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土木工程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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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土木工程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摘要:作为一名行将毕业的土木工程学生,无时无刻不关心着所学专业的发展前景和现存问题,现就刚刚学完的知识产权课程,依据教材和相关资料浅谈一下我国土木工程行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关键词:知识产权;土木工程;建筑作品;产权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土木工程行业作为国家经济的支柱产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一直以来为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作出了极其重要的贡献,为经济的稳定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相对于土木工程行业的高速发展,与土木工程行业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却显得相对落后,很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在将来发展极为可观的智能绿色节能建筑方面。在此市场中还有很多不和谐的现象。涉及到著作权保护的包括绿色建筑的设计方案,时常被直接无偿抄用,建筑智能化系统未坚持使用正版软件,营业场所运行的广播与背景音响系统未全面实行缴纳音像制品使用的版权费,对于国内研发的系统集成、物业管理等软件,任意拷贝低价供货。尽管大家都在积极创新努力研发新产品,希望扭转“智能绿色建筑的市场在中国,产业在国外”的局面,并且在新型建材、节能设备、系统集成软件、物业管理软件等产品上已经取得了众多成果,尤其是系统集成软件、三表自动抄送系统、智能家居系统等产品的功能与性能可与国外产品一比高低,但有些产品由于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保护,结果一项成功的产品在市场中往往出现了数个甚至数十个仿制产品。在智能绿色建筑市场中由于恶性竞争,出现中标工程价低于设备器材的供货价。此时一些工程商往往采用仿冒产品来完成合同,这就侵犯了注册商标产品的厂商权益。智能绿色建筑行业中,企业的内部核心技术秘密,如新产品的研发、新技术的应用、特定行业的解决方案、二次开发的专业技能等等,这些技术秘密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在我国.常常出现整个具有独创性及欣赏性的设计、构思、外观、布局等从一个城市被整体“移植”到另一个城市的现象,不同的设计者、房地产开发商只需花费很少的人力物力,在未经原设计者及作品所有者的许可下,使用他人的劳动成果,不付任何费用.而侵权方使用他人的方案很可能在投标中获得成功,不劳而获.这是对作品原创者权利的侵害,对公众的欺骗.更为悲哀的是大面积的建筑抄袭会造成城市景观与城市格局千篇一律。我个人粗浅地认为这主要是由两类情况造成的:一类情况是:从业人员跳槽频繁,进入新企业后,这些技术秘密甚至商业秘密就为新雇主服务。例如某建筑行业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1998年7月,山东泰安市建筑设计院的员工刘守奎,在设计院提供全部物质条件的前提下,负责开发“工程量计算软件”。于1999年6月离职后,便将其开发的4本软件技术资料带走,并受聘到上海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运公司),与之签订了“广运工程量计算软件”合作开发协议。广运公司随后投入人力、财力,和刘守奎共同设计开发此软件并获成功,然后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并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另一类是在招投标过程中,竞标方案大多免费,虽然建设方承诺投标方案不向第三方公开,但往往把未中标的方案无偿给中标方以“优化实施方案”。于是,未中标企业的技术秘密被一览无遗。这些侵权行为是严重的,却被熟视无睹。为了保护与管理土木工程行业的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丰富与发展原创性智力成果,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尊重并合法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2003年10月国家建设部和知识产权局联合颁布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导则》中对勘察设计行业和咨询行业的知识产权进行了定义.其中的第2条第l款对勘察设计和咨询业的知识产权范围定义是:(1)工程勘察投标方案、专业工程设计投标方案、建筑工程设计投标方案(包括创意或概念性投标方案)、工程咨询投标方案等;(2)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阶段的原始资料、计算书、工程设计图及说明书、技术文件和工程总结报告等;(3)工程咨询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性评价报告、工程评估书、监理大纲等;(4)科研活动的原始数据、设计图及说明书、技术总结和科研报告等;(5)企业自行编制的计算机软件、企业标准、导则、手册、标准设计等.《导则》的第3条对知识产权的归属进行了界定.其中第3条第l款规定:建设单位(业主)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勘察、设计、咨询费后所获取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投标方案或各类文件,仅获得在特定建设项目上的一次性使用权,其著作权仍属于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所有.所以,设计院的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投标方案等在保护之列,其知识产权属于设计院!