集中控制平台的,应将本管辖区域内的若干个通信机房集中联网远程监控。通信设备装机容量5000门以上的通信建筑应在下列部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通信机房、电缆进线室;(二)配电室、油机发电机室、空调机室;(三)楼梯间及其前室、楼内主要走道、电梯机房;(四)值班室、仓库、休息室、会议室、营业室、办公用房。通信机房推荐安装火灾早期自动报警系统,争取将火险发现、排除在起火前,以确保设备安全、通信安全。用电量大、用电设备多的机房推荐安装动力电缆在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测供电线路的温度及漏电电流以确保供电安全、设备安全。第四十六条通信建筑中,下列机房应设洁净气体(七氟丙烷、混合惰性气体等)灭火系统:(一)国际通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二)二万线及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三)承担党、政、军以及民航、金融、电力、交通等重要通信任务的机房;(四)偏远地区的较大(用户数3000以上)通信机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1现阶段选择灭火剂,七氟丙烷应作为首选。在经常有人的场所不得安装二氧化碳固定灭火系统。为以上重要机房供电的油机房、配电室等可设置气溶胶、超细干粉、超细水雾等自动灭火系统。通信机房内严禁安装、使用喷水灭火系统和生成物中具有腐蚀性和降低绝缘度物质的EBM气溶胶类灭火装置。已安装的应列入整改计划,逐步淘汰。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电源可以接在通信机房的UPS上。第四十七条电缆进线室应安装可燃、有害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排风装置。第四十八条消防工程竣工、自验合格后方可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公安消防部门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四十九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保持连续运行,不得随意停止使用;发生故障应当及时排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第五十条消防控制室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