在土木工程行业中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现象时有发生,但由于维权成本高,惩罚违法力度有限,尤其是普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意识,所以行业中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情况尚未得到全面彻底的纠正。各种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行为,不仅严重地扰乱了建筑市场,损害了工程的量,更重要的是腐化了企业的诚信,扼杀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后果十分严重。土木工程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需得到行业内的共同支持,这是建筑行业取得更大发展的必备条件,我认为我们保护土木工程行业的知识产权可以从下几个方面入手:1.提高和强化勘察设计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1.1加大对建筑设计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法律宣传,特别是企业的领导者必须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1.2以人为本,重视员工维护企业利益的思想教育,使员工通过教育培训,逐步形成自觉遵守法律制度和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强烈意识.从被动遵守企业规章,到主动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护企业的根本利益.2.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企业应落实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专项经费,对于本公司内部的创新,及时判断是否可以申请专利。同时建立符合建筑设计企业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明确各职能部门对企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和职责,配备专职的企业技术秘密管理人员,聘用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并加强对已有专利的管理.3.加强合同管理3.1参照国际规则和惯例,结合我国建筑设计行业的规则,制订适合技术成果保护的示范合同文本,规范合同行为.3.2制定《保护商业秘密合同》是建筑设计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法律手段.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可帮助说明企业秘密的存在及员工义务的范围.4.规范建筑设计企业人才合理流动。我国先后颁布了《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依据以上法律,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可以与员工签订书面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合同,保证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企业的公平竞争,保证企业的无形资产不受侵犯。5.网络信息安全与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企业信息资源的交流逐渐依赖于各种现代化的设备与技术,互联网的运用与普及,电子商务的开展,使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计算机、网络、电话等现代化设备在提高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效率的同时,各种不安全因素也相伴而生,如黑客侵袭、病毒感染、电话遭窃听、利用先进手段进入竞争对手的计算机网络或信息库等。如果忽略了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企业的知识产权就很可能通过计算机、网络和电话等通讯手段被泄露。6.建筑作品的专利权保护。《专利法》规定,专利说明书应当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因此,专利既不是高不可攀,也不是遥不可及,设计单位完全有能力申请专利.根据IPC国际专利分类表,建筑设计单位可以在以下技术上申请专利:一般建筑物构造;建筑物的墙,如间壁墙,隔绝墙的构造;专门用于墙的连接;屋顶;楼板;顶棚;建筑物的隔绝或其他防护;结构构件;屋面覆盖层;天窗;檐槽;建筑物的装修工程,如楼梯、楼面;专门用途的建筑物或类似的构筑物;桅杆;围栏;一般帐篷或天篷;在建筑物的开口处用的固定式或移动式闭合装置,如门、窗、遮帘、栅门等.建筑作品还可以通过申请外观专利来进行保护,可以将建筑作品缩小为一个模型,申请外观专利.7.建筑作品的商标权保护。房地产企业应该尽早将自己的字号(包括中文、英文)以及楼盘的名称注册成为商标.因为我国的《商标法》采用“先申请”原则,申请商标应当尽量采用原创设计,这样就可能拥有著作权和商标的双重保护.深圳“香榭里”状告上海“香榭丽”一案,原告所以败诉的一个原因就是“香榭丽舍”商标的原创性不够.“香榭丽舍”是法国巴黎的著名大街,他人在很多情况下均可以自由使用该名称而不构成侵权.房地产企业注册商标后,出于防范的目的,可以考虑在近似类别上注册.娃哈哈商标就将相近的“娃哈娃”、“小哈哈”、“哈哈娃”、“娃娃哈”等6个商标进行了注册,在“娃哈哈”商标以外筑成了一道坚强的防护墙,保证他人难以侵权.另外,将建筑作品的效果图缩小为一个图标申请商标保护,也是可行的结语:土木工程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完备的法律法规制度和健全合适的企业体制作为前提和保障,应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得到法律的保护,只有如此,知识产权才不会流失和被侵权;企业的市场空间才不会受到打压;也只有如此,企业才能够在面临国内市场国际化、国际市场国内化竞争的机遇与挑战面前,稳操胜券。当然,光拥有先进的知识产权还远远不够,知识产权权利还需得到公正、合理、平等并有效的保护,然后再将其尽快转化为生产力,这样才能推动技术创新,体现技术创新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